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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行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通知》(閩政[*1]34號)精神,總結我區試點工作經驗,現就萬安中心區土地收購儲備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目的和意義。我區現有的中心區是在原萬安開發區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區內的大量土地以工業用地為主。隨著大泉州中心市區的東拓,萬安中心區已經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迫切要求按城市功能加快改造建設步伐,促進中心區繁榮和發展。同時,區域內的大部分企業因發展需要已搬遷,原工業企業也要求調整用地功能。實施萬安中心區土地收購儲備,對于推動我區城市化建設,提高政府調控土地資源的能力,調整城市用地結構,構建健康環保城區,提升城市土地利用率和綜合效益,促進全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
二、適用的范圍。凡在我區萬安中心區內(沈海高速公路以東,濱江路以南,具體范圍詳見示意圖)的土地收購儲備,適應本實施意見。
三、本實施意見所稱的土地收購儲備,是指土地收購儲備機構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將通過收購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后再出讓的有效配置土地資源的行為。
四、洛江區土地儲備中心,受洛江區人民政府委托,在洛江區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表區政府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工作。
五、可收購儲備的國有土地。凡在我區萬安中心區內權屬清楚、產權清晰的工業用地,在企業自愿的基礎上實行統一收購。
六、收購的程序。
(一)申請收購:由申請人向區土地儲備中心提出收購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
(二)土地權屬核查:對確定收購的地塊面積、四至范圍、地上建(構)筑物權屬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
(三)批準收購儲備:區土地儲備中心將擬收購地塊提交區政府用地聯席會議和土地收購儲備委員會研究,決定是否收購儲備,確定按2.5容積率以及按城市設計方案確定的其他用地指標評估標定地價。
(四)下達規劃設計條件:區土地儲備中心對確定收購地塊
的實際情況調查、確定權屬后,發函給區規劃分局,由規劃部門按照新用途及城市設計方案,下達新的規劃條件。
(五)標的物評估:委托有資質的評估單位對擬收購企業的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進行評估,測算收購費用,并對新規劃設計條件下(新用途)的地價進行評估,測算招拍掛出讓起始價參考價。
(六)收儲方案報批:區土地儲備中心提出具體收購方案,報區土地收購儲備委員會和區政府地價委員會,研究確定收購價格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起始價。
(七)簽訂合同:收購方案獲得批準后,原土地使用權人土地權屬完整(如有抵押貸款的必須解押等等),區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八)支付收購款:區政府設立土地儲備基金,由區土地儲備中心根據收購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收購款。
(九)交付土地: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權人應在收到首筆收購款后的3個月內完成搬遷、騰空廠房,向區土地儲備中心交付被收購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構)筑物,并將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等手續交付區土地儲備中心。
(十)權屬注銷:區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支付收購款后,原土地使用權人應按收購合同的約定,協助區土地儲備中心,分別向國土資源部門、房管部門申請辦理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手續。
七、收購價格的確定。土地收購價格的確定要充分調動原用地單位盤活存量土地的積極性,合理分配土地收益。
土地收購價格由土地價款、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價款構成。
(一)土地價款:對擬收購地塊原工業用途與新用途進行評估,以評估的中間價格確定。商住用地評估的容積率以萬安中心區的片區平均容積率(2.5)為依據。
(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視不同情況作價收購: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手續齊全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評估定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建設手續不完整的,按成本造價結合成新評估定價;違法建設的建(構)筑物,一般不予補償。
以上地上建(構)筑物評估由區土地儲備中心與業主共同委托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價格必須在媒體或區政府政務公示欄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八、為鼓勵企業“退二進三”,對主動提出土地收購儲備,并及時進行搬遷的企業,進行獎勵和搬遷扶持補助,獎勵扶持金的標準按不高于土地重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凈增值收益(該幅新用途的土地招、拍、掛出讓總額扣除經區地價委員會研究確定后的招拍掛起始價)的30%確定。土地收購儲備后,二宗以上企業用地捆綁為一宗地出讓的,企業獎勵扶持金按各企業合法的原工業實際用地面積和地上建構筑物總值的比例計算。
九、對企業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后,根據城市建設規劃需要,部分地塊用于公共設施建設的處理方法:
1、原企業用地部分用于區間公共干道的,由規劃部門按原地塊面積下達規劃設計條件,明確留出部分道路用地、建筑物總面積,收儲補償辦法與其它地塊相同。
2、原企業用地收儲后,部分地塊用于道路、綠化的,且沒有辦法參照上款列入容積率計算基數的,按可開發面積下達規劃設計條件,進行地價評估,然后再參照推定出地塊地價及實際出讓價,從而計算收購價和獎勵扶持金。
十、經過收購儲備的土地,除公益項目用地外,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具體程序和操作辦法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福建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4號)規定執行。
十一、有關地上物拆除問題根據宗地實際情況在招拍掛文件中另行約定,新用途土地競得人需按規劃批準方案按時動工建設。
國土資源部門與新的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要依法約定動工時間及建成時間。為確保重新出讓的地塊按期限施工建設,設定土地開發建設保證金,土地競得人應在土地競得后的60天內按土地出讓金總額的10%向區土地儲備中心繳交土地開發建設保證金。土地競得人按期限完成施工建設,區土地儲備中心退返土地開發建設保證金(無息)給土地競得人;未按期施工建設或未完成建設的,該宗土地作為閑置土地處置,競得人所繳交的土地開發建設保證金按合同約定作為土地閑置費,由區土地儲備中心轉交區財政。
十二、儲備土地應實行成本、收益核算。儲備土地經出讓后,土地出讓金全額上繳區財政,資金運營情況接受區審計部門監督。
十三、收購儲備拍賣過程中產生的稅費,按法律法規規定由各方主體承擔繳納。
十四、本實施意見由泉州市國土資源局洛江分局負責解釋。
十五、本實施意見自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試行,試行期限為二年。《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萬安中心區土地收購儲備實施意見的通知》(泉洛政文[*7]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