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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益補償辦法實施意見根據《*省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辦法》的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生態公益林范圍和面積的核定
(一)以縣(包括縣級市、區)、省市屬國有林場、*林業局(以下簡稱縣場局)為單位,按照*年開展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時規劃的生態公益林面積和地籍小班,進一步核實生態公益林的范圍和面積,并編制生態公益林經營方案。
(二)核定生態公益林時,應將生態公益林劃分重點生態公益林(包括自然保護區、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第一重山的水源林、水保林和沿海防護林基干林帶、紅樹林、國防林、科研林等)和一般生態公益林。
(三)各縣場局對原規劃不合理的生態公益林小班可作適當調整,但原規劃的生態公益林總面積保持不變。核定的小班、面積和經營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并匯總后,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核。
(四)各縣場局生態公益林調整、核查的結果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核定同意后報省政府批準。
(五)各縣的生態公益林面積、小班經省審核批準后,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逐級上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報省政府備案。
(六)生態公益林核定后,省、市、縣各級政府應逐級簽訂生態公益林責任書,省、市屬國有林場(農場)與所屬林業主管部門簽訂生態公益林責任書。生態公益林責任書樣式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二、生態公益林建設的標準和要求
(一)以縣場局為單位,按劃定的綜合管理保護責任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管理人員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省、市屬國有林場(農場)的管理人員由林場(農場)按省的有關規定管理。
(二)縣以上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建立生態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統,作為森林資源地理信息系統的子系統,實行專項管理。
(三)各級政府可以通過轉讓、租賃等多種形式,把個人經營的生態公益林轉移給集體或國有森林單位經營,確保經營權的長期穩定。
(四)各地應以封山育林自然演替或依靠人工促進的辦法,逐步使林分郁閉度在經營方案規定的時間內達到0.7以上。到2010年,全省一、二類生態公益林面積要提高到90%以上。一類林指生態功能好的林分,物(樹)種豐富協調,密度大,林相整齊,林木生長良好,覆蓋度達80%以上的天然次生林或人工闊葉林、針闊混交林、多層林;二類林指生態功能中等的林分,樹種比較單純,林層結構簡單,林下植被稀疏,但林木生長正常、覆蓋度達60-80%的天然或人工闊葉林、針闊混交林、針葉混交林;三類林指生態功能差的林分,樹種單一、生長不良或不適地適樹、密度低、覆蓋度低于60%的林分。各縣場局應結合生態公益林面積核定,以小班為單位調查確認現有生態公益林的生態功能等級。
(五)重點地段的江河、水庫周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區和特種用途林區,應當提倡封山育林。需要人工造林促進或更新改造的,不得煉山或全墾造林。
(六)生態公益林區內的二類林應通過補植、套種盡快提高功能等級;三類林必須限期進行人工補植、套種或更新改造,逐步提高功能等級。
(七)生態公益林區的人工造林、補植、套種和更新改造,應營造闊葉樹(不包括桉類、馬占相思純林)或混交林。尤其要大力發展以鄉土樹種為主的闊葉林。有條件的地方應盡可能種植珍貴鄉土樹種。
(八)全省沿海(包括沙灘、灘涂、第一重山)防護林基干林帶應選擇抗御自然災害能力強的樹種進行造林、更新改造,并保證林帶不留缺口。
(九)生態公益林區的更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應在當年或次年完成造林。
(十)以縣場局為單位的水源涵養林和水土保持林區,原以生產木材為主要來源的地方,經濟林占生態公益林的面積不得超過15%。
(十一)禁止征用、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確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占用的,必須按《*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在異地劃定同等面積的生態公益林。
(十二)禁止采伐生態公益林。確因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林木更新或衛生間伐需要采伐的,必須逐級申報,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單位批準。
(十三)禁止在生態公益林區內開展生產性經營活動。確需開展旅游和其它經營活動的,必須經地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十四)生態公益林區內的火災和森林病蟲害發生面積應控制在省定的標準內。
三、生態公益林資金的使用
(一)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
補償對象:生態公益林經營者。
補償標準:省按核定的生態公益林總面積,每畝安排省級補償費2.5元,今后將視財政狀況增加安排。各市、縣可根據重點和一般的生態公益林以及不同功能等級,結合市、縣配套的補償資金,制定相應的補償標準。補償標準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補償條件:凡以縣場局為單位完成生態公益林核定、逐級簽訂責任書、建立了生態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統、落實管護人員、制定縣級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的,給予安排省級補償資金。
補償資金的來源及撥付:補償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省級補償資金由省財政廳根據省人民政府同意核定的生態公益林總面積安排預算。各市、縣配套補償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同級政府同意核定的補償面積安排財政年度支出預算。補償資金統一由財政通過預算渠道撥付給下級財政和本級林業部門,由林業主管部門落實到生態公益林經營者。省級補償資金由省統籌3%用于省直國有林場地方配套補償資金以及生態公益林專項信息系統管理等費用。
(二)各級人民政府每年財政安排林業資金中,用于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的資金不少于30%的部分,主要用于同級政府確定的對當地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的生態公益林重點項目建設。
(三)省用于綜合治理水土流失的生物措施經費不少于25%的部分,重點用于韓江、北江流域水土保持林區重點項目建設。
(四)省原定從*年每年從東深供水工程水費收入中安排的1000萬元,改為從財政支出預算安排,重點用于東江流域水源涵養林區重點項目建設。
(五)第3、4兩項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資金,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報省財政廳審核并納入省級林業事業費年初預算。
(六)東江、西江、北江、韓江等生態公益林建設重點工程,列入省級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計劃。資金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四江"流域生態公益林建設總體規劃,制定具體年度重點工程實施計劃,報省計委審核后確定。
四、生態公益林資金的監督
(一)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年度建設項目、補償計劃和組織項目實施工作。
(二)年度資金使用計劃一經下達,一般不予調整,如遇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對計劃執行影響較大時,可報請省林業、財政主管部門批準調整資金使用計劃。
(三)生態公益林建設和效益補償資金,實行報帳制。每年10月底前,各市、縣林業主管部門將自查落實情況上報省林業主管部門,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人員進行抽查。對年度檢查中未能達到驗收標準的單位,暫緩撥付省級資金;連續兩年均未能達到驗收標準的,將調減省級資金。對年度檢查中,完成質量高、配套資金落實的單位,省在安排下一年度建設資金計劃時將給予傾斜。省林業主管部門在每年年底前將年度檢查結果通報全省。
(四)對沒有落實配套資金的市、縣,省將扣回所撥專款,并調整下年度計劃。
(五)嚴禁截留、挪用建設、補償資金,違者將根據有關財經法律、法規予
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六)對年度預算、建設計劃執行中,如遇未能落實的事項要盡快與上級主管部門聯系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