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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客觀、公正地評價各單位的工作實績,建立更加科學、嚴格的工作業績評價與獎懲辦法,充分發揮目標考核的導向作用和競爭激勵機制,有效地調動全縣各級組織、各個單位和廣大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全縣各項工作高效運轉、真抓實干,確保縣委、縣政府確定各項目標任務的全面完成,根據*縣實際,特制定*年綜合考核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大、*屆三中全會精神和自治區黨委十屆三次、四次、五次全體(擴大)會議精神為指導,以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核心,以全面提升執行力和落實力為重點,以“五種機制”為激勵,以“十大工程”為內容,使各項工作激起“浪花”,掀起“浪頭”,推動全縣經濟社會跨越發展,爭創西部百強縣。
二、遵循原則
1、圍繞中心,突出重點。堅持突出中心、兼顧重點和專項,調動工作全局的原則,有利于推動縣委、政府確定的各項重點工作落實。
2、公平競爭,公正考評。堅持統一考評標準與統一考評程序和考評結果相結合的原則,有利于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工作環境,激發干部職工干事創業的激情。
3、督考聯動,注重平時。堅持定性與定量、平時與年終考評相結合的原則,有利于促進被考評單位在抓好平時工作落實的基礎上,確保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的全面完成。
4、注重創新,體現特色。堅持以工作機制和方法的創新帶動業務和重點工作全面提升的原則,有利于促進被考評單位發揮優勢,開拓進取,在一些工作上取得突破。
5、重獎重罰,真抓實干。堅持把鼓勵先進與鞭策后進相結合的原則,有利于促進被考評單位干事創業,爭創一流,有所作為,促進全縣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考核對象
綜合考核的對象為縣委政府直接領導的鄉鎮、部門。包含有二級局等下屬單位的,由各部門單位自行組織內部考核。
1、與縣委、縣人民政府簽訂責任書的鄉鎮、部門單位(26個):
望遠鎮、勝利鄉、楊和鎮、望洪鎮、李俊鎮、閩寧鎮、發改局、財政局、建設與環境保護局(人防辦)、交通局、農牧局、國土資源局、現代農業發展中心、林業局、水務局、農發辦、統計局、招商局、望遠工業園管委會辦公室、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人口與計劃生育局、教育體育局、民政局、人事勞動保障局(就業局、社保局、醫保中心)、科技局、文廣局。
2、縣委、政府下達任務書的部門單位(25個):
縣委辦(檔案局)、人大辦、政府辦(史志辦)、政協辦、紀檢委(監察局)、組織部(老干部局)、宣傳部、統戰部(宗教局、工商聯)、政法委、縣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審計局、安監局、政研室、縣編辦、總工會、團縣委、婦聯、科協、黨校、殘聯、地震局、楊和街道辦事處。
四、考核內容及評分方法:基本分值300分
(一)、*年目標責任書(任務書)完成情況(200分);
1、共性目標(40分):
(1)、對縣委、政府安排的重點工作有實施計劃,目標明確、責任落實、完成質量好、效率高。(2分)
(2)、對督查事項辦理及時,按要求上報落實材料、調研報告。(1分)
(3)、精神文明建設、黨建工作、黨風廉政、社會治安、安全生產、計劃生育、依法行政、處理信訪突發事件、編制工作、黨管武裝、效能建設工作,統戰民族宗教工作(共37分)。制發責任書單位根據單項責任書規定考核,然后按照目標任務權數進行換算。
2、個性目標(140分):詳見各責任(任務)書和綜合考核實施細則。其中:(1)“主要指標”按下達指標數的實際完成比例打分(最后以統計局、農調隊等相關業務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2)“重點工作”按下達指標數或任務數的實際完成比例打分。(3)“項目資金工作”按照有關責任書規定考核,以各單位實際到位資金數為準(政策補貼部分不算),具體由財政局、招商局、發改局核實提供。
3、“五種機制”開拓創新項目獎(20分):各單位按照《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建立開拓創新機制的實施意見》(永黨發[*]10號)要求于11月28日前進行申報,縣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認定后予以評分,無創新項目的不予評分。
4、加減分:實行上不封頂,下不保底。
加分:⑴表彰獎勵:本年度在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受到國家級、省部級、市廳級(含各級領導小組)、縣表彰獎勵的分別獎3分、2分、1分、0.5分。同一工作受到多層次表彰獎勵的,以最高加分標準記一次,不重復計分(以獎狀、獎牌、證書或文件為準)。
⑵本年度承辦國家和區、市、縣在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現場會、經驗交流會(參加經驗交流發言),主會場設在本鄉鎮或單位的,每次分別獎勵3分、2分、1分、0.5分;設為區、市縣域經濟觀摩點的每次分別獎勵1分、0.5分(以有關文件為準)。
⑶本年度具有創新和區內知名品牌效應的工作,每增加一項獎勵5分(經縣目標考核領導小組確認后)。
(4)積極承辦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完成質量較好,并取得實效的每件獎勵0.5分。(人大辦、政協辦提供)
(5)積極牽頭承擔“十大工程”任務,每多一項并按要求完成獎勵5分。
(6)按照縣委政府安排要求,積極完成區、市及外省、市、縣(區)臨時觀摩調研接待工作的每次加0.5分。
(7)積極承擔完成自治區50大慶籌備工作任務的牽頭單位加5分,協辦單位加1分。
(8)、積極承擔完成“創衛”工作任務的牽頭單位加5分,協辦單位加1分。
(9)積極承擔完成首屆寧夏設施園藝節工作任務的牽頭單位加5分,協辦單位加1分。
減分:⑴未能完成“三級聯創”任務要求的,減2分。(組織部提供)
⑵發生一起違紀案件減3分,經濟案件每萬元減2分。(紀檢委提供)
⑶因工作原因在社會上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政治、社會、經濟、安全事件,每次減3分。(宣傳部、安監局提供)
⑷被取消文明單位或治安模范單位的,區級減3分、市級減2分、縣級減1分。(文明辦、政法委提供)
⑸受到國家、區、市、縣以上通報批評的,每次分別減3、2、1、0.5分;領導批示件辦理不及時,達不到要求,每件次減0.5分;縣委政府主要領導督辦的重點工作每被通報批評一次減0.5分。(縣委督查、政府督辦、效能辦提供)
⑹信訪案件辦結不徹底每次(件)扣1分,出現到中央、區、市、縣越級非正常群體上訪,視具體情況每起分別減3分、2分、1分、0.5分。(政法委、信訪局提供)
⑺重大事件信息報送不及時每次減0.5分,瞞報或漏報減1分。(兩辦提供)
⑻人大議案及意見、建議辦理未完成的每件減0.5分。(人大辦提供)
⑼政協提案及意見、建議辦理未完成的每件減0.5分。(政協辦提供)
⑽出現一票否決事項的每項減3分。(有關單位提供)
⑾進駐行政中心單位月度考核末位每次減0.5分;被區、市、縣效能辦檢查通報分別每次減2分、1分、0.5分;慢怠辦事群眾或投資客商,被投訴的每次減2分。(效能辦、行政中心提供)
⑿年度行風政風評議排名倒數后三位的分別減3分、2分、1分。(監察局、效能辦提供)
⒀黨風廉政責任制不落實的單位減2分。(紀檢委提供)
⒁“十大工程”任務不能按照限定時間推進完成的,對牽頭單位減5分,落實不力的協同單位分別減3分
本年度考核時被考核單位加減分項目在考評結束前沒有被確認的,在下年度考評時予以追加認定。
(二)、群眾公認程度(30分):由縣考核辦安排組織,人大、政協、紀檢委、組織部通知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效能監督員和企業負責人代表參加,對被考核單位進行測評打分。內容包括服從大局、工作成效、服務質量、整體形象、工作作風五個方面各6分,具體操作時采取百分制進行評議,每個方面各占20%。為了保證評議結果客觀公正,事實求實,防止極端化,設置:好(21-24分)、較好(16-19分)、一般(11-14分)、差(1-6分)四個評價等次。考核組到各鄉鎮、部門單位考核時,還要在基層干部群眾中進行測評聽取意見。
(三)、分管領導評價意見(20分):由縣委、人大、政府、政協四套班子中分管聯系各部門、鄉鎮的副縣級領導合議打分(20分),采取加權平均的辦法計算出實際得分。內容包括承擔工作任務多少、難易程度、工作效率、工作質量、工作創新五個方面各4分。
(四)、主要領導評價意見(40分):由縣委、人大、政府、政協主要領導根據各單位“干事創業、爭先進位、開拓創新、真抓實干、獨擋一面”五個方面情況給以評分。
(五)完成急難險重任務,處理解決復雜問題工作加權分(10分)。對縣委、政府安排的重大工作和臨時性艱巨任務能夠雷厲風行、不講條件、不打折扣地全面高質量完成。由縣委、政府主要領導綜合權衡打分。
五、考核辦法
1、平時考核:(1)月度考核:由各業務主管部門單位進行日常考核,了解掌握情況,并登記備案,作為季度和年終考核打分的依據。(2)、季度考核:建立*年工作目標責任書完成情況登記卡冊,由縣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縣委辦、政府辦、紀檢、組織、宣傳等部門對各鄉鎮、部門單位每季度考核一次,采取聽匯報、查資料、實地查看等形式,并將有關工作內容完成情況及時填寫登記,做為打分依據。對規定完成時限的按照時間段要求進行驗收檢查,并記錄在案。
2、年終綜合考核:年終由縣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考核,采取聽、看、查、評、議方式,核實目標責任書經濟社會發展指標等工作內容完成情況,進行民意測評、領導評價,綜合計算各鄉鎮、部門單位最終得分。
六、考核匯總
1、計算得分:綜合考核得分=目標責任書(任務書)考核得分+干部群眾測評得分+分管領導評價得分+主要領導評價得分+加權分。
2、審核得分:縣考核辦將各鄉鎮、部門單位考核得分匯總,報縣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小組審核。
3、審定結果:縣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小組將審核后的綜合考核結果報縣委常委會研究批準。
七、公示審查
1、公示:將考核結果通過新聞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各界公示七天,接受監督。
2、縣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小組對公示中反映的問題進行核查。
3、提請縣委常委會討論確定。
八、“一票否決”
提請紀檢監察、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文明創建、安全生產等一票否決單位對考核對象、考核結果審核把關。
九、組織領導
全縣目標管理考核工作在縣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縣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縣考核辦負責具體工作。考核實行責任追究制,考核組成員、鄉鎮或部門單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取消考核名次,將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