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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它的職責和作用是在黨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通過司法活動調節各種社會關系,制裁違法行為,實現全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從而達到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人民法院的事業與國家的前途、黨的事業息息相關。在司法領域保持和體現黨的先進性,關鍵要加強司法能力建設,提高司法水平,發揮好法院職能作用,為構建公平公正的和諧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所謂的法院司法能力,是指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并通過司法活動調節各種社會關系,制裁違法行為,實現全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本領和水平,也就是懲罰犯罪、維護穩定、依法調節經濟關系、促進經濟健康發展、依法調解糾紛、保障社會和諧的能力,促進依法行政、推進民主政治建設的能力,保障人權、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能力。而基層法院法官,是基層司法活動的具體實踐者,基層法官隊伍司法能力的狀況,直接決定著法院整體的司法能力,如何不斷提高基層法官的司法能力,是我們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作為一名基層法官,對如何提高基層法官的司法能力略陳己見。
一、如何正確理解司法能力
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院所具有的認識和把握司法規律,運用司法手段解決矛盾糾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保護群眾根本利益的條件和本領。具體到法官,就是法官通過審判和執行各類案件以及參與社會治安和經濟領域的綜合治理,在打擊違法犯罪、解決矛盾糾紛、促進經濟發展、保護合法權益等方面所表現出來的能力和水平。加強司法能力建設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法官的司法能力具體體現為政治和職業道德休養、精通法律、具有邏輯思維判斷及協調創造能力。
二、增強基層法官司法能力的必要性。
(一)增強基層法官司法能力,是達到全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通過增強基層法官的司法能力,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實現對國家事務管理活動的平等參與,依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制裁各種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懲罰犯罪,平息各種矛盾糾紛,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從而保證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基本要求。司法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推進器,又是維護和諧社會的防火墻。
基層人民法院是在黨的領導下設立在基層的國家司法機關,處于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線,與人民群眾的接觸也最密切。其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反映著整個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關系到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基礎。在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時期,能否通過審判活動真正把訴訟紛爭化解在基層,維護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是對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重大考驗。而由于歷史及現實的各種原因,當前,我國基層法院法官司法水平仍處于整體不高、發展不平衡的階段,還不能完全適應整個社會發展的需要,由于基層法官執法不嚴、執法簡單造成不良司法影響的情況還仍然存在,增強基層法官的司法能力,打造和諧社會之基,已經迫在眉睫。
(二)增強基層法官司法能力是為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提供保障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公正是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證。如果司法能力不強,裁判不公、執行不力、效率低下,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護,紛爭就不能及時得到平息,法律就會失去人們的尊重和信仰,社會公平和正義就難以實現。主要訴訟糾紛發生在基層,這與基層司法能力相對薄弱的矛盾比較突出。必須通過提高基層法官的司法水平,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
(三)增強基層法官的司法能力,是維護黨和國家權威、維護司法權威的必然要求。司法權威是黨的權威、國家權威的重要體現。維護司法權威,對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至關重要。客觀地說,這幾年我國部分地方的司法公信度仍然不高,這與一些地方基層法院司法水平不高有很大聯系。基層法官首先要公正司法,以司法公信贏得司法權威,基層法官的司法能力增強了,司法水平提高了,司法權威就會得到人民群眾的認可和尊崇,才能最大程度的實現司法權威。
(四)增強基層法官的司法能力,是解決制約司法公正和群眾反映強烈問題的必然要求。當前,基層法官正確適用法律、公正裁判的能力還不高,解決矛盾的本領還不夠大,司法作風還不夠過硬,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問題還沒有徹底解決,仍然存在少數“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內在原因是我們基層法官自身的司法理念、工作作風等司法能力方面存在許多問題,必須通過增強司法能力加以解決。
三、基層法官應當具備的司法能力
(一)遠見卓識的政治能力。人民法院是黨領導下的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必須置于黨的絕對領導之下,這是人民法院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的根本政治保證,作為基層法官,在司法活動中要始終具有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能力。同時,法律是黨領導人民制定的,是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所在,始終堅持嚴格依法辦事,就是自覺接受黨的領導的具體體現,自覺接受并服從黨對司法活動的監督,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服務發展大局,克服就案辦案思想,堅持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公正廉潔的職業道德修養。法官職業道德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官不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成為社會主義道德的楷模。人民司法工作的歷史證明,人民法院工作不斷取得新進展,不僅要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動取信于民,還要靠法官群體良好的職業道德影響并感召群眾,基層法官楷模宋魚水淡泊名利、不慕浮華、執法如山、無私奉獻,為我們樹立了良好的榜樣,我們要以宋魚水“辯法析理、勝敗皆服”作為自己的工作追求。基層法官要始終注意恪守職業道德、確保司法誠信廉潔,為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否則,作風不廉,必然司法不公。忠于法律是一個法官最基本的職業要求,否則,法官們各行其是,將會亂而無法,司法工作的靈魂和生命是司法公正,衡量司法能力強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標準也是司法公正。基層法官面對的是最廣大的基層人民群眾,更要樹立科學的司法理念,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統一,堅決抵制和克服人情、關系、金錢、地方和部門保護等各種干擾,始終做到公正、廉潔司法。
(三)嫻熟的業務能力。法官的天職是裁判案件。司法是從制度理性向實踐理性轉化的過程,要把寫在紙上的權利義務演變為實體的權利義務,把具體的紛爭定格為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把僵硬的、粗糙的法律條文適應千變萬化的、看似凌亂的社會生活現象,都需要法官進行過濾,在這一過程中,法官面對的一邊是社會現實,一邊是法律,將條文的法律轉化為生活的法律,將抽象的法律轉化為具體的法律,將社會上各種各樣的矛盾和沖突轉化為技術和程序。這就必然要求法官掌握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法律功底,并且要擁有相當的司法技術。作為基層法官,一方面要對法律知識具有廣泛涉獵和理解,熟悉法律原則、法律條文和立法精神,了解法律規定背后的法源、法理;另一方面,基層群眾法律知識欠缺,基層法官必須具有較強的法律解釋能力,法律規定有時是抽象性、模糊性,需要法官通過解釋把原本粗線條、操作性較差的法條羅織為精密的法網,并對法律的文字進行補充,以便給立法機構的意圖以‘力量和生命’”,基層法官更要依靠自己的知識、學識、經驗、能力去彌補法律的缺陷,從而賦予生硬的法律條文以新的生命。②
(四)邏輯思維和判斷能力。法律問題與社會問題有著千絲萬縷的、對位的聯系,不同的法律問題折射出社會的不同需求,有時一個法律問題呈現出多種社會現象,實際上法律問題的本質都歸咎于社會問題,只有拋開法律問題所展現的表面現象,才能發現深深隱藏在背后的實際社會問題,法官所要面臨的事實紛繁復雜,需要以慎密的邏輯思維,去偽存真,辨法明理,正確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來實現社會正義。法官的職責是由司法權的性質所決定的,司法權在本質上是判斷權。這種判斷權要求法官須具備法律的特定思維方式。但是,由于司法歷練、經驗、學識等的差異,法官在對同一法條的解讀上有著不同的理解,法律又無法涵蓋千變萬化、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如何恰當地“削事實之足”以“適立法之履”,需要理性的思維和判斷,而且在裁判過程中,法官適用和解釋法律產生的不同意見往往會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如何選擇是擺在法官面前的難題,這需要法官的良好的判斷能力,應該作出對各種利益平衡后的最佳選擇。
(五)協調能力。法官作為裁判者,應當處于超脫、中立、消極的地位,與每一方當事人都保持適當的距離,從超越當事人各自利益的立場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要處于一種衡平和中立的視角來看待問題。基層法官盡管在客觀上難以遠離世俗,但要在審理案件時保持一種中立和協調的意識,要在正確適用法律,做到程序合法、實體公正同時,盡可能地讓當事人無論輸贏都心服口服,做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化干戈為玉帛”。如果不講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而一判了之,贏的未必高興,輸的怨氣沖天,當事人申訴不止,矛盾糾紛仍舊處于沒有解決的狀態,甚至可能進一步激化。同時注重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把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緊密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探索和推動各種訴訟替代解決方式,進一步健全社會矛盾糾紛的多元處理機制。基層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要更多地把原則性與靈活性有機地結合起來,在拋棄那些不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陳舊觀念時,要合法的尊重特殊地情民俗;在強調要克服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傾向時,不可把程序提到不恰當的位置,損害實質正義;而當我們強調維護穩定化解矛盾的時候又不能不顧程序公正,突破法律的底線,越是情況緊急,越是矛盾激化,越要依法辦事。在堅持法官中立原則時,不可忘記司法為民是我們的根本宗旨,案結事了、解決實際問題是當前司法的重要目標,該釋明的要釋明,該依職權調查的要依職權調查,該走出法院去做案外工作的還是要做;但是當強調司法為民的時候我們又要記住,我們行使權力不能超越司法邊際,必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違反法官中立的原則和司法被動的規律。當我們強調規范開庭、當庭宣判的時候,我們不能忽略耐心細致地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不能忽視調解、和解對構建和諧社會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當我們大力提倡調解、和解時,又要防止強迫調解、久調不決和沖擊庭審的規范性,沖擊審判流程管理的科學性。
社會經濟的深入發展和人類交往的日益頻繁,司法涉足的領域亦愈發廣泛,大量糾紛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系需要司法來予以確認。由于社會生活的變幻莫測和人的認識的局限性,立法總是滯后的、概括的、模糊的,而判決卻必須明確、肯定,無法似是而非,因而法官在對具體案件進行處理時,必須具備協調和平衡能力。法官與當事人之間呈一個等邊或等腰三角形的關系,當事人各居一邊,法官必須平衡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任何的偏袒行為都將動搖三角形的根基,法官必須以中立的立場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審視當事人所提供的所有證據,進行認真權衡對比后給出一個確定性的裁判結果,法官需要習慣于聽取不同意見,從對立之中找出最佳解決方案。
四、如何提高基層法官的司法能力
司法能力建設是一個系統的構造體系,離不開法官個體、審判組織、訴訟制度、審判管理等各種司法要素的共同作用。筆者認為,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法官個體司法能力的提高,即是法院整體司法能力的增強,同時,法官個體也需要通過制度管理得以提高司法水平。
(一)加強學習。司法能力不是生之俱來的,是在不斷的學習、積累、實踐中養成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均要求建立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這對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基層法官應當具有良好的學習意識,樹立工作學習化、學習工作化的理念,樹立善于學習、終身學習的理念,同時,要做到學用結合、學以致用。一方面,經常性地進行政治學習,熟練掌握并深刻領會黨章、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及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報告,始終具有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另一方面,認真學習各種法律知識,只有具有了嫻熟的法律業務知識,才能有能力為國司法、為民解紛。
(二)加強審判管理。任何個體都需要受到約束才能使整體得到有效發展,法官也不例外,法官個體能力必須在合適的制度空間中才能有效發揮并得以實現。審判管理是司法能力提高的重要實現要素,是指遵循審判工作內在規律,合理配置審判資源、有效控制審判運行、保障審判價值目標實現的管理活動。
從相互作用上說,審判管理與司法能力是形式和內容的關系。一方面,司法能力作為解決糾紛、實現司法價值目標的條件和本領,是一種內在于審判活動之中的力量,需要通過具體的審判活動予以外化,而審判管理就是實現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另一方面,審判管理的直接目的是為了有效配置各種審判資源要素,實現司法程序正義和效率、秩序價值,從根本上增強解決矛盾糾紛的司法能力。從一定程度上講,法院審判管理的水平決定了司法能力的實現程度,而司法能力的水平高低也從很大程度上反映著一個法院實際的審判管理水平。在科學的制度化管理中,每名法官的積極性才能被充分地調動起來,司法能力才能真正得到提高。
(三)發揮院、庭長的帶頭作用。院長是一個法院的班長,庭長是一個庭的班長,基層是工作量大、工作條件較艱苦的地方,但同時又是司法能力的薄弱地帶,院、庭長的表率及帶動作用對整個基層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作用非常重大。院庭長應當常修為政之德,常懷律己之心,常念為民之情,常求業務之精,要致力于營造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和諧氛圍,要形成一股強大的感召力、凝聚力,使法院每一名同志都能心悅誠服地凝聚在一起,分擔創業之艱辛,分享成功之甘甜。這樣的基層法院領導才能夠帶領干警把司法能力建設落到實處。
基層法院院、庭長要用發展的眼光和戰略的思維來考量司法能力建設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在率先垂范、發揮自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尊重其他法官的司法能動性,廉潔自律,做到靠廉潔勤政的管理層帶出一流過硬的隊伍。
(四)加強基層法院建設,提高基層法官的政治經濟待遇
基層法院是直接面向并服務基層群眾的窗口,工作條件最艱苦,面臨的困難最突出,必須通過加強基層法院建設,改善基層的執法條件,為基層法官營造真正意義上的司法氛圍,這是困擾基層法院司法水平的瓶頸之一,同時也是基層法官司法能力提高的基礎和保障。基層法官首先都是有血有肉有豐富情感的人,他們有著自己的人生追求,而他們承擔的審判任務最繁重,所處的環境最復雜,總是有太多的后顧之憂,通過提高基層法官的政治經濟待遇,解決他們的一些實際困難,讓他們具備遠離世俗、養浩然之氣的外部條件,也是提高他們司法能力的一個重要條件。
總之,法官司法水平的提高是法院司法能力建設的基礎,是我們展示司法公信、樹立司法權威的首要任務,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