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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照明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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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照明設計范文第1篇

關鍵詞:火災應急照明概念 供電 線路 燈具選擇 安裝位置 控制方式

應急照明是現代建筑物中安全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所討論的火災應急照明是廣義的應急照明中與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關系最密切、實際應用最廣泛、電氣設計最常涉及的一個重要門類。相關專業規范中約有20條被納入“強制性條文”中,足見其在電氣設計中所占的份量。一個完善的火災應急照明設計,應在電源設置、系統組織、燈具控制方式、導線選型及敷設方式、燈具選擇及安裝位置、誘導指向、安全保護措施等,每個環節都嚴格執行相關規范,才能保證其在火災緊急狀態下能發揮應有的作用。筆者近年來從事施工圖審查工作,不乏見到一些很好的設計,從中獲益非淺,但尚有相當部分工程設計質量不盡人意,雖然表面上大原則不違反“強條”規定,審查可以放行,但若仔細琢磨各個環節細部設計,以及消防部門反饋的信息表明,都或多或少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令人堪憂。撇開設計者主觀因素外,客觀上也由于我國目前尚缺少一部火災應急照明設計的專門標準或規范(規程),現有各規范所使用的名詞、術語、標準及其介釋亦未統一,給設計者帶來不少困惑,筆者也深有感受。本文僅根據個人對現有相關規范的理解,結合審查中常見問題,談談自己的見解與同行們交流。 一、火災應急照明與非火災應急照明的概念區別:

一提起應急照明,大部分人馬上聯想的是用于火災狀況,其實不然。1993年中國照明學會第1號技術文件《應急照明設計指南》出臺,它對廣義的應急照明的設計和實施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指南》對應急照明的定義是“在正常照明系統因電源發生故障熄滅的情況下,供人員疏散、保障安全或繼續工作用的照明”,按功能分為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備用照明。火災應急照明是其中的一個門類,但筆者認為火災應急照明與廣義的或非火災應急照明,從概念上有以下差異:

1、后者的前提均指在正常電源發生故障情況下,而火災應急照明則是指特定的發生火災情況下,與正常電源無必然聯系,也就是說火災時除了為避免電氣造成二次火災,保障撲救人員免于觸電而要切掉火場中的非消防負荷的電源(下面簡稱“切非”)外,火災應急照明電源仍以正常電源(或稱市電)為主電源,只有市電失去電源才要轉換由備用電源供電,也就是說火災時市電不一定會停電或要停電,審查發現許多設計這個基本概念不清,如EPS的應用就常見提及“火災時市電停電、轉換由EPS供電,”從而忽略了市電并未停電狀態下接通應急照明電源的措施。

2、對備用照明定義的區別:火災備用照明在相關防火規范中很明確是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電室、自備柴油發電機房、防排煙機房、通訊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需堅持工作的房間的備用照明。而廣義的備用照明,《指南》中是指“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為確保正常活動繼續進行而設的應急照明部分。”這個活動可以是生產、營業、比賽、演出、會議、辦公等等。顯然兩個備用照明的概念有較大的差異,它們除了可以共用建筑物低配系統的備用電源外,是兩個獨立的配電體系,對線路、燈具、控制的要求等也不盡相同,例如非火災的備用照明,應屬于非消防負荷,而有的工程卻將其納入應急照明供電,必要時就無法實施“切非”,由于它無需在火災時堅持點亮,對燈具保護罩及線路的連續供電可靠性,無特殊要求時,就不必視同火災應急照明設計而提高標準等等,當然火災疏散照明可作為正常備用照明的一部分(或過渡照明),設計常可這樣處理。

3、至于“安全照明”是指“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為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中的人員的安全而設的應急照明部分。”如醫院的手術室,危重患者搶救室、特別危險的作業場所等有特定需要的場所,“安全照明”的電源及控制應有別于火災備用照明與正常備用照明系統,它應與裝設場所的設備,使用同一備用電源,設計切忌將其納入一般非消防電源,而不看時機予以切除,火災時應視實際情況處理,以免造成嚴重后果。

總之設計與審查都應注意不要混淆兩種應急照明的概念,而執行不適合的標準或提出不適當的意見。

二、火災應急照明的供電

火災應急照明的負荷分類與建筑物內的消防設備同等,其供電可靠性要求也應是一樣的,但在很多設計人員的潛意識中往往降低其供電可靠性的標準,下面略舉幾例:

1. 審查中常見某高層建筑低壓配電系統采用圖一的方案,表面上應急照明母干線接在市電與柴電切換供電的II段母線上,因“高規”未明確要求應急照明箱應雙電源末端切換供電,似乎已滿足一級負荷的要求,但仔細分析后,將發現一旦2B出故障,由于10KV側未失電,1DL不跳閘,柴電不會啟動,II段母線將失去電源,只能通過手動調整兩段母線的負荷后,才能投入母聯5QF,在這種情況下,應急照明母線的連續供電將沒保證。若是II段母線或6QF開關或應急母干線本身出故障,全樓的應急照明電源將全部癱瘓,所以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高規”對9.1.2條的介釋是由于應急照明箱量多,布置分散,嚴格要求在每個應急箱處雙電源切換有困難……但這并不意味著電源可靠性可降低到不及一般的備用照明,“民規”11.8.7.2條規定,當設有自備發電機組時,備用照明的一路電源應接自發電機組專用回路供電,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電源(如為兩臺以上變壓器供電時,應接自不同母干線上)。上海市2002年頒發的《民用建筑電線電纜防火設計規程》DGJ08-93-2002中就對不同防火級別的建筑,規定隔不同層次設雙電源自切箱的供電方式,“民規”第24.9.9,24.9.10條也有類似規定,這是很有必要的。圖一接線方案是不夠可靠的。

2. 多層建筑內部的消防水泵房, 其應急照明屬火災備用照明,其連續供電時間應滿足消防水泵在火災時需堅持工作的時間,“強條”GBJ16-87第10.2.7條要求消防設備房的照明支線,應接在消防配電線路上,就是強調了其電源的可靠性與消防設備是同等的。審查中常發現消防泵房照明接自一般照明回路,只是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的應急燈,還注明“連續供電30分鐘”。問題是消防栓泵的工作時間大多數工程要求不少于2小時,而應急燈具的標準一半規定連續供電為90分鐘,不能滿足要求,仍違反了“強條”。有的設計不愿做較大的改動,就將應急燈改為連續工作120分鐘,這并不是一個好的解決方法。燈具是標準產品,增加供電時間,就要增大體積與重量,而做或非標,不切實際,只能應付審查,是不可取的。建議在沒有設應急照明箱的工程中可在消防泵動箱內增設一小空開供電即可。應注意,應急燈具(自帶電池)一般只適用于火災疏散照明,而不適用作備用照明。

3. 某多層建筑,消防用電為三級負荷,樓內設有小容量的消防泵,設計從樓配電總箱引單獨的回路供電給消防泵房動力及其照明,似乎可以滿足“低規”10.1.3條專線供電的要求,但火災時仍存在總開關因“切非”而被拉閘的可能性,這樣泵房的動力與照明將失去電源,所以最可靠的辦法,仍應從小區配電室引專線供電,這里介紹一種便通的接線方案(見圖二)供參考。由于泵房照明動力引自從總開關前的電源線,再經過箱內獨立開關保護,應該是可以滿足要求的。如果消防用電為二級負荷,或小區內設有柴電,此方案就不可取了。

4. 柴油發電機房的應急照明設計,很多工程將柴電機房照明電源引自市電與柴電切換供電的應急照明箱,燈具全部用一般工廠燈,認為已十分可靠,其實不然。試想,一旦晚上發生火災,市電又突然故障停電,急需柴電啟動投入。而此時由于柴電電源尚未建立起來,雙電源箱沒有電源,柴電機房失去啟動操作的最基本照明。即使是自啟動的機組,也有可能自啟動失敗,而需要人工輔助操作,也就是說柴電機房的備用照明是為建立備用電源的特殊要求而設置,所以一定要設置自帶電源的燈具,作為過渡照明,按“民規”6.1.9.5條規定,應滿足連續供電時間不小于1小時,照度不低于35Lx的要求,這一點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火災應急照明導線的選擇與敷設:

火災應急照明的配電線路必須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由于“高規”、“低規”在線纜的選型與敷設方式的配合上沒有具體規定,比較強調“防火保護措施”。筆者認為穿管暗敷確實是一種既經濟又可靠的敷設方式,有可能的情況下應盡量采用。但是由于火災應急照明的燈具布置常隨裝修而變動,暗敷的方式往往難以適應,所以穿管或穿線槽的敷設還是較常用的方式。要保證線路的供電可靠性,靠金屬管或封閉金屬線槽的防火保護措施(即外刷防火涂料)在現實中很難湊效,主要是涂刷工藝復雜,需反復多道進行,又受管線場地以及天氣、人為因素等影響,質量很難保證,而且二、三年后還需重刷,根本無法落實,所以大多流于形式,自欺欺人,根本達不到耐火的效果,應盡量避免這種方式。所以筆者以為應側重解決線纜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穿金屬管明敷時應采用耐火電線,穿金屬線槽、金屬橋架明敷時,應采用阻燃耐火線纜。

對于自帶蓄電池燈具,是否可以不考慮線路的供電可靠性?從理論上講燈具自身帶了備用電源,似乎與外部供電線路無關,但是應考慮到火災時若外部電源可靠,仍應以外電源為主,因為內部蓄電池電源的可靠性與平時管理水平密切相關,若平時沒有經常檢查、維護、一旦失去外電源,就難保能點亮或亮度不足,所以外電源線路的可靠性仍不能忽視。對于僅由EPS做為應急電源的工程中,由于沒有設置自帶蓄電池的燈具,EPS的引入及配出線路,如同應急照明的生命線,其選型及敷設方式更應萬無一失。

四、關于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

1、應急照明特別是疏散照明的光源必須具備瞬時點啟的特性,如白熾燈,快速啟動的熒光燈、高頻熒光燈、小功率鹵鎢燈等,審查中發現一些高大空間的場所如體育場館、倉儲超市等為了將疏散應急照明燈作為備用照明的一部分,與正常燈具求得一致,而選擇金屬鹵化物燈為光源,是錯誤的。因為金鹵燈屬高強氣體放電燈,其燈絲從冷態到全輝度需要4~8分鐘,而突然停電則需4~5分鐘冷卻后才能再次起動,所以不能滿足瞬時點亮的要求,切勿選用。

2、疏散標志燈一般應選用專用燈具,但設計往往設有正確選用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型尺寸,有的甚至只在圖例中寫上“出口燈”、“誘導燈”字樣了事。要知道在火災狀態下,為保證標志燈在煙霧下的可見度、清晰度,與燈具選型密切相關。我們在公共場所常見到若大的商場,卻配置了很小尺寸的誘導燈、出口燈,這必然會影響誘導的效果。“民規”附錄c.3.11及c.3.13表提供了方便選擇的方案,應結合工程予以采用。

3、“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他不燃燒的材料制作的保護罩”是“強條”的規定。疏散標志燈選用專用燈具,其制造標準已滿足要求。但當疏散照明燈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時,為了達到裝修效果,常選用與正常照明一樣的燈型,如筒燈、吸頂燈、格柵熒光燈、線槽燈等,這些燈具的保護罩材質往往不是不燃材料,設計未加說明,圖面圖形與正常燈具沒有區別,就造成違反“強條”了。

4、燈具的容量選擇不當,也常造成違反“強條”,如消防水泵房、配電房、柴電機房等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高規”要求“應保證正常的照度,”其“解釋”是要與該部位平時工作面上正常工作照明最低照度一樣,主要參照《工業企業照明設計規范》規定。經查泵房為20Lx,配電室30Lx,控制室75Lx,柴電機房參照“民規”6.1.9.5條為35~40Lx,連續1小時。“低規”本無規定,即將出臺的“新低規”已規定為“不應比正常照明照度低10%。”這就要求設計不能隨意掛上1~2盞雙頭應急燈,或布置幾盞工廠燈,而至少應查表選擇,如高度為3~4米,面積30~50㎡的機房,若選擇配照型工廠燈,其單位面積標準為10~12W/㎡,帶反射罩的熒光燈為3W/㎡左右,節能燈另當別論。

五、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布置:

火災應急照明燈具設置的場所、位置、裝高,在“高規”及各相關建筑的規范中都有較明確的規定,但審查中仍發現有些不當的做法: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或疏散走道常常只設誘導燈、出口燈,而未設置疏散照明燈,雖然可以利用誘導燈、出口標志燈作為疏散照明的一部分,但往往照度達不到要求。疏散照明燈一般設于墻上或頂棚下,位置比較高,主要在火災初期,疏散人員多的情況下起作用,當火災發展后,煙氣上升彌漫,往往先被遮檔,這時靠低位的誘導燈,兩者作用時間、效果不完全一樣,不能替代,更不能只取其一。《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條文“說明”對此有很好的分析。

2、自動扶梯不能作為疏散出口,其出口標志燈及相關誘導燈或商場中引導購物的標志燈,機場、車站等各種功能標志燈都不能納入疏散照明系統,但可作為正常的備用照明供電對象。

3、疏散通道或前室內的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消防電話插孔以及其它消防設施的附近,應設置應急照明燈,這一點常被忽視。

4、即將出臺的“低規”還規定建筑層數超過四層的疏散樓梯均應在每層樓梯平臺處的明顯位置標明所在樓層層樓,且當門開關時均不應被遮擋。“民規”JGJ/T16-92附錄C.3.6條中也規定“樓梯間內的疏散標志燈宜安裝在休息板上方的墻角處或壁裝,并應用箭頭及阿拉伯數字清楚標明上、下層層號”筆者理解這些規定的用意,就是在發生火災時,讓人們(含消防人員)知道自己所處的位置,以便作出行動的決定,所以將層號指示與疏散標志燈結合,確實是很有必要,設計大都未注意做到。

5、大型的公共建筑面積大、平面復雜、防火分區多、出口多、防火卷簾多,有的設計人員沒有先弄清防火分區的區界線以及每個安全出口所屬的防火分區,布置火災疏散誘導燈比較隨意,甚至將人員誤導至另一個防火分區的出口,一旦防火卷簾降落,逃生者將不知所措,另外有的場所如商場的誘導燈低位安裝比較困難,因為周圍都是柜臺,只好懸吊,此時高度也不能太隨意,應控制在2.20~2.50m,若安裝過高,易受火災煙霧的遮擋而影響可見度。

6、對于較大的人防地下室,有若干個人防單元,及若干個防火分區,并有所交叉疏散照明設計難度較大,因為戰時的出口與平時出口不完全一致,常常是平時的安全出口,戰時要封堵,而戰時口部出口有的平時要關閉,戰時與平時誘導燈間距要求不同,指向也不同,很多設計混合表達在一張圖上,圖例沒有區別,圖面沒有加“注”,所以應提倡戰時、平時照明分別出圖,在吃透建筑專業分區圖前提下,明確表示人防、單元、防火分區的區界線,這樣設計、審查、施工、監理各方都能明白,可大大減少差錯,也便于臨戰時的轉換安裝。當然比較簡單的人防地下室,能用圖例、圖注表達清楚也可不分圖。

另外,地下車庫用于誘導汽車的出口標志燈、誘導燈、應有別于引導人員的圖例及選型。有一點必須十分清醒,火災時主要是解決人員疏散逃生。汽車的誘導標志燈,不應納入火災應急照明系統,但可以納入備用照明。汽車坡道出口不能作為人員的疏散出口。主要是不允許人車混流。還有相鄰的人防單元,設有一個雙向開啟的密閉門互為疏散出口,門兩側均應設戰時出口標志燈,但應急供電電源應分別引自各單元的照明回路。

六、關于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

有了可靠的電源、線路、燈具,如果在火災時不能及時點亮,一切都是徒然。對于不同性質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場所,燈具控制可能有多種方式,關鍵是設計者必須有清晰的設計思路。首先應明確各種場所燈具的常態,其次是控制點,有的由現場開關面板控制,有的在配電箱集中控制,有消控中心的還應有消控中心強制接通(注意一定不能只有消控接通而無就地控制點,以防消控失靈),并應將設計意圖用控制接線圖表達并與配電系統回路對應表示。審查中發現很多工程沒有做到這一點,且平面圖中配線芯數標注混亂,以致審查師或消防審核看圖如墜入云里霧里,無法讀懂圖紙,難以準確判斷其正確與否,更談不上施工安裝人員如何正確接線,管理人員如何正確操作,在有火情時如何及時點亮就更是問題。所以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接線,近年來不少論文介紹了很多很好的控制方案,本文不再鰲述。以下僅提示一些常被忽視的問題。

1、帶蓄電池應急燈具的充電線任何情況下不應被拉閘,我們知道充電線功能除了對蓄電池充電(正常時浮充)外,充電線失去電源是燈具轉換由內部電源供電的信號,一旦被誤操作拉閘,燈具就會耗盡蓄電池的能量,又不能及時再充電,此時若發生火情,燈具就無法點亮,這是不允許的,所以設計應注明哪個是充電線開關,并注明“不得拉閘”。配電箱標志框也應明確標明。

2、充電線或接觸器的回路都應有線路保護開關。

3、裝設低于2.4米的應急燈具應配給PE線,這3點是任何控制接線方案都必須遵循的基本要求。

另外,“民規”附錄C.3.2條規定疏散照明平時應處于點亮狀態,筆者理解安全出口燈,疏散誘導燈,在外部光線不足以識別時應點亮或稱為“常亮,”所謂“常亮”并不排除在無人活動的夜間、節假日或有足夠自然采光的白天可以拉閘。所以沒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程中對于在配電箱集中控制且回路中帶有蓄電池燈具的,應采用三線(即配出充電線)二開關(充電線獨立開關保護),有低位燈再加PE線,以確保任何情況下,關斷電源開關時充電線路不被拉閘。

在配電箱集中操作方案一般適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對于一般的無專人管理的場所,如出租的辦公樓、店面、住宅等,也可考慮設就地開關,此時配電系統可采用二線一開關的接線,但電源開關必須常閉(設計應注明)且回路中的自帶蓄電池燈具的充電線應引自就地開關前,防止充電線被就地開關關斷,但不能將集中控制的燈具納入該回路。為了讓火災中逃生的人員或是消防人員在火場中能迅速識別、方便操作開關面板,應急照明的就地開關應選擇帶電源指示燈型號,從某種意義上說,此開關即是消防設備,應有明顯標志。

對于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強制接通應急照明是火災自動報警的一項功能,應急照明箱配電系統及其燈具接線方案應與其相配合。基本有兩大模式:一是在配電箱與消控中心兩地集中控制,另一種是由就地面板開關與消防中心強制接通。兩種不同控制方式的燈具不應混接在同一回路。平時必須常暗,只有火災時才接通的燈具,不應與平時常亮的共回路,一般應各自獨立回路。審查中就發現不少類似這樣的原則錯誤,例如某舞臺上方的應急照明燈,由于舞臺特殊功能,不能讓其常亮,而設計卻將其接入帶疏散誘導燈、出口標志燈的集中控制的回路,由于后者必須常亮,就產生矛盾,無法控制。又如某圖書館閱覽室內用雙頭應急燈作為應急照明燈,此燈具不可能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只能火災時強制點亮,但接在走廊安全出口燈的回路上,也就會出現同樣的失誤。

對于用聲光控制面板開關作為接通應急照明的開關,是有爭議的做法。筆者認為一些特定的場所,還是可以采用的,如高層住宅樓的防煙或封閉樓梯間內的應急照明,由于平時無人行走,不必常亮,同時人們對環境比較熟悉,懂的用聲響來接通照明,尤其火災時聲響較大,容易自點亮。而公共場所就不適合,如某中級法院,各層走道全部用此種開關,顯然會時亮時暗,根本不合適,所以應十分謹慎,不能濫用。

關于用“切非”來實現強制接通的控制,也頗有爭議,筆者有時也感到難以定奪,下面有幾點想法提請注意:

1、“切非”與強制接通在時間上不一定能保證同步。“切非”一般由消控室確認火災后,視現場需要才實施“切非”操作。在沒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程中,一般要等消防人員到場后,在開關箱處切除。

2、要用“切非”的辦法點亮應急照明,則所有燈具必須自帶蓄電池,造價較高,且燈具應是常暗狀態。

3、燈具電源不是引自應急照明箱,而必須接在非消防照明箱內。

4、“切非”前該場所的正常照明必須處于點亮狀態,為“切非”前提供火災最早期的的疏散照明。

鑒于這四點,其適用場所受到較大的限制。但不排除有的具體工程具體部位的火災應急照明,在考慮了以上四個因素后采用“切非”措施,可以解決強制點亮,滿足消防要求。總之應本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實事求是的原則。

綜上所述,可見火災應急照明設計是一項“功夫活”、“細活”,必須認真思考,細致作圖。雖然有些差錯不一定違反“強條”但一個小小的疏忽,在火災時也可能釀成嚴重后果。“火場如戰場,時間就是生命”,一個完善的應急照明,可能為逃生者贏得寶貴的時間,相反也可能失去獲救的機會,這絕不是危言聳聽之說,無數慘痛的事實和教訓警示我們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去面對每個工程設計。我們也期盼著能盡早有一部專門規范來更好指導火災應急照明設計。本文不當之處,期待同行的批評、指正。

參論文獻:

1、《應急照明設計指南》中國照明學會第1號技術文件1993年

2、《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T16-92。

3、《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98

4、《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應急照明設計范文第2篇

關鍵詞:建筑;應急照明;設計

Abstract: the emergency lighting is in normal lighting system for power failure, no longer provide normal lighting, for personnel evacuation or continue to work to ensure safety of lighting. With the increasing of the high-rise building, the emergency lighting design reasonable or not directly related to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Based on many years' work experience, to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design are discussed, in order to guide.

Keywords: architecture; Emergency lighting; design

中圖分類號: TU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前言

隨著我國的發展,各行各業正在發生著日新月異的變化,建筑行業的崛起和變化更是迅猛。現代建筑的層數越來越高,占地面積越來越大,內部設施越來越齊全,所用的設備和材料則越來越新,而且在使用的安全性、靈活性、舒適性等方面的水準也越來越高。建筑電氣毫無疑問是衡量建筑水準的一個相當重要的部分。為保證建筑物及內部人員的安全, 需要采取許多措施, 如設置消防報警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排煙系統、應急廣播系統等,而應急照明系統也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安全設施。特別是在公共建筑物發生火災、電源故障斷電時,應急照明對人員疏散、消防和救援工作、保障人身安全、進行必要的操作處理或維持工作繼續進行有著重要的作用。

應急照明和疏散照明最重要的是可靠的應急電源裝置,根據建筑物用電負荷性質和市電電源具體情況,應急電源裝置可按表1配置。

表1 應急照明應急電源配置表

在文中所表述的觀點有幾點前提條件:①建筑為有地下室的一二類住宅建筑;②所選用的火災時專用自帶電池的應急照明燈具(以下稱應急雙頭燈)和疏散指示燈只在供電電源停止供電后才能點亮。

一、 應急照明的定義與分類

火災、爆炸和地震等災害發生時,正常電源往往發生故障或必須斷開電源,這時正常照明全部熄滅。為了保障人員及財產的安全,并對進行著的生產、工作及時操作和處理,有效地制止災害或事故的蔓延,這時應隨即投入應急照明。它包括疏散照明、備用照明和安全照明。

1) 疏散照明:在非正常情況下,如發生火災,事故停電等而為人們能從室內安全撤離到室外而設置的照明。(如疏散通道的出口指示燈、導流標識燈、疏散照明燈)

2) 備用照明:正常照明失效時,為了繼續工作(或暫時繼續工作)而設置的照明。(如平時商場、大廳等公共區域頂棚設置的事故燈,與消防有關的設備及控制用房的照明燈等)

3) 安全照明:正常照明突然中斷時,為確保處于潛在危險的人員安全而設置的照明。(如醫院外科手術室設置的無影燈及輔助照明)

目前,設計人員設計應急照明參照的規范主要有JGJ16-2008>(以下簡稱)、GB50034-200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以下簡稱《照標》)、GB50045-1995《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5年版(以下簡稱《高規》)和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

二、地下室的應急照明的幾種作法

(1)地下室每一防火分區內裝一只普通照明配電箱,應急照明燈具和疏散指示燈(燈內自帶蓄電池)由箱內專用回路供電,按照GB 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 min”,蓄電池供電時間不少于30 min。

個人認為,在有條件可以獲得其他應急照明電源時,不應采用這種方案。理由是:應急照明燈正常情況下是接在電路中的,除了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統外,不管是不是發生了火災,只要正常電源斷電,燈具都會點亮。一般情況下,蓄電池蓄電所需時間遠大于使用時間。這樣就會發生這種情況,一旦正常電源斷電后,應急照明即時開始消耗電池的電源,經過很短時間,建筑就已不能獲得足夠的消防應急照明電源;當斷電時間超過30 min時,建筑將失去消防應急照明;當正常電源恢復供電后,在蓄電池完成充電前,建筑仍不能獲得足夠的消防應急照明電源。

(2)每一防火分區只裝應急照明配電箱,不裝普通照明配電箱,照明全部按應急照明設計,應急照明箱由正常電源和應急電源自動切換供電。照明燈具由兼作普通和應急照明的普通燈具,應急雙頭燈和疏散指示燈(燈內自帶蓄電池)組成,這種設計方式在幾年前用的比較多。

這種供電方式的優點是設計的線路比較簡單,每一防火分區可以少裝一只普通照明配電箱,當地下室面積不大時這種方式是合理的。

缺點是:①在地下室面積比較大時,需提供的應急電源容量較大。按照《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的要求汽車庫的照度標準不大于30 lx計算,每平方米負荷密度在1 W以下,這種情況下增加應急電源容量的不利還不明顯,但2005年開始執行的《照規》將汽車庫的照度標準提高到了75 lx,如果還把全部照明按應急照明設計的話,額外增加的應急負荷就比較大了。按《照規》的標準計算,每平方米需額外增加負荷約2 W,如果地下室面積有10萬m2,應急電源就需要額外增加20 kW的負擔。②在《高規》第9.2.5條中規定“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實際操作中在大面積的地下室內所有普通燈具均設置保護罩是不現實的。

(3)每一防火分區裝普通照明配電箱和應急照明配電箱各一只,普通照明由正常電源供電,應急照明由正常電源和應急電源自動切換供電。照明燈具由普通照明燈具,兼作普通和應急照明的燈具,應急雙頭燈和疏散指示燈(燈內自帶蓄電池)組成。應急雙頭燈與疏散指示燈回路應該由單獨的回路供電,并且在回路中增設接觸器,由消防控制自動切斷電源,保證發生火災時應急照明發揮作用。

如果地下室只考慮滿足應急電源轉換時限的要求,并且將所有普通燈具兼應急照明燈具全部設置消防要求的不燃保護罩,應急雙頭燈與疏散指示燈具回路可無需切除。

這種方案本人在前幾年經常采用。

應急照明設計范文第3篇

關鍵詞:應急照明;設計標準;應急照明配電箱設置;系統供電;照度標準及所設置的場所;

中圖分類號:S611文獻標識碼: A

筆者認為,盡管各規范對應急照明和火災應急照明在解釋、分類及設置場所等方面存在不統一現象,但有幾點還是基本一致的,如:應急照明和火災應急照明是有區別的;火災應急照明屬于應急照明中的一個部分;火災應急照明應納入消防用電負荷,設計時不僅對其供電電源有特殊要求,而且對配電箱設置、線路敷設、導線及燈具選型、照度標準、應急點亮時間及聯動控制等諸多方面均有嚴格規定,設計人員應從嚴掌握,就高不就低,不要以節能及經濟性為理由而忽略了安全這一最重要的因素。以下就應急照明在以往多年設計中經常遇到的幾個方面談談筆者的觀點。

一、 關于應急照明的設計標準

在設計工作中曾遇到有些設計人員強調應急照明不等于火災應急照明,不要求完全執行對消防用電負荷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雖有一定道理,但根據GB 50034 - 2004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中關于應急照明包括備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的定義,除安全照明這部分內容以外,備用照明及疏散照明均與火災有關,故必須滿足消防要求。所以除非設計時能明確將安全照明這個部分完全獨立出來,從使用環境、線路敷設、設備材料選型及控制方式等方面加以嚴格區分。這里筆者建議在設計中將應急照明全部按消防用電來處理,雖然有局部過度設計之嫌,但至少不會違反規范要求。

二、 關于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設置

相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對消防用電設備(一、二級負荷) 的供電要求一般規定為: 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是否必須按防火分區進行末端切換說法不一,故參照執行對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要求應該是可行的。JGJ 16 - 2008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13. 9. 12 條中規定:應急照明電源宜由雙電源以放射式或樹干式供電,應按防火分區設置末端雙電源自動切換應急照明配電箱。當應急照明燈具配置備用蓄電池時,可以按防火分區設置由雙電源中的應急電源提供專用回路采用樹干式供電的應急照明配電箱。但作為住宅建筑根據JGJ242-2011《住宅建筑電氣設計規范》9.3.1條中規定,住宅建筑一般按樓層劃分防火分區,扣除居住面積,住宅建筑每層公共交通面積不是很大,如果按照每層每個防火分區來設置應急照明箱,顯然不是很合理。考慮到住宅建筑的特殊性及火災應急是疏散的重要性,筆者認為其中建議的每4層至6層設置一個應急照明配電箱是十分合理的,且應急照明配電箱由消防專用回路供電。

三、應急照明的照度標準及所設置的場所

火災疏散標志照明,最低照度不應低于0.5Lx,并且連續供電時間不能少于30min,對于航空疏散場所、避難疏散區域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60min,另外消防控制室、配電室發電站、水泵房、風機房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180min。以上重要的疏散避難區域及消防工作區域的照度不能低于正常照度,照度要求正常不能忽明忽暗,供電時間要求連續。針對住宅建筑應根據JGJ242-2011《住宅建筑電氣設計規范》的要求在樓梯間、電梯間及其前室和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設置應急照明。19層級以上的住宅建筑應沿疏散走道設置疏散指示燈,并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安全出口燈;且建筑高度超多100m或者35層及以上的住宅建筑上述所列安全出口燈和疏散指示燈還應設置蓄電池組作為備用電源。

此外, 應急照明在正常電源切斷后, 其電源轉換時間應滿足:疏散照明≤15s,備用照明≤15s,安全照明≤0.5s。

四、應急照明的供電系統

國標《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第7.2.2條有明確規定:應急照明的電源,應根據應急照明類別、場所使用要求和該建筑電源條件, 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接自電力電網有效地獨立于正常照明電源的線路。

蓄電池組,包括燈內自帶蓄電池、集中設置或分區集中設置的蓄電池裝置。

應急發電機組。

組合電源:即由以上任意兩種以至三種電源組合的供電方式。

下面根據住宅建筑設計常見的供電條件進行分析:

(1)雙路進線均由電網獨立電源供電。其要求由外部引來兩路獨立電源供電,確保一路故障時另一路仍能繼續工作。這種方式供電的容量與時間余量極大,轉換時間易滿足要求,在有條件的城市鄉鎮中成本也不是很高。但是在重大災害時,其供電可靠性可能遭到破壞,失去應急照明供電的作用。同時,通過大量使用經驗可以得知任何電氣故障是不可能決對控制在一個范圍內的,且地區大電力網在主網電壓上部是并網的,所以建筑物無論從電網取幾個電源進線都無法得到嚴格意義上的獨立電源,因此,對于規模較大的高層住宅建筑或者超高層住宅建筑僅采用此種方式作應急照明電源是不夠的。此外一般來說,應急照明的電源并不是專門為應急照明設置的,往往是結合當地電網實際情況及工程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包含了其他一、二級負荷,此種情況很難避免,但應急照明的配電回路不應與其他一、二級負荷設備共用。

(2)一路電源由電網引來, 一路采用自備發電機組。其特點是供電容量和供電時間基本不受限制,但由于機組投入運行需要較長時間,《民用電氣設計規范》JGJ16-2008第6.1.8條規定對一類高層建筑及火災報警系統保護對象為一級的建筑物的發電機組,應設有自動啟動裝置, 當市電中斷時, 機組應立即啟動并應在30s內供電。當采用自動啟動有困難時, 二類高層建筑及二級保護對象建筑物的發電機組可采用手動啟動裝置。自備發電機組的啟動時間能夠滿足一般的消防設備用電,但不滿足應急照明供電要求。《民用建筑設計規范》JGJ16-2008第13.8.5條規定:應急照明在正常供電電源停止供電后,其應急電源供電轉換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①備用照明不應大于5s;②疏散照明不應大于5s,設計時應嚴格遵守。筆者還認為,相比建筑物內的其他消防設施,對應急照明負荷供電的可靠性應高于其他消防設施。此時除了采用雙電源切換供電外,應急照明燈具還應選用自帶蓄電池的應急燈具來滿足規范要求。

(3)采用蓄電池電源。當采用燈內自帶蓄電池即自帶電源型應急燈時,其優點是供電可靠性高、轉換迅速、增減方便、線路故障無、電池損壞影響面小。缺點是投資較大、持續照明時間受容量大小的限制、運行管理及維護要求高,這種方式適用于應急照明燈數不多,裝設較分散,規模不大的住宅建筑。當采用集中或分區集中設置的蓄電池組供電方式時,其優點是供電可靠性高,轉換迅速,與自帶蓄電池方式相比投資較少,管理及維護較方便。缺點是需要專門房間,電池故障影響面大,且線路要考慮防火。這種方式適用于應急照明種類較多,燈具較集中、建筑高度超多100m或者35層及以上的住宅建筑。

五、 關于應急照明燈具的節能控制與火災時的強制點亮

隨著國家建筑節能法規的實施,部分條文已作為強制性標準,廣大設計人員的節能意識也在逐步提高,疏散照明中以往存在的長明燈現象正在逐步減少,各種智能型、節電型、開關型控制器被廣泛應用于應急照明設計中。對于這部分應急照明在火災時需強制點亮的問題,在住宅建筑的相關規范中有相應規定,GB 50096 - 2011 《住宅設計規范》8. 7. 5 條規定: “當應急照明采用節能自熄開關時, 必須采取消防時應急點亮的措施。” JGJ 242 - 2011 《住宅建筑電氣設計規范》9. 2. 3 條規定:“當應急照明采用節能自熄開關控制時, 在應急情況下,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應急照明應自動點亮”。DGJ 08 - 20 - 2007 《住宅設計標準》(2011 版) 12. 5. 3A 規定:“當住宅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應急照明在火災發生時應具備自動點亮功能。”此可作為住宅建筑應急照明系統火災時強制點亮的設計依據。

根據前文分析, 火災應急照明包含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備用照明是供工作人員在火災發生時需繼續工作場所的照明,對于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等部位的備用照明供電應引自應急照明電源,這一點設計時一般都能滿足規范要求。但這些場所基本都安裝了照明壁裝蹺板開關,業主為了省電平時大多會將其關閉,規范中對這些場所的火災應急照明最少持續供電時間及最低照度有明確規定,但未界定是否要在火災時強制點亮,而對此問題,北京地區各大設計院的電氣總工基本達成共識,對上述場所可不要求強制點亮。

疏散照明包括疏散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因疏散指示標志耗電量很小,通常設計為常亮,火災時無需強制點亮;但疏散照明燈的情況就比較復雜,建筑性質是公建還是住宅、安裝部位白天有無自然采光、末端節能控制裝置選擇何種形式等等,設計時對是否要采取火災時強制點亮措施需進行仔細分析。對于大型住宅建筑中無自然采光的疏散內走道、疏散樓梯間內的照明是采取不帶開關常亮還是安裝照明控制裝置加消防聯動裝置以達到節能、安全目的一直存在不同觀點,此是安全與節能產生沖突的問題,存在很大的隨意性,亟需規范。

對于住宅建筑,筆者仔細研究了目前最新的全國及北京市的相關住宅設計規范、標準后, 歸納出以下幾點做法,供同行們在住宅設計時討論和參考:

a. 高層住宅(十層及以上)的公共區域應急照明宜采用雙電源自切配電箱供電。

b. 高層住宅(十層及以上)的公共區域應急照明應設置消防聯動設施。

c. 高層住宅(十層及以上)公共部位的應急照明應采取節能措施,但無論采用何種節能控制裝置和開關,火災時均必須通過消防聯動模塊強制點亮。

d. 十層以下住宅的公共照明不要求強制執行上述規定, 但具體做法應事先征得當地消防主管部門的同意。

對于應急照明配電箱位置的設置、應急照明燈具在消防設備機房內的強制點亮、特定建筑或場所應在其疏散路線上增設保持視覺連續的輔助疏散指示標志等問題,呼吁有關部門重視相同內容的規范條款編制的統一性,便于廣大設計人員執行。

六、 結語

本文并無深奧的理論,以前很多同行也寫過類似文章,但在應急照明設計中遇到的一些疑惑仍長年困擾著大家,而且一直都沒有很好地解決。雖然應急照明設計在整個電氣設計中只占了極小的部分,但關乎人員的生命安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發生由于設計不完善而造成人身傷害及財產重大損失將會給個人和社會帶來不可挽回的后果。筆者衷心希望同行們能對本文中提出的一些問題給出更好的解決方法,從而進一步提高設計質量。

總之,應急照明在現代住宅建筑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設計時應仔細分析建筑物的使用特點、火災危險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嚴格遵守相關設計規范,進行合理的應急照明設計。

參考文獻

[1]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GB 50096-2011住宅設計規范[S.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2.

[2]上海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DGJ 08-20- 2007住宅設計標準(2011版)[S], 2011.

[3]《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 - 2004

應急照明設計范文第4篇

關鍵字:高層建筑 應急照明 設計

引言

在高層建筑中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作為建筑內發生火災時給現場人員提供疏散照明和指示的重要消防設施, 已經被廣泛安裝使用在各類建筑中,成為建筑消防系統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高層建筑中得應急照明性能的好壞直接關系到高層建筑中人員的生命安全,國內發生的幾起大火,造成死亡人數較多,幾乎都涉及到了消防應急照明,如洛陽的東部商廈、吉林的中百商場、上海高層住宅的大火等,在高層建筑中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在發生火災的時候都沒有起作用,使高層的人員無法以最快的速度逃離。雖然人們普遍增強了高層消防意識,同時消防應急照明也得到了較快得發展。但是當前在高層建筑電氣設計中,對高層住宅建筑公共部分應急照明的設計,尤其是走廊、公共走道、樓梯間應急照明的設計仍舊存在混亂現象,同時設計方案也是五花八門,究竟哪種方案更為合理? 筆者對此情況進行深入的思考。

一、高層建筑應急照明的設置依據

(一)根據《建筑照明設計標準》第2.0.18 條,正常照明的電源失效后啟用的照明。應急照明包括以下三種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備用照明。

(二)根據《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2005 版)第9.2.1 條,高層建筑防煙樓梯間前室、樓梯間以及合用前室等應設置應急照明;

(三)根據《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2005 版)第9.1.1 條,應急照明等的用電,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的規定進行設計,一級負荷由兩個獨立電源供電,二級負荷由兩回路線路供電。一類高層建筑應按一級負荷要求供電, 二類高層建筑應按二級負荷要求供電。

(四)根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2008 )第6.3.1.8條,消防控制室確認火災后,必須能夠及時的切斷有關部位的相關非消防電源,并及時操作接通警報裝置以及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標志燈。[2]

二、應急照明電源的類型

一類高層建筑的應急照明用電是一級負荷。因此一類高層建筑的應急照明必須是兩個電源供電,這樣如出現一個電源故障的時侯,另一個電源便不會在同時受到不必要的損壞。因此應急照明在正常的電源停止供電后,應及時的轉換到應急電源進行供電。應急電源供電的轉換時間不能夠大于5s,同時有規定金融商業等交易場所內的應急電源的供電轉換時間更是不能夠大于1.5s。所以消防的應急照明電源根據其不同特點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專用饋電線路:即供電網絡中獨立于正常電源的。

(二)柴油發電機組:即獨立于正常電源的。

(三)蓄電池組,又可以根據不同的設置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①自帶電源型的應急燈,即應急燈內自帶蓄電池;

②蓄電池組集中設置;

③蓄電池組分區集中設置。

(四)發電機組與蓄電池組相結合。由于發電機的投入時間在15s以上,不能滿足應急電源的轉換時間要求,因此將其與蓄電池(組)相結合,既可滿足轉換時間的要求,又可減少蓄電池的供電時間,在建筑中被廣泛使用。

三、備用電源的設置

目前我國高層建筑,大多是以柴油發電機組作為備用電源進行使用,因此筆者設計高層建筑應急照明時要求機組必須要配套提供應急備用電源的自動切換裝置,以保證備用電源在在市電斷后的15s內迅速的啟動并同步進行供電,同時還需要具有三次啟動功能,備用電源的蹤跡時間不能大于30s,在市電進行恢復后,需要適當的延時后再自動停機。但目前大多數的高層建筑工程在實際的運行中,為了確保高層見者的供電安全,大多將發電機的起動設定為手動位置;個別工程即便設定在自動位置,如不經常進行檢查和維護的話,也不能確保發電機自動起動成功。選用柴油發電機組時一般選用風冷方式機組。需與土建及暖通專業配合解決進出風及排煙通道。在進出風通道難于解決時,可將排風機、散熱管與機組主體分開,單獨安裝在室外,用水管將散熱管與主機相連,但對于北方工程而言,并不適用。選型時注意應選擇排煙少、耗油量小、需要通風量小的產品。

高層建筑中樓梯間內的應急照明,建議應急電源使用專用的回路,并采用樹干式供電。根據工程具體情況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一般來講位置最好是居于建筑物的中間位置,方便并利于配電。同時要注意的是備用照明及疏散照明,不應該使用一樣的分支回路供電,同時要嚴格要求嚴禁在應急照明的電源輸出回路中進行連接插座。

四、高層住宅公共照明設計方案

現筆者根據以上所述設計依據以及高層建筑應急電源類型、備用電源設置,同時《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16-2008 第10.8.1 條“住宅的公共走道、走廊、樓梯間應設人工照明,除高層住宅的電梯廳和火災應急照明外,均應安裝節能型自熄開關或帶指示燈的雙控延時開關” 。現階段的高層建筑公共應急照明的設計方案主要有以下三種(以下三種方案中使用的應急照明燈全部采用進而自帶蓄電池的應急燈具進行設計)。

(一)高層住宅公共照明設計的三種方案

方案一:

走廊、公共走道、樓梯間的正常照明與應急照明需要分別各自使用一套燈具,燈具為普通的稀土三基色節能燈,在平時正常的情況下燈具均處于外電供電同時給應急燈具處于自帶蓄電池的充電狀態,同時電源由總低壓配電室使用專用的回路從就近的雙電源切換箱進行引入,因此,使燈具的啟、滅只通過一組雙控開關進行控制,從而實現就地控制以及遠距離在消控室內進行控制,如出現火災等緊急情況時通過消控室迅速啟用應急照明。

方案二:

走廊、公共走道、樓梯間的正常照明與應急照明需要分別各自使用一套燈具,應急電源的燈具為普通的稀土三基色節能燈,電源由總低壓配電室的專用回路至就近的雙電源切換箱分回路供電。應急燈在正常情況下處于外電供電并給自帶蓄電池充電狀態,正常照明燈具的啟、滅使用節能型得自熄開關或者是帶專用指示燈類型的雙控延時開關;應急照明燈具的啟、滅則是使用單聯開關在遠距離如消控室進行專門的控制,如出現火災等緊急情況時通過消控室迅速啟用應急照明。

方案三:

走廊、公共走道、樓梯間的正常照明與應急照明需要分別各自使用一套燈具,燈具為普通的稀土三基色節能燈,電源通過就近的普通配電箱進行線路的引入,而應急燈具在日常的正常情況下將應急燈具處于外電供電的同時將自帶蓄電池處于充電狀態,在日常正常的照明時應急燈具啟、滅全部使用節能型的自熄開關或者是帶專用指示燈類型的雙控延時開關;如出現火災等緊急情況時需要迅速的切除外電,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損失,而應急照明的燈具由本身自帶的蓄電池供電進行相應的工作。

(二)三種設計方案的優缺點

方案一:節省燈具,但在正常情況下使用時不節電,尤其是在樓梯間,容易出現長明燈現象,這就要求有較好的物業管理。方案二:應急照明燈具僅為火災時準備,一次性投入的經濟性差,正常情況下使用時節約用電。方案三:節省燈具,正常情況下使用時節約用電,對蓄電池的可靠性要求較高,要定期檢查;不能實現由消控室直接啟動應急照明。

五、結論與建議

方案一、方案二更適合于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其主要由集中應急電源和消防應急燈具組成,且不自帶蓄電池,根據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燈具》(GB17945-2000),對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性能有明確要求,其主要有:

(一)必須具有試驗按鈕以及試驗開關;

(二)必須具有工作狀態專用指示燈;

(三)用熒光燈作為光源時不能同時將啟輝器接進應急回路;

(四)燈泡以及燈管在出現異常情況時燈泡以及燈管的內部元件的表面溫度最高不允許超過90℃;

(五)燈具外殼必須要選用不燃或者是難燃材料進行制造,同時應急照明燈具內部的連線最好可以使用耐溫不小于105℃的專用導線,以防自身出現起火情況。

在實際的高層建筑工程中,應急照明燈多數是使用自帶蓄電池應急燈具,因此方案一與方案二就有設計過為繁復的情況出現,直接造成了不必要的材料浪費。同時自帶蓄電池應急燈具,不僅具有外部的交流供電線路外,還具有專用的內部獨立備用應急電源,因此完全可以達到一級負荷所要求的供電線路要求,正常情況下外部交流線路供電并給自帶蓄電池充電,火災時使外電,轉為自帶的蓄電池供電,連續供電時間保持不小于30 分鐘,已能充分滿足安全疏散需求。因此方案三既滿足高層建筑對于應急照明要求的同時又節能,因此建議在高層住宅建筑走廊、公共走道、樓梯間的應急照明采用方案三的設計為好。

參考文獻:

[1]GB 50045―95,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S].

[2]JGJ 16―2008,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S].

應急照明設計范文第5篇

關鍵詞:應急照明 線路敷設 照度 控制

近年來,隨著我國建筑事業的蓬勃發展,許多現代化的設施不斷涌現呈快速發展的趨勢,應急照明也成為工業與民用建筑設施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同人身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緊密相關。國際照明委員會(CIE)、國際電工委員會(IEC)都對應急照明提出了很高要求,作了詳細的規定。我國相關專業規范中約有20條被納入“強制性條文”中,其重要性顯而易見。

一.應急照明的定義、分類

應急照明是在正常照明系統因故障熄滅的情況下,供人員疏散、保障安全或繼續工作用的照明。應急照明主要有疏散照明(為了使人員在緊急情況下能安全地從室內撤離到安全地方而設置的照明);安全照明(正常照明突然中斷時,為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人員安全而設置的照明);備用照明(正常照明發生故障時為繼續工作而設置的照明)。

二.應急照明照度

緊急情況下,一般平面疏散區域將人安全地從室內撤離所使用的應急照明,用以確保安全出口及通道被有效辨認和使用,使人們能安全地撤離建筑物。其照度不得小于0.5lx; 豎向疏散樓梯間照度不得小于5lx;人員密集流動疏散區域及地下疏散區域照度不得小于5lx;消防控制室、電話總機房、配電室、水泵房、風機房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三.應急照明的燈具布置

1. 疏散照明

(1)設置疏散照明的部位: a.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疏散通道及消防電梯間;b.高層居住建筑的疏散樓梯間、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消防電梯間;c高層公共建筑中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會議廳、營業廳及其它人員密集場所通向疏散通道和各安全出口.

(2)疏散照明安裝的位置和高度:安全出口標志燈宜設置在安全出口的上方(門上200),疏散通道的指示標志燈設置在走道及轉角處離地面1m以下墻面上、柱上.且間距 不大于20m.大型廠房裝在柱上或掛在天棚上,要明裝,且距地2.4m~2.5m.. 在電氣(2009) 11.9.5條規定的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走道為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時,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10m。另外,疏散通道上除了安裝疏散指示燈外,應設置應急照明燈。

(3) 疏散標志燈的設置見圖1

圖1疏散標志燈設置位置示意圖

2.安全照明和備用照明

安全照明多數不要求照亮整個房間,或不要求規定的均勻度,可以只照亮某一個或幾個工作面,而且常常要求有一定方向性的照明。可以裝設定向性燈具,有的可利用工藝設備的局部照明燈。應在需要這種照明的部位布置燈具。備用照明應與正常照明統一布置,以求經濟、合理、整體協調。備用照明燈要布置在正常照明斷電后需要工作、操作的主要部位。如:手術臺、搶救室、生產流程的主要操作部位。當備用照明要求與正常照明保持相同照度的重要公共建筑,應利用正常全部照明燈,而不用另裝燈具,在電源故障時轉換到應急電源供電。如:消防控制中心等。

四.應急照明的供電

1.應急照明的供電電源

應急照明必需由與正常照明電源分開的獨立電源供電,有以下幾種電源可供選擇:蓄電池、獨立的發電機組、來自電網的獨立電源、EPS應急電源裝置、UPS不間斷電源裝置、太陽能光伏蓄電池電源系統。

(1)蓄電池:其優點是供電可靠,轉換快,缺點是容量小,持續時間不能太長,作為電源適合各種應急照明。當作為疏散照明的備用電源時,在非點亮狀態下,不得中斷蓄電池的充電電源。蓄電池的供電系統有兩種:燈內自代式和集中裝設式。燈內自代式供電的優點是可靠性高,靈活,安裝方便,燈內一般采用鎘鎳電池,帶有自動充電電路,并自動切換,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應急燈立即點燃,其缺點是費用較高。集中裝設式的優點是費用較燈內自代式低,壽命長,檢查維護方便。缺點是需要專用房間,電池故障影響面大,供電距離長時導線截面大,一般情況下不采用這種方式。如果工作電源需要蓄電池的場所如:通訊中心、廣播站、變壓電站等可以結合使用。

(2)發電機組:其優點是容量大,電壓穩定,供電時間長,缺點是投資大,可用于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由于啟動時間長而不能用于安全照明和要求快速點燃的備用照明。如果單為應急照明而設置發電機組是不經濟的,必須與消防設備如消防水泵、電梯、防排煙設備等結合起來使用才經濟合理。

(3)來自電網的獨立電源:其優點是轉換快,供電時間長,容量大,電壓穩定。缺點是電力系統發生故障可靠性受到破壞。只為應急照明使用投資大,不可取。若有較多的一、二級負荷的廠房,重要的公共建筑和消防設備可結合使用。

(4)EPS應急電源裝置:主要用于應急照明及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為0.25s以上的負荷。10KW及以下小容量可選用單相EPS電源. 10KW以上宜選用三相EPS電源。

(5)UPS不間斷電源裝置:用于實時性計算機電子數據處理裝置系統、監控中心、消防中心通信系統、計算機房和安防中心等。

(6)太陽能光伏電源裝置:當主體工程設有太陽能光伏電源系統時,利用太陽能光伏電源系統作為應急電源。

2.轉換時間和方式

《規范》JGJ 16-2008規定應急照明在正常供電電源斷電后,其應急電源供電轉換時間應滿足:備用照明不大于5s,金融商業交易場所不應大于1.5s; 疏散照明不大于5s;安全照明不大于0.25s;規范規定的轉換時間是為了安全的需要,也是能夠達到的。下面分析一下實現這些要求的條件:當蓄電池或自電力網供給應急照明采用自動切換方式都能達到要求。用自備發電機組采用自啟動方式只能滿足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不能滿足安全照明,為滿足安全照明最好采用燈內自帶電池的應急燈為好。

3.持續供電時間

疏散照明不應少于30min,主要考慮發生火災或其它災害時人員疏散、在建筑物內搜尋人員、救援等需要的時間。避難層不少于60min;消防控制室、電話總機房、配電室、水泵房、風機房、消防電梯大于180min。太陽能光伏電源為應急照明負荷供電時,其供電持續時間不應少于90min。

五.應急照明的配電、控制和線路敷設

1. 應急照明的配電系統和控制

(1) 消防規范要求:消防用電設備(包括應急照明) 應采用單獨的供電回路。一、二級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雙電源供電。對于允許單電源供電的應急照明系統,可以采用圖1a 的供電系統,對于需要雙電源供電的應急照明系統,可以采用圖1b 的供電系統。

圖1a

圖1b

(2)由于供電部門行業管理的原因,絕大多數建筑物要想從市政獲得兩路可靠的獨立電源有些是不可能的,因此,一些大中型建筑物及重要建筑物因消防設備多、負荷大,通常需要設發電機組作為自備應急電源,發電機組作為應急照明電源一般與消防負荷結合使用。應急照明設雙電源箱,一個來自系統電源,一個來自自備發電機電源,發生故障時自動切換。

(3)蓄電池作為應急照明電源。燈內自帶蓄電池式有兩種:一種為燈具內有兩個燈,一個為正常使用,一個為應急使用,均為220 V電源,作為應急使用的燈的電源對燈內的蓄電池充電,充電完畢自動停止,一旦線路發生故障,正常燈熄滅應急燈自動點燃,其原理是電池一直處于充電狀態,一旦系統發生故障電池還可以供電1~2小時;集中蓄電池的應急照明,根據需要可分散裝設開關,平時不點燃的可不裝開關。

2.線路敷設

應急照明線路應為銅芯導線或電纜,線路敷設應采用金屬管或難燃型剛性塑料管保護,并應暗設在非燃燒結構體內,其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當采用絕緣和護套為難燃性材料的電纜時,可不穿金屬管,但一定要敷設在電纜豎井內。特別重要的建筑應選用阻燃防火電纜,且敷設在電纜豎井內。

六.結語

總之,在建筑電氣設計中,應急照明電源的選擇應根據建筑物的層數、使用性質、規模大小、建筑物內的生產和使用特點、火災危險程度及建筑物的重要程度等等,綜合考慮并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比較,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參考文獻

1.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電氣.2009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司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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