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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特許經營權;基礎設施;金融資產;無形資產;運營收入
近年來,很多國家的公路、橋梁、管道、監獄、醫院、飛機場、用水輸送設施、能源供應和電信網絡都采用特許經營權方式經營。例如,英國的英法海峽隧道、澳大利亞的悉尼港區隧道、馬來西亞的南北高速公路等。隨著特許經營權融資方式的日臻成熟,它將成為各國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撐。我國政府從加強資本運營入手,對新的經營模式實施了一系列有意義的嘗試。 例如,香港的中區海底隧道、上海黃浦江延安東路隧道復線工程、廣州深圳高速公路、海南東線高速公路、上海大連路隧道工程、上海翔殷路隧道等項目相繼采用特許經營權模式,引進外資和國內上市公司資金進行建設。不少上市公司例如隧道股份、大眾公用等多元化經營方式的探索已成為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的新動力。
所謂基礎設施的特許經營權,是指政府通過合同形式授予企業的一種特許權,許可其在特許期內負責為公共服務的基礎設施進行建設、運營和維護,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給予一定的補償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有關部門。此種特許經營權的合同授予方為政府、國家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進行招標的企業;合同投資方為按照有關程序取得該特許經營權合同的企業。合同投資方按照規定設立項目公司,建造有關基礎設施,并在基礎設施建造完成后的一定期間內負責進行管理和提供后續服務。特許經營權合同中對所建造基礎設施的質量標準、工期、開始經營后提供服務的對象、收費標準及后續調整、移交時的性能和狀態等作出了明確約定。
隨著特許經營方式的推廣,有關的會計處理及其規范也被廣泛討論和關注。其主要的會計問題有:建造期間的收入確認、所建造基礎設施的資產確認、基礎設施投入運營后的收入計量、涉及金融資產的投資收益確認、與基礎設施有關的借款費用會計處理等問題。
一、建造期間的收入確認
建造期間,負責建造基礎設施的項目公司主要的會計問題是能否確認收入。由于項目公司對所建造的基礎設施沒有處置權,且未獲得使用壽命內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因此,項目公司建造基礎設施不是自建固定資產,而是對外提供建造服務,理應確認勞務收入。更何況基礎設施是通過招投標確定施工企業的,建造合同的合同價格代表公允價值,是計量收入的可靠依據。所以,建造期間,項目公司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的規定確認與建造服務相關的收入和成本。
二、建造基礎設施形成的資產確認
(一)確認為無形資產及其條件
按照合同規定,項目單位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后從事運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的,就形成一種特許經營權,項目公司應將此項特許權確認為無形資產。而且,取得該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借款利息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確定應予資本化的金額。
(二)確認為金融資產及其條件
按照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在項目公司提供運營服務收取的費用低于某一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定負責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司的,項目公司應將此項資產確認為金融資產――“長期應收款”,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處理。
無論特許經營權合同如何規定,所建造基礎設施都不符合固定資產的定義,不應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核算。雖然用于經營的基礎設施能為合同投資方帶來收益,但合同投資方不擁有其產權,沒有占有和處分的權利,并在約定期結束后就不再擁有經營的權利。而且,由于基礎設施在約定的期限結束后,無條件移交給政府,如果項目公司按預計使用壽命計提折舊,使用壽命通常長于合同期限,移交時基礎設施無償轉移,顯然已經沒有價值補償,但賬面卻仍有大額固定資產凈值將無法消化。很明顯,這是對資產性質的認定出現了偏差。
三、基礎設施投入運營后的收入確認及計量
如果按照特許經營權合同規定,項目公司既提供基礎設施建造服務,又提供建成后的經營服務,且各項服務能夠單獨區分時,其收取或應收的對價應當按照相對的公允價值比例分配給所提供的各項服務。
(一)確認為無形資產有關收入的確認及計量
特許經營權代表一種收益獲取權。運營方提供服務給社會公眾,并向公眾收取通行費。通行費收入的經濟利益已經流入企業,能夠可靠計量,所以,運營方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來確認運營服務收入。
與運營服務收入相配比的成本的重要構成內容是特許經營權的攤銷額。特許經營權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能夠給企業帶來收益,但是當合同終止時,所建的基礎設施就會無償交給讓渡方,所以其價值應當分期攤銷。如果基礎設施預計的使用壽命長于特許經營權的年限,應當按照特許經營權的年限進行攤銷。
(二)確認為金融資產有關收入的確認及計量
采用特許經營權方式經營的基礎設施,很多項目由政府決定免費為公眾提供服務。在此種情況下,合同投資方不能向公眾收費,由政府按雙方約定在一定期限內每年向其支付補償款。如果政府不支付相應的補償款以替代項目本身應有的經營收入,特許經營權項目就不具備商業價值,無法運作實施。特許經營權下的政府補償和通常情況下政府為扶植或鼓勵某項產業的發展所支付的補貼有著本質的區別,前者屬于提供建造勞務和融資所取得的投資回報;后者屬于所獲得的無償性經濟支持。對于特許經營權下的政府補償款,應當合理劃分,確認相應的收入。
1.運營服務收入的確認。對于運營服務收入,由于沒有直接向公眾收費的權利,根據《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12號――服務特許協議》的規定,應當從讓渡方支付的回報補償款中按照公允的成本毛利率予以確認。
運用公允成本毛利率,能客觀地體現運營成果。實際工作中,由于BOT項目類別相差較大,例如:公路、隧道、橋梁的運營養護成本,與電信設施的維護成本就有較大差異,同時地理位置及周邊環境因素等也往往會對特許經營權收費產生影響,因此,應根據可行性分析報告中對于項目收益的預測,充分調研行業數據,合理確定公允成本毛利率。
2.金融資產投資收益的確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形成的長期應收款,作為金融資產,采用實際利率法核算。長期應收款按公允價值初始計量,按實際利率法確定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即初始確認的金額加上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該金額的累積利息減去還款額。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利息收入作為金融資產形成的投資收益入賬。
(1)采用項目內含報酬率作為實際利率。涉及公共基礎設施的特許經營權,其合同期限一般都較長,通常在15~30年左右。特許經營權的價值轉移是逐期進行的,資金回籠期相應也比較長,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也是長遠的。所謂內含報酬率,就是資金流入現值總額與資金流出現值總額相等、凈現值等于零時的折現率。它揭示了方案本身可以達到的具體報酬率,是基礎設施項目本身的收益能力,反映其內在的獲利水平。因此,內含報酬率作為實際利率,能夠反映較長期限內金融資產的實際價值。
(2)當貸款利率發生變化時,內含報酬率應視合同情況決定是否需要修正。如果BOT合同條款中,政府不承擔相應的利率風險,內含報酬率就不會變化。相應地,企業就只能通過降低財務融資成本穩定項目收益;如果BOT合同條款中,政府補貼款的數額與貸款利率高低掛鉤,貸款利率發生變化,相應地增加或減少政府補償,那么據此計算的內含報酬率也應相應修正。
(3)由于內含報酬率系根據預測的現金流量進行估算的,當實際發生的現金流量與預測的現金流量發生較大差異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內含報酬率進行重新測算并修正。
3.區分服務收入與投資收益的原則。首先預計運營收入,即需要預計運營成本和運營服務的公允成本毛利率,然后根據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計算項目內含報酬率,確定投資收益。
具體計量步驟如下:
(1)確定運營行業的公允成本毛利率;
(2)根據測算的成本毛利率及公共設施測算的運營成本數據,得出運營期內各期運營收入;
(3)年政府回報補償-年運營服務收入=年金融資產還本及收益額;
(4)年長期應收款回收額=年金融資產還本及收益額-年投資收益。年投資收益根據實際利率與長期應收款凈值計算取得。劃分和計算步驟如圖1所示。
4.案例。某城市大型施工企業通過投標競得政府授予的建設運營隧道18年的特許經營權。項目總投資13億元,其中:自籌資金2.9億元,項目貸款10.1億元。建設期為3年,經營期15年。該隧道不對外收費。政府每年年末支付1.5億元作為回報補償款。假定運營行業的公允成本毛利率確定為30%。經營期結束后,基礎設施無償移交政府。
(1)各期運營收入計算如表1所示。
有關會計分錄如下:
第一,項目公司在基礎設施建造完工時:
借:長期應收款(根據確認的總投資)130 000(萬元)
貸:在建工程130 000(萬元)
第二,項目公司在運營期內確認各期營運收入(以第1年為例):
根據公允成本毛利率確定運營收入為1 734×(1+30%)
=2 254(萬元)
借:應收賬款2 254(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2 254 (萬元)
第三,項目公司各期末收到政府補償款時:
借:銀行存款15 000(萬元)
貸:長期應收款12 746(萬元)
應收賬款 2 254(萬元)
第四,項目公司發生運營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按實際發生數)
貸:銀行存款
應付賬款等
第五,項目公司確認借款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按貸款合同計算)
貸: 應付利息
(2)各期現金流量測算及內含報酬率計算如表2所示。
根據上述現金流量,得出內含報酬率為4.79%。如果不使用電子計算機,內含報酬率要用若干個折現率進行逐步測試,使用內插法進行計算,直至找到凈現值等于零或接近于零的那個折現率。
確認投資收益的有關會計分錄如下:(以第1年為例)
借:長期應收款6 226(萬元)
貸: 投資收益6 226(萬元)
四、與基礎設施有關借款費用的會計處理
(一)建設期間的借款費用
對于按合同規定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后從事運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費的,項目在取得該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借款利息,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規定的應予以資本化,即計入該無形資產的成本。
對于按合同規定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從政府或其授權單位收取補償的,項目公司在取得該金融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借款利息,應計入發生當期的損益。
(二)運營期間的借款費用
基礎設施建成后運營期內發生的借款費用,均在發生當期計入損益。
五、結束語
總之,特許經營權的方式是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重要的投融資方式之一。如何在新的會計準則背景下,更合理地把握項目實質,通過恰當的會計核算全面、客觀、準確地反映項目的效益,需要進一步的理論研究和在實踐中的不斷探索與總結。
【主要參考文獻】
1.1 甲方是指_________。
1.2 乙方是指_________。
1.3 總體資產是指_________廠總資產,包括所有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
1.4 轉讓標的物見第三條。
1.5 合同是指甲、乙雙方通過協商而所達成的本文文件,即由雙方簽訂有關本項目的基本文件以及為解釋執行、調整本合同而簽訂的所有附件、附錄和其他文件。
1.6 污水處理費是指甲方在現行區域范圍內按照國家及當地政策標準向乙方支付的污水處理設施有償使用費。
第二條 合同雙方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三條 轉讓標的物
本次轉讓的標的物是_________廠_________年的特許經營權,為保證受讓者能正常經營,甲方把該廠完整的資產移交給乙方。資產包括以下幾部分的內容:_________廠固定資產凈值(所有建筑、構筑、綠化、設備等)共_________元;_________廠帳面的流動資產數共_________元;所有資產清冊和設備的有關資料及歷年的運行、維修保養記錄,以及保證正常運營的相關手冊資料等。廠區范圍內的土地,由甲方免費提供給乙方使用。
第四條 轉讓方式及期限
本次轉讓以_________方式進行,由甲方把轉讓標的物轉讓給乙方,轉讓的經營運作期限為_________年(從移交之日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條 轉讓價格及付款方式
本次轉讓標的物的轉讓總價格以甲方所聘的評估機構于_________年所評估的_________廠凈資產價格為準(雙方重新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參考),共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并以此為實際轉讓價格,即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在正式簽訂合同生效且辦理了產權移交手續后一周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的轉讓價格款。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6.1 甲方的權利。
6.1.1 甲方對轉讓標的物是按_________年的特許經營權轉讓(從移交之日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滿_________年的經營期后甲方按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方式和條件無條件收回所轉讓的標的物。
6.1.2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按合同的要求進行經營,并監督乙方按質按量處理污水。
6.1.3 甲方有權檢查乙方對污水處理的情況,并對不合格的處理水質情況有權進行適當的處罰。
6.2 甲方的義務
6.2.1 甲方向乙方保證其具有把資產轉讓給乙方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并保證與乙方簽署的合同及其與本合同有關的各項文件合法合理。
6.2.2 甲方向乙方保證其所移交的資產完整,不存在任何抵押,質押及其他第三方的權益,并未侵害資產所代表的相應權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6.2.3 甲方保證所移交的設備能夠正常運行,并在正常運行的情況下,能夠達到本合同附件所規定的出水標準。
6.2.4 甲方向乙方承諾依本合同規定,協助乙方完成本次轉讓的有關審批和變更注冊登記手續,以及有關的證照手續。
6.2.5 甲方承擔因本次資產轉讓而發生的有關職工補償費用。
6.2.6 甲方向承諾乙方于每月_________號前(公歷),將前一個月已處理的污水的處理費用劃撥至乙方指定帳號,具體操作如下:甲方和乙方應簽訂污水處理合同,合同中應保證乙方能按時收取污水處理費的條款。收費的保證可采用以下方式:甲方所有的污水收費在銀行設立專用帳戶,由甲方、銀行和乙方三方簽訂協議,乙方在此帳號中擁有第一優先權來劃走作為污水處理費中的款項。政府上述帳戶的資金保證必須是干凈沒有抵押的。
6.2.7 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協調與因污水處理運營和收費等而產生聯系的各方的關系;甲方有義務維護乙方處理污水范圍內的市政污水管網,并確保進入乙方污水處理廠的污水符合有關合同所規定的標準和數量。
6.2.8 甲方應確保乙方能享受到市政及環保的有關優惠政策和爭取其他的優惠政策。
6.2.9 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解決轉讓資產中的債權問題。
6.2.10 甲方保證在乙方服務區域排水系統管網的配套條件完好。
6.2.11 甲方承諾該廠的擴建工程和_________廠工程由乙方以_________方式(_________年的特許經營權)。
6.2.12 甲方承諾不干預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6.2.13 甲方承諾保持_________廠目前的國家和地方收費標準和免稅政策不變,如有變化,則相應調整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以使乙方基本上達到發生這些變化之前的同樣的經濟地位。
6.2.14 甲方免費提供指定污泥填埋場,填埋地點在前_________年內應位于水質凈化廠_________公里范圍以內,以后應位于其20公里范圍內。在此范圍內的運輸費由項目公司承擔。若填埋地點超出上述距離,則超出范圍的運費由甲方承擔。
6.2.15 若_________無法提供免費的填埋場地而令項目公司增加污泥處置成本,則該項增加的成本應由甲方承擔,每月予以補償,并通過污水處理費專用帳戶與污水處理費一起支付給項目公司。
6.2.16 鑒于_________廠的設計中沒有除臭裝置,在項目的特許經營期內,項目公司按照移交前所執行的標準運行,不考慮除臭的問題。但由于法律的變更或其他的原因而要對污泥驚醒除臭,從而導致項目公司增加投資和/或增加運營成本,則相應增加的費用由甲方進行補償,并通過調整污水處理費來實現。
6.2.17 對于生產中的污泥處理,在項目的特許經營期內,按照目前所執行的標準執行。若由于政策和法律的變更或甲方的要求,需要提高處理標準或其他要求,從而導致項目公司增加投資和/或增加運營成本,則相應增加的費用由甲方進行補償,并通過調整污水處理費來實現。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7.1 乙方的權利。
7.1.1 在合同生效后,乙方擁有對_________廠的完全使用經營權,在國家的法律和政策范圍內擁有完全自主經營的權力,可以根據生產和經營需要建立自主的經營管理系統,合理行使生產經營的經營管理自主權。
7.1.2 乙方有權按時足額收取合同規定所應得的污水處理費。
7.1.3 在保證運行質量和遵守合同的前提下,乙方的經營不受外來行政的干預。
7.1.4 在保證正常運營前提下,乙方自主優化人員設置和依照勞動法規定制定分配原則及獎懲、辭退、招聘員工。
7.1.5 在保證正常運營前提下,乙方有權對閑置無用、技術性能落后的設備進行淘汰,并作更新和技術改造,由此所增加的容量納入原廠容量,并按新的容量作為可用容量來核定生產能力。
7.1.6 經營到期后,若甲方重新向外轉讓經營權,乙方有優先選擇權。
7.1.7 乙方根據自身的發展需要,可以轉讓其在本合同書下的權利、權益和義務。如果需要轉讓,乙方應向甲方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通知,甲方不得無理拒絕。
7.2 乙方的義務。
7.2.1 乙方保證具有合法而獨立的主體資格,能獨立承擔受讓資產所生產的合同義務和法律責任,具有受讓甲方所轉讓資產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7.2.2 乙方向甲方保證其簽署本合同及其相關各項文件未違反現行法律或其現存的契約或其他義務。
7.2.3 乙方必須依法、守法經營,并按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費。
7.2.4 乙方必須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條文規定,并保證污水的處理能力達到招標文件中的技術質量約定。
7.2.5 乙方在受讓轉讓資產后,_________廠的現有人員由乙方全部接收,并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
7.2.6 乙方按要求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的證照和文件。
7.2.7 乙方承諾以_________方式(_________年的特許經營權)承擔該廠的擴建工程和_________區廠的新建工程。
7.2.8 特許經營期滿后,乙方把_________廠交還給甲方,并確保交還給甲方的設備能夠正常運行。
第八條 轉讓費用:甲乙雙方各自承擔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過程中所產生的稅費及其他費用。
第九條 運行標準:根據_________廠的原有設計和目前的實際情況,在特許經營期內,執行其在移交前的運行標準,即是以下的標準:
如果本合同簽訂之后中國法律、法規和法令或任何與本項目的批準有關的實質性條件發生變化,包括降低了_________排水公司污水供應的水質標準、提高了項目公司排放水標準或要求增加污泥消化系統等而改變了運行標準,從而導致項目公司的權利或義務發生實質性的不利變化,項目公司有權提出改變本協議的條款,以使其基本上達到發生這些變化之前的同樣的經濟地位,甲方在合理條件下不得拒絕。
第十條 考察和檢驗
甲方同意項目公司或其發起人提前對_________污水處理廠生產設施進行為期一個半月的考察和檢驗,_________排水公司應為項目公司提供必要的便利。如果考察結果顯示_________污水處理廠生產設施存在重大缺陷,如達不到_________噸/日處理污水能力或不能穩定連續運營,以及達不到現行排放標準等,則應由甲方自費進行修復。
第十一條 接收
甲方和乙方應在資產購買合同生效后立刻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使得項目公司合法獲得_________廠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資產產權證書。雙方按合同附件所列的資產、資料等清單進行移交,同時進行人員的接收,乙方同意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并建立新的勞資關系后接收原_________污水處理廠的全部員工進入項目公司。
第十二條 運行考核
項目公司正式接收_________污水處理廠后_________個月作為資產的接收運行考核期,在此期間內如發現屬于接收前污水處理設施存在重大缺陷使處理后出水未達到附件的要求,_________排水公司須承擔修復責任及費用。
第十三條 收費方式
13.1 收費的標準:在合同經營期內,在現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乙方向甲方分四個階段按不同的標準收取污水處理費:_________。
13.2 收費的途徑:在特許期內,乙方應于每月結束后_________個工作日內與甲方核對上月實際污水處理量,并由雙方簽字確認核對結果。甲方對此應予全力配合。甲方應在其后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按確認的結果與最低污水保證量所得出的結果的較大者向項目公司支付相關款項。乙方在收到相關的款項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交稅務部門規定的發票。
13.3 收費原則:甲方應按污水處理合同中的最低污水供應量保證條款。每月至少按設計能力100%的標準向乙方免費提供污水。如果提供的污水量低于此標準,甲方應按此標準計算的污水量及污水處理收費價向乙方支付污水處理費;超過設計能力100%的,超過部分支付污水處理變動成本,其余部分按污水處理收費價支付污水處理費。
13.4 支付:雙方應與托管銀行正式簽署污水處理費托管賬戶協議,政府所有的污水收費在銀行設立專用帳戶,上述帳戶的資金保證必須是干凈的,投資方擁有第一優先權來劃走作為污水處理費中的款項,以確保乙方能及時獲取其污水處理費收入。向乙方支付的費用應按本協議附件1和本協議附件3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賬號。
13.5 污水處理費的支付:在特許期內每個日歷月,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上月的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應完全以人民幣支付。
13.6 收費調整:價格可以根據物價因素變化而作階段性調整(每年一次),從第1年開始計算,但只是從第5年后作出累計執行,以后每年調整一次,調價公式附后。
第十四條 進出水超標的處理_________。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5.1 甲、乙雙方應該盡力履行本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相應義務條款,則應當承擔因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15.2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其金額為合同約定轉讓價格的_________%。
15.3 若由于甲方毀約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除執行15.2條款外,甲方還應退還乙方已支付的款項加按日萬分之_________的利息還給乙方。
15.4 乙方逾期支付轉讓金,超過_________天按逾期每天向甲方支付萬分之_________的滯納金。
15.5 乙方無不當理由對設施連續_________天停運,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乙方責任,并要求乙方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5.6 甲方若未能按合同規定向乙方支付污水處理費,超過_________天,每日按違約金額萬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滯納金。連續_________個月未能支付時,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除付清欠款及滯納金外,同時賠償由此給乙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15.7 一方違約在先,可以成為另一方的有關聯的后違約的免責理由。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16.1 本合同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合同所稱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
16.1.1 宣布或未宣布的戰爭、戰爭狀態、國外敵對勢力的行為、封鎖、禁運、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為。
16.1.2 火災、水災、臺風、颶風、海嘯、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他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
16.1.3 核輻射、毒氣以及暴亂、騷動和其他人為因素的破壞。
16.1.4 合同雙方認同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6.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將不視為違約,但應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如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任何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16.3 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在合理期限內將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質和迫使該方暫停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該方義務程度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對方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逾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
16.4 在不可抗力狀況一經結束,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盡快履行義務。
16.5 若發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對因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義務而使遭受的任何損害以及增加的費用和損失承擔責任。
16.6 雙方應互相協商,采取一切合理步驟將各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
17.1 本合同是雙方平等自愿,認真磋商的結果,雙方知悉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和內容。
17.2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在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即時生效。
17.3 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其與本合同不符之處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和修改
18.1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法律約束力,甲、乙雙方不得隨意更改。本合同確需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面合同。在新的書面合同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8.2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國家或地方有關政策與本合同簽訂時相比,使甲、乙雙方有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雙方協商解決。
18.3 乙方若由于管理不善或經營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事故或連續兩季度未完成合約規定的主要技術指標,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追索由此而引起的經濟損失。
18.4 若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干預乙方的經營運作,使乙方無法正常經營,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8.5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18.6 對本合同的條款作任何修改,均須由雙方協商,以書面補充合同形式進行。
18.7 本合同在特許經營期滿時自行終止。
第十九條 保密條款
19.1 本合同任何一方應將本合同和與合同相關的條文文件以及與訂立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細節,雙方之間的相互聯系及提供的文件作為秘密資料對待。
19.2 除本次資產轉讓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經另一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乙雙方之外的第三方泄露。但為了本合同目的而向有關中介機構、合作機構、金融機構及監管機構披露本合同資料則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條 通知
20.1 因本合同而致甲、乙雙方相互之間的正式聯系,通知與信息傳遞事宜,均須以書面方式知會對方。緊急情況下,通知方可先以口頭形式通知被通知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內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
20.2 本合同確定的書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形式。
20.3 各項書面通知應送達對方下列地址:甲方地址: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21.1 本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
21.2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21.3 爭議解決期間,合同雙方應繼續履行除爭議事項之外的本合同其他各項約定。
第二十二條 附則
22.1 本合同與特許權協議及其附件構成甲、乙雙方就甲方將資產轉讓給乙方而達成的全部和唯一合同。本合同與特許權協議不符之處,以特許權協議為準。
22.2 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訂立補充合同作為合約附件。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進水標準;出水標準;資產清單。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關鍵詞: 特許經營;拍賣;產權交易;定價
Abstract: this paper qingbaijiang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franchise auction case of introduction, mainly to the transaction pre-stage feasibility, auction pricing and auction procedures.
Keywords: franchising; Auction; Property transactions; pricing
中圖分類號: U664.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建設部《關于加強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提出開放市政公用市場、建立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制度的要求,各地政府為鼓勵社會資金進入污水處理行業,提高污水處理技術和運營管理水平,多采用BOT(建設運營移交)、TOT(轉讓運營移交)、委托運營等市場化融資手段實行特許經營權轉讓,以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擇優選擇特許經營者。
2003年12月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聯合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3號),該辦法明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可見拍賣也是產權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2009年成都市青白江區污水處理廠TOT融資中,采用公開拍賣方式進行了特許經營者的選擇,成功實現了項目的市場化運作。
一、項目交易機制分析
青白江污水廠TOT招商的運作遵循我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地方法規的規定,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布信息并征集意向合作方,通過競爭選擇合作方實現了國有權益的轉讓。
在青白江污水廠特許經營權拍賣咨詢服務中,我對項目交易的關鍵點總結以下:
1、項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和重大事項調研
項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和融資決策是關系到污水廠特許權轉讓市場化運作成敗的關鍵,這一階段應引入專業的咨詢公司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項目涉及到的技術、經濟、法律、人員安置和項目風險等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擬定實施方案,進行周密的經濟分析與測算,編制法律文件。這些工作一方面為政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決定項目轉讓方案能否得到審批、決定項目能否順利地進行市場化操作,明確項目在特許期內運行管理要求。另一方面,也確保了提供給潛在投資方關于項目現狀、技術要求、交易價格等準確有效的信息,準確透明的信息有助于吸引越多的競買者,拍賣的競價功能就越能得到充分的發揮。
2、拍賣定價
拍賣是產權擁有者和需要者雙方通過競買方式,使產權從擁有者向出價最高的需要者轉移的一種產權轉讓形式。國有產權轉讓拍賣交易形式,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價格問題。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國有資產的拍賣應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在評估資產的市場價值時,無論選擇那種方法評估,都要與項目具體情況、評估時的市場條件、評估所依據的假設和各種經濟技術參數相適應。
雖然資產評估確定了的資產轉讓的參考價值,但是,國有產權交易具有涉及多方主體、委托、社會政治等特點,因而收益性在拍賣定價中并不一定是唯一決定因素,還需協調各方利益,促使產權交易的順利進行。針對國有產權轉讓特點,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明確了定價管理,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資產評估的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職工安置、引進先進技術等因素。
青白江污水處理廠經資產評估確定污水廠資產價值的同時,考慮到污水廠運營現狀、技術改造資金需求、企業原有職工妥善安置等問題,水務局設置競拍底價3000萬元,對技改前后的污水處里服務費單價進行測算,按照“既定污水處理付費單價而競拍轉讓價款”的拍賣策略,吸引了多家投資人報名參與競拍,使政府方能夠從中選擇到資金雄厚、技術實力好、管理水平高的投資人,并和出價最高者簽約。
3、履行拍賣程序
產權交易定價后,最終的交易價格還要通過具體交易過程形成,需要招標、競爭性談判、拍賣競價等交易程序實現價格發現功能。
拍賣是通過一系列明確的規則和投標人的競價所形成的價格來決定資源配置的一種市場機制,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或最低)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拍賣構建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平臺,引入了競爭機制,在市場參與者投標竟價的基礎上,以明確的規則決定資源配置和資源價格。通過競爭,轉讓方最終將產權轉讓給對交易具有最高估價的競拍者而獲得最大收益。
國企產權拍賣交易要實現國企產權的有效配置、且通過溢價競拍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政府方的收益目標需要考慮:
使國有產權以盡可能高的價格進行轉讓,以最大限度的發揮國有資產價值;
通過國企產權交易使國有企業能引入資金、技術、管理、市場、人才等資源增量,促進企業快速發展實現最大的價值;
使原國企職工得到妥善的安置,降低社會成本和政治風險。
而每個參與競拍的買者,在對拍賣規則承諾的基礎上、根據自己掌握的項目產權信息和對其所作的判斷,來評估該資產在未來的可能收益,進而確定購買該產權的交易價格。
青白江污水廠特許經營權最終以7040萬元的價格成功競拍,溢價135%,實現了國企產權的最優拍賣收益,而且滿足了政府方提高污水廠運營管理水平、實現技術改造和妥善安置原國企職工等多重目標。
二、拍賣與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的比較
拍賣水務基礎設施的運作方式與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方式轉讓特許經營權相比:幾種操作方式都是在公開、平等的交易規則下,進行競爭,從多個交易對象中擇優選擇投資方,使資源獲得最優配置。兩類操作的區別見表1。
表1拍賣與招標、競爭性談判的比較
三、結論
青白江污水處理廠特許權拍賣方式運作是推進市政項目設施市場化運作有益的探索和嘗試,與傳統的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方式一樣滿足了政府方招商引資的要求、實現市場化運作。應用拍賣交易良好的價格發現功能,轉讓方可以通過項目產權評估和附屬的特殊問題制定合理的保留價,將拍賣品授予報價最高競標者。每個參與者通過公開公平的競爭,通過市場定價實現資源最優配置,實現轉讓產權價值最大收益。并且,參與者對拍賣中附加的人員安置、技術要求等非價格因素約束的承諾,使得參與者在追求投資利益的同時也實現了轉讓方所設定的多重目標。
因此,在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實踐中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可利用拍賣機制進行產權轉讓,促進公用事業的發展、促進國企改制的順利進行、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參考資料:
1、左大鵬如何完善企業國有產權拍賣機制[J]商業時代.學術評論,2006(1)
2、許永國拍賣經濟理論綜述[Jl.經濟研究,2002,(9)
3、寧向東、高文瑾 《國有資產的定價與交易》.國有資產管理2003,(9)
關鍵詞 軌道交通,特許權經營,民間資本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需要加大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政府建設資金短缺、基礎設施建設融資難等問題日益突出。為彌補政府投資以外的巨大資金缺口,發展特許權經營,將成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中卓有成效的籌資模式。
1 特許權經營的內涵
特許權經營是指政府為了提供基礎設施、社會福利及相關服務與非公有實體之間所做的一種安排,它是在特許權合約的基礎上非公有實體參與的一種經營模式。其初始理論最早由英國人查德維克于1859年提出,后由德姆塞茨于1968年將其作為對自然壟斷的管理方法進行了理論上的升華和更新。對自然壟斷的傳統管理方法是對價格進行管制。而德姆塞茨則建議采取特許權經營的方法,其內涵是用獲得市場所進行的競爭來代替市場內的競爭,可較好地處理規模經濟和競爭的關系。企業為獲取一項業務在一定期限內的壟斷經營權而參與競標,其中要價(成本補貼)最低、報價(實現收入)最高者(假設無質量差異)被授予特許經營權。在利益的驅動下,經營者將提高經營效率,改善服務質量,以確保特許權招標當局獲得大部分壟斷性租金和選出最有效率的經營者。
特許權經營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民營化。后者除了私人擁有外,其運作主要受制于市場機制和政府一般性的規則;前者則不同,合作各方的責任、風險和回報主要受制于特許權出讓合約,同時政府承擔不同程度的責任,如提供土地、保證一些資源的供應,作出必要的允諾以及過程的監管。其基本理念是:將建設或維護公共資產的責任和風險轉移給非公有制實體,通過民間財團競標,降低城市基礎設施的開發建設成本和運營維護支出;特許權使用期滿后項目的所有權有償或無償轉讓給政府。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行業,依法實施特許經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實施特許經營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確定。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依據人民政府的授權(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第六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資源的原則,鼓勵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共享。
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應當本著有關各方平等協商的原則,共同加強監管。
第七條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施、設備;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
(五)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七)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開招標條件,受理投標;
(二)根據招標條件,對特許經營權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方案預審,推薦出符合條件的投標候選人;
(三)組織評審委員會依法進行評審,并經過質詢和公開答辯,擇優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
(四)向社會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時間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滿,對中標者沒有異議的,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準,與中標者(以下簡稱“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九條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經營內容、區域、范圍及有效期限;
(二)產品和服務標準;
(三)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以及調整程序;
(四)設施的權屬與處置;
(五)設施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約擔保;
(八)特許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解決方式;
(十一)雙方認為應該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企業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二)監督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履行法定義務和協議書規定的義務;
(三)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
(四)受理公眾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投訴;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七)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科學合理地制定企業年度生產、供應計劃;
(二)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組織企業安全生產;
(三)履行經營協議,為社會提供足量的、符合標準的產品和服務;
(四)接受主管部門對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五)按規定的時間將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主管部門備案;
(六)加強對生產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設施完好;
(七)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二條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三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四條在協議有效期限內,若協議的內容確需變更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五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確需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主管部門,并經其同意。
第十六條特許經營期限屆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組織招標,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十七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提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申請的3個月內作出答復。在主管部門同意解除協議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十八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一)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特許經營權發生變更或者終止時,主管部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市政公用產品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與穩定性。
第二十條主管部門應當在特許經營協議簽訂后30日內,將協議報上一級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在項目運營的過程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經營情況進行中期評估。
評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兩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實施年度評估。
第二十二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審定和監管市政公用事業產品和服務價格。
第二十三條未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擅自停業、歇業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二十四條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經營項目的臨時接管應急預案。
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取消特許經營權并實施臨時接管的,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并召開聽證會。
第二十六條社會公眾對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享有知情權、建議權。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公眾參與機制,保障公眾能夠對實施特許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直轄市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實施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實施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實施特許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披露。被取消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參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競標。
第二十九條主管部門或者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違反協議的,由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對其授權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負主要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競標者授予特許經營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