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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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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保護

商業秘密保護范文第1篇

一、我國對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

盡管我國商業秘密立法起步較晚,但速度很快,至今已基本建立了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制度,為企業保護商業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筆者以法律層次效力為基礎來列舉我國主要商業秘密的立法。

(一)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正)第20條的規定關于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的規定。

(二)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1款列舉了3種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禁止性規范;第2款是關于不正當競爭進行界定的解釋性規范;第20條是關于侵害商業秘密等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第60條第2款關于附隨義務的規定;第92條關于后合同義務的規定;第十八章第二節關于技術轉讓合同中關于技術秘密轉讓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4條、第80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以非專利技術出資(包括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以及對非專利技術金額的限制規定;第61條第1款、第123條第2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經理競業禁止的規定;第62條、第123條第2款關于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泄露企業或公司商業秘密的禁止性規定;第215條關于董事、經理違反競業禁止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及其他責任的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5條第1款關于合營企業各方可以以工業產權(包括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進行投資的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8條關于中外合同者可以提供工業產權以及非專利技術(包括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作為合作條件的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8條關于侵害其他科技成果(包括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3條關于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的規定;第40條第6項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8、《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10條第2款關于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進出口商品檢驗的職責中,對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的規定;第37條關于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

9、《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51條第1款關于國家建立科學技術保密制度的規定;第60條關于非法竊取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7條關于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時,應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的協議以及中介機構在從事或者居間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負保密義務的規定;第28條關于企業內部的保密制度建立的規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2款關于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的規定。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22條關于勞動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保守企業商業秘密有關事項的規定;第102條關于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事項,給企業造成損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19條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以及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的規定。

(三)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關于技術秘密轉讓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24條第3款關于屬于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中醫藥科研成果,確需轉讓、對外交流的,應當符合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第35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重大中醫藥資源流失和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泄露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6條第1款關于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工業產權(包括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作價出資的規定。

(四)部門規章

1、國家經貿委《關于加強國有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通知》中關于正確理解商業秘密的定義,合理認定商業秘密的范圍的規定。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共12條,以下簡稱12條規定)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作了具體的規定。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對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進行了規定。

4、原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對商業秘密和競業禁止作了細致的規定。

5、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5條關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的規定;第6條關于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秘密侵權問題的函》

第2條關于由于勞動者未履行保守商業秘密的內容,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作了明確的規定。

商業秘密保護范文第2篇

一、商業秘密的基本知識

商業秘密的法律定義

廣義地說,構成一個企業競爭優勢的任何機密的商業信息都可以被認為是商業秘密。除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許可使用這些信息都將被認為是一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和侵權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中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

從上面的定義可以看出,商業秘密具有以下四個法律特征:秘密性、價值性、實用性、管理性。

1.秘密性——不為公眾所知悉。商業秘密首先必須是處于秘密狀態的信息,必須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從公開的渠道所獲悉, 不為公眾所知悉,這是商業秘密的首要構成要件,也是商業秘密的核心特征。對于商業秘密的秘密性,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把握。

商業秘密的知悉范圍

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對的,它不像專利那樣要求除所有人之外,國內外絕對沒有人知悉和使用,商業秘密可以被一定限度的負有保密義務的人知道,可以被多個公司或個人同時擁有。比如,負有保密義務的本單位職工因工作需要會知悉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的供應商和客戶因業務往來會了解到商業秘密,其他單位或個人通過自主研發或反向工程獲取商業秘密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因司法、行政程序國家工作人員會知悉商業秘密,等等,這些情況都不影響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所以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對的。

商業秘密的認知難度

商業秘密必須具有一定的新穎性,不能把公共領域內的信息當作自己的商業秘密。但是,商業秘密新穎性的門檻很低,不像專利那樣要求具有實質性的顯著進步,只要是不為同行所一般知悉的信息都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但對這一特征的誤解,往往使一些企業不能正確識別和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舉一個例子,一家公司為了促銷產品,策劃在一段特定的時間內,舉行一次有獎銷售活動,這種策劃即屬于企業經營中的營銷策略。在籌劃期間,這一促銷策略作為公司的經營信息,屬于公司的商業秘密。有人也許會說,這種營銷手段很普通,地球人都知道啊,怎么會是商業秘密呢?這里的關鍵是,雖然一般人都懂得這種營銷手段,但并知道你們公司具體的操作細節,比如時間、獎勵方式等,所以仍然具有秘密性,一旦被競爭對手知道,公司的促銷效果就難以達到,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但由于該營銷手段已為公眾,包括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所知悉,若有其它企業進行效仿舉行同樣的活動,則不屬于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因此,可以看出,一種技術或營銷策略要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并不一定要求完全不被同行知道,只要其中的部分信息具有秘密性即可。

商業秘密的獲取難度

商業秘密必須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信息,這是對商業秘密獲取難易度的要求。所謂不能從公開渠道獲取,實質上是要求商業秘密不能向社會公開,一旦公開便進入了公共領域,不再是商業秘密了。所謂向社會公開,是指向不特定的人員透漏,向特定的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公開不是向社會公開,比如前面所講的幾種情況。社會公開的渠道包括將商業秘密公開發表、演講、展覽或者存放在公眾可以直接獲取的地方。比如一家公司就其開發的一項技術向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通過初審之后,該技術以專利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公布,但在實質審查階段,該專利申請被駁回,沒有得到批準,這家公司就決定將這項技術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后來,該公司發現另一家公司也采用相同的技術生產同樣的產品,便以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向工商部門投訴。調查中,被投訴的公司稱其是通過專利公告查到這項技術的,并出具了那份專利公告。工商部門最后認定該技術不是商業秘密,沒有支持該公司的投訴請求。為什么公司自主開發的技術不是商業秘密呢?關鍵是該技術已經通過專利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公開了,進入了公共領域,人們可以輕易地通過文獻檢索得到這項技術。又如,某單位科技人員從一本外文雜志上看到某項通用產品的特殊制造方法,可以大大降低成本,經分析,該方法在國內尚屬首例,有遠大的經濟前景,該單位便按雜志上介紹的實施方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開發生產。那么該技術是不是商業秘密呢?我們可以看到,雖然該單位在國內率先使用了該方法,但由于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法律并認為它享有商業秘密。

2.價值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價值性是指商業秘密能通過現在或將來的使用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價值和競爭價值。首先,價值包括現實的價值和潛在的價值。不管是現實的可直接使用的商業秘密,還是正在研究、試制、開發中而具有潛在的、可預期的價值的信息,都可以構成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其次,不管是積極信息還是消極信息,只要有價值性,就可以構成商業秘密。不論是對生產、銷售、研究、開發等生產經營活動直接有用的信息,還是在生產經營中有利于節省費用、提高經營效率的信息,如某些失敗的技術研究資料和經營信息等,對權利人改進科學實驗或者經營思路具有重要價值,對競爭對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蘊涵著潛在的經濟利益,可以帶來競爭優勢,都屬于商業秘密。最后,不論是繼續使用的信息還是短暫的信息,只要具有價值性就可以構成商業秘密,比如標書標底這種商業秘密就是典型的短暫信息。

3.實用性——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使用價值。商業秘密的實用性和價值性有很密切的聯系,但實用性有其自己的特殊內涵,就是說商業秘密必須是一種現在或者將來能夠應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對生產經營有用的具體的技術方案和經營策略。法律并不保護單純的構想和抽象的理論、概念,抽象的、模糊的原理或觀念的覆蓋范圍極其廣泛,尚處于探索階段而無法具體化,如果給予保護,就會束縛他人手腳,妨礙他人的商業機會,不利于社會進步。

4.管理性——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除了要求具備上述的三項客觀特征外,權利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保密意圖。權利人對其所產生的符合商業秘密客觀特征的信息,必須采取能夠明確顯示其主觀保密意圖的保密措施,才能成為法律認可的、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那么保密措施必須達到何種程度?現實中各企業的做法各不相同,有的保密措施非常嚴格,比如舉世聞名的可口可樂配方,可口可樂公司將它鎖在銀行的保險柜里,只有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開啟,只有兩名員工知道這個配方,這兩個員工的身份永遠對公眾保密,而且,他們倆不能乘坐同一架飛機。有的公司保密措施可能很簡單,只是和員工簽定了保密協議而已。法律規定的標準是采取“合理”、“適當”的保密措施,怎么叫合理?怎么將適當呢?是不是要求每個企業都要部署導彈和裝甲車?當然不是。執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只要是能夠明確顯示權利人保密意圖、并且符合一般保密常識的保密措施,就符合商業秘密的這一法律特征。一般性的保密措施起碼要符合下列保密常識:(1)限制了接觸范圍;(2)明確了接觸的準許條件或者采取了限制接觸的技術手段;(3)對接觸人員明確賦予了未經授權不得使用、披露的義務;(4)接觸到該商業秘密的人都能顯然識別和認識其為商業秘密。具體的一些保密措施下面我們還要詳細講述。

上述四個法律特征,是商業秘密缺一不可的構成要件。只有同時具備四個要件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才屬于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基本范圍

商業秘密可以分為兩大類:即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技術信息

主要包括:技術設計、技術樣品、質量控制、應用試驗、工藝流程、工業配方、化學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計算機程序等。作為技術信息的商業秘密,也被稱作技術秘密、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等,在國際貿易中往往被稱為Know-How.

經營信息

主要包括:發展規劃、競爭方案、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產銷策略、財務狀況、投融資計劃、標書標底、談判方案等。

另外,有幾種容易被忽略的商業秘密需特別說明一下:

1.工藝程序:有時幾個不同的設備,盡管其本身屬于公知范疇,但經特定組合,產生新工藝和先進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為商業秘密。如一家公司在生產優質鋼部件過程中,有一個連續澆鑄的程序,該程序是在澆鑄這道工序上工作多年的雇員摸索出的一種生產率最高的操作方法,并且這一方法還不為他人所知,該程序就是一項商業秘密。許多技術訣竅就屬于這一類型的商業秘密。

2.機器設備的改進:在公開的市場上購買的機器、設備不是商業秘密,但是經公司的技術人員對其進行技術改進,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這個改進也是商業秘密。

3.客戶名單:客戶名單是商業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若被對手知道,顧客會受到引誘或騷擾,從而妨礙公司的正常經營??蛻羰墙灰椎南鄬θ耍緛砭褪枪_的,為什么還能認定客戶名單是商業秘密呢?這是因為客戶名單不為公眾所知悉,并不是客戶自身具有秘密性,而是指經營者與客戶的具體交易關系具有秘密性。其他經營者并不知道客戶需要這一類產品或服務,要得到客戶是需要花費一定時間和財力的,這一信息被競爭者知道后,勢必對公司不利。

4.研究開發的有關文件:記錄了研究和開發活動內容的文件,這類文件就是商業秘密。如藍圖、圖樣、實驗結果、設計文件、技術改進后的通知、標準件最佳規格、檢驗原則等,都是商業秘密。

5.公司內部文件:與公司各種重要經營活動有關聯的文件,也是商業秘密。如采購計劃、 供應商清單、銷售計劃、銷售方法、會計財務報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業的商業秘密。它們若被競爭對手知道,都會產生不良后果。

6. 第三方商業秘密:按照法律和協議,企業對第三方負有保密責任的第三方的商業秘密,比如在商業合作中了解到的其他企業的商業秘密。要像自己的管理商業秘密一樣加以保護,否則,一旦泄露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所述的這些都有可能成為企業的商業秘密,只要它們符合商業秘密的四個法律特征。因而我們可以說商業秘密是存在于企業的方方面面、存在于它的產供銷各個環節;同時商業秘密在企業中是不斷產生、不斷消亡的,其范圍非常廣泛,凡是對公司有利,能在競爭中獲勝,經公司有意進行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都是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權利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包括商業秘密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當商業秘密遭到侵犯的時候,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擔法律責任。

這里我們主要講一下技術秘密的歸屬問題,因為經營秘密的歸屬問題通常是容易確定的,而技術秘密的歸屬確定情況比較復雜。這里主要講雇傭關系、委托開發關系和合作開發關系中商業秘密的歸屬問題。

1.雇傭關系下商業秘密的歸屬

雇傭關系下商業秘密的歸屬分兩種情況,即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和非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

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

根據合同法第326條,職務技術成果屬于單位所有,由單位擁有并行使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

所謂職務技術成果是指執行單位工作任務,或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

如果技術成果與職工的工作任務和責任范圍沒有直接關系,而且不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就屬于非職務技術成果。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屬于職工個人,其使用權、轉讓權由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擁有和行使。

2.委托開發關系下商業秘密的歸屬

公司除了自行研究開發之外,往往也會出資委托其他公司或科研機構研究開發生產技術。合同法規定,委托開發關系下商業秘密的歸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約定委托關系下完成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也可約定屬于被委托人。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也就是說由當事人共同擁有。但是,被委托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人。另外,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委托開發中完成的技術成果的專利申請權屬于被委托人。

3.合作開發關系下商業秘密的歸屬

有時企業也會和其他公司和科研機構合作開發技術項目,以取長補短。合作開發關系下商業秘密的歸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約定委托關系下完成的技術成果屬于參加合作的任何一方或幾方。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歸全體合作人共同擁有,共同行使使用權、轉讓權和專利申請權。

二、商業秘密的內部管理

商業秘密保護手段的優勢與風險

既然商業秘密存在于企業的各個方面,那么在眾多的知識產權保護手段中,選擇采用商業秘密保護手段的優勢在哪些方面呢?與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方法例如專利相比有何不同。

1、保護對象的廣泛性優勢。有些商業秘密是不能獲得專利法保護的。對于商業秘密可以分為兩類: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顯而易見,經營信息是不可能得到專利保護的,技術信息也是有一部分可以獲得專利保護。對于技術信息是否適合專利保護的方法也需要進一步加以區分。那些不為產品直接反映的結構、工藝、不能利用“反向工程”獲取的技術、工藝性、配方性的技術信息,采取商業秘密保護的方法將更加適宜。

2、期限優勢。各種專利的法律保護都是有一定期限的,最長20年,期滿后便進入了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商業秘密的保護期則與此不同,如果能永久保密,則享有無限的保護期,可口可樂的配方已經保密了一個多世紀,成了最著名的例子;如果在短時期內就泄了密,那么保護期也隨之結束。

3、地域優勢。商業秘密無地域性特征,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國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發放許可證;而知識產權則都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國有知識產權不一定在另一國有相應的權利,但你的信息卻是在世界范圍內的公開。

4、保密優勢。商業秘密是不公開的;而專利、商標、著作權都是公開的。 商業秘密只被少數人知道,一旦被侵權,也比較容易發現。而專利在世界公開,在地球的某個角落發生侵權行為,很難及時發現。

4.保護費用較低。專利的申請是一個漫長而成本高昂的過程,而商業秘密不需要履行注冊等程序,只需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可以說是保護知識產權的一種經濟、實用的手段。

當然商業秘密的保護方法在有優勢的同時,也必然存在著一些缺陷。商業秘密在性質上雖然是一種知識產權,但是,它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比存在著區別,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形態。主要表現在:

A、商業秘密的獨占性不是依靠任何專門法律而產生的,而只是依據保密措施而實際存在的,一旦公開,便不再受保護;而專利權、商標權則由專利法、商標法直接賦予,不能靠當事人的行為而自然產生,并不像商業秘密那樣,如果無保密性即無所謂秘密的權利。由此為保持秘密性,必須要求企業有一整套的保密措施,否則風險很大。

B、 商業秘密不能對抗獨立開發出同一秘密技術、知識的第三人,任何獨立獲得相同技術知識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轉讓這種知識;而其他知識產權則一般說來具有排他性,可以對抗任何人,其中工業產權表現得尤為明顯。

因此,單純的商業秘密的保護存在著一定的風險性。我們認為最為妥當的方式是將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與商業秘密的保護綜合運用,對企業知識產權進行綜合保護。假設企業研制了一種新產品。通過技術人員和法律專家分析,其中某一創新點在產品投放市場后易于被反向工程解密,而其他都是不易被產品所反映的工藝程序、結構等信息,那么企業完全可以針對那一項創新點去申請專利的保護,而對后者適用商業秘密的保護。進一步,一旦這項含有商業秘密的產品享有盛譽占領了市場,商業秘密在某些情況下又可借助商標法的保護,其他人即使利用了同樣的方法或配方制成了同樣的產品,由于不能使用該暢銷商品的注冊商標,也就不能擠占該暢銷產品的市場從而獲利。例如,馳名全球的可口可樂飲料,即使有人分析出其配方,制成同樣的飲料,也仍不能使用“可口可樂”商標,不可能輕易進入市場,打開銷路。由此商標法對商業秘密也起一定程度的保護作用。當然這是一種比較完美的假設,但是由此是可以給我們的企業一點啟示的。

商業秘密的泄密途徑

綜合各種情況,本文認為可以將商業秘密的泄密途徑歸納為以下六個方面:

1.離職或在職員工泄密

受不當利益驅使,員工或員工集體離職后,可能帶走商業秘密;不忠實的在職員工也可能向他人提供商業秘密。企業內部職工泄露商業秘密的比例比較大,據有關調查顯示,企業泄露商業秘密,30%是企業的在職員工,28%是離退休的員工。

2.工(商)業間諜

有些公司認為,研究開發最有效的捷徑莫過于獲取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這種觀念使得越來越多的公司,甚至包括具有良好國際信譽的公司,利用工(商)業間諜非法獲取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例如日本維尼公司的總會計師田中德川去醫院看牙,不擇手段的競爭對手竟然買通醫生,在其假牙內安裝了微型竊聽器。維尼公司的財務秘密變成了對方的“殺手锏”,在競爭中極其被動,最終破產。

3.接待外來人員采訪、參觀、考察、實習中疏忽大意

采訪、參觀考察等有助于提高企業的公眾形象,但同時這也是商業秘密失密的重要渠道。這樣的實例很多,如曾有某國一位工程師,腳穿著粘性鞋子參觀飛機制造廠,以獲得金屬挫屑用來進行化學分析。再如,我國生產的龍須草席,歷史悠久,清朝時是皇帝享用的貢品。從1953年開始出口,外銷日本、香港、馬來西亞、意大利等國家和地區。曾在萊比錫世界工藝品博覽會上被譽為“中國獨有的工藝品”,為國家贏得了大量外匯。80年代初,日本某企業派人參觀了生產全過程,對每一道工序都作了詳細了解和拍照。此后不久,日本就停止從我國進口龍須草席,同時在國際市場上與我競爭,逐步取得壟斷地位,最終導致我國出口生產廠家全部倒閉。

商業秘密保護范文第3篇

摘要:隨著中國加入WTO以來,我國的企業面臨越來越多的挑戰,特別是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遠遠落后于進入中國市場的跨國公司。同時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建設上起步晚,但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發展很快,先后頒布實施了《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司法解釋,并加入了相關國際條約。有關商業秘密規定就在這一系列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本文通過解析商業秘密的法律規定及其內在的涵義,進而通過案例分析來闡述商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性及對如何做好商業秘密制度化管理的問題加以闡述,以希望有助于企業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加以更加有效的管理和保護,保持企業發展的競爭優勢帶來更大經濟效益。

關鍵詞:商業秘密;保護;途徑

保護商業秘密實質上是“反不正當競爭”中的一部分。多數有法律保護它的國家,都是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軌道去保護的。中國也是如此。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有權把其秘密作為技術轉讓或其他貿易活動之標的。在這個意義上,它同專利權一樣,是一種“積極權利”。決不像有人認為的那樣,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一切權利都“沒有賦予當事人以一種積極的權利”。[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商業秘密保護實踐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該法于1993年頒布實施,根據該法第二章規定,所列舉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1)假冒或仿冒行為;(2)商業賄賂行為;(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5)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6)商業誹謗行為;(7)公用事業和獨占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8)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9)壓價銷售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條件的交易行為;(11)招標投標中相互勾結排擠競爭的行為??梢姺蓪⑶址干虡I秘密的行為定性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一。根據本法第十條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實施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把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具體規定為“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標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但并非所有以上所稱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就等同于法律法規所指并受其保護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應當包括四個法律要件:“不為公眾所知悉—秘密性”、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利益性或價值性”、 “實用性”、 “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1)秘密性這一特征是指某一具體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處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狀態即處于一種保密狀態,而不像專利權的獲得必須要向公眾公布其技術信息。判斷的標準就是相關領域的技術工人或者經營者能否通過公共渠道以普通的方式獲得并且可以自由使用,如果不能以以上方式自由獲得而是一種秘密使用,那么該信息屬于仍然處于保密狀態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2)價值性是指某一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掌握這一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的權利人能夠為自己帶來商機更有競爭優勢創造更多的財富。(3)實用性是指商業秘密必須是客觀具體有用的信息。(4)保密性就是商業秘密的持有人對其技術信息或商業信息所采取的合理的保密措施。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解釋“合理保密措施”的判斷因素為:考慮(權利人)努力的程度、保持秘密信息的花費、信息的價值以及他人通過合法方式取得該信息的難易程度。

從分析以上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來看,對商業秘密的秘密使用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價值的同時,有可能使商業秘密造成披露的風險,如方向工程、接觸或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跳槽或自開公司后加以利用、含有商業秘密的作品出版等。由于商業秘密蘊含著巨大的利潤和競爭優勢,它一旦被竊取或為競爭對手利用,使得權利人不僅不能維持競爭優勢,而且企業還會遭遇破產的危險。因此,為保持競爭優勢,企業對商業秘密的管理和保護是企業發展的重中之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8起典型案例,[2]其中案例7 江西億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余志宏等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創下多項之最:本案系全國最大一宗侵犯經營信息類商業秘密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判處的罰金總額高達3700萬元,創商業秘密犯罪案件罰金數額全國之最。這起案件將對企業在商業秘密的保護方面有很大的啟發。該案中被告人余志宏等四人原系珠海賽納公司員工,四人在日常工作中能夠接觸并掌握珠海賽納公司的品牌區、南美區、亞太區的客戶資料以及2010 年的銷售量、銷售金額及珠海賽納公司產品的成本價、警戒價、銷售價等經營性信息,并負有保守珠海賽納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2011年初,余志宏與他人成立江西億鉑公司,生產打印機用硒鼓等耗材產品,并成立中山沃德公司及香港Aster公司、美國Aster公司、歐洲Aster公司銷售江西億鉑公司產品。余等四人將各自因工作關系掌握的珠海賽納公司的客戶采購產品情況、銷售價格體系、產品成本等信息私自帶入江西億鉑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以此制定了該二公司部分產品的美國價格體系、歐洲價格體系,并以低于珠海賽納公司的價格向原屬于珠海賽納公司的部分客戶銷售相同型號的產品。經對江西億鉑公司、中山沃德公司的財務資料和出口報關單審計,二公司共向原珠海賽納公司的11個客戶銷售與珠海塞納公司相同型號的產品金額共計 7659235.72美元;按照珠海賽納公司相同型號產品的平均銷售毛利潤率計算,給珠海賽納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2705737.03元(2011年5月至12月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1319749.58元;2012年1月至4月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1385987.45元。裁判結果 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江西億鉑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余志宏、羅石和、肖文娟、李影紅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江西億鉑公司罰金人民幣 2140萬元;判處中山沃德公司罰金人民幣1420萬元;判處余志宏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羅石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20萬元;判處李影紅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肖文娟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本案裁判無論是在罰金數額的計算還是自然人刑事責任的承擔方面,都體現了嚴厲制裁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導向。

這起案件的被告給珠海賽納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驅動下,被告人不惜鋌而走險肆無忌憚地侵害珠海賽納公司的商業秘密牟利。根據我國刑法第219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以上這些行為就是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具體行為。在這起案件中,珠海賽納公司的品牌區、南美區、亞太區的客戶資料以及2010 年的銷售量、銷售金額及珠海賽納公司產品的成本價、警戒價、銷售價等經營性信息,對珠海賽納公司來說屬于它的商業秘密,1、從公開信信息中一般人員無從了解獲取,具有秘密性;2、公司的這些信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價值——價值性;3、這些商業經營信息都是具體的客觀存在的能夠加以利用的——實用性;4、被告四人對這些經營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保密性。因此,珠海賽納公司的這些經營性信息屬于依法應受到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侵犯了他人的商業秘密并給他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以上體現了對企業商業秘密的司法保護,包括刑法、民法、知識產權法法律法規的保護。但作為企業經營者來說在日常經營管理中對商業秘密做好協調一致的、系統性的、制度化管理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IBM在商業秘密方面的管理應該對企業家們有很好的啟發作用。IBM每年花費在研究開發方面的經費約有數十億美元,且對知識產權的管理更是相當系統。實行中央集中管理,由總公司負責授權事宜。員工與公司之間要簽署相關的同意書。將商業秘密分為四個等級來管理。也就是依據商業秘密與 IBM業務的關系、與IBM業務的施政方針的關系、有關業界競爭的影響度、是否為IBM產品技術上及收益上成功的關鍵等因素,根據其重要程度,將其依次分為絕密、限閱、機密、僅內部使用四種。然后再依其等級,決定其復印、對外公開、對內公開、廢棄、保管、資料傳送時候的處理規定。例如:對外公開時,前三類的資料必須得到特定人員的同意;復印資料時,前二類的資料只有原制作單位才印;傳送資料時,前二類的資料必須轉成密碼才可傳送。為了徹底實施公司的規定,公司內部也設有自我檢查制度,隨時實施內部檢查并指導員工養成自我管理的習慣。接受他人的機密資料也要得到特定人員的同意。至于接受機密資料的有關條件,則必須得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及法務部門同意。另外,未被指定為機密信息者,以及未限定保密期間者,如有礙于IBM的開發及銷售,IBM都會再加批示修改。[3]

概括起來企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商業秘密的保護(一)成立專門的主管機構或部門機構或專人負責,制定保密規范,界定商業秘密的等級范圍及相應的保護規則。(二)較為詳細的物理、科技方面的保密措施,如對其接觸、復印、傳閱、保管、廢棄等的處理規定。對于企業核心商業秘密的文件,企業高級人員宜直接收發,減少信息傳播的不必要環節??稍O置專用傳真機、打印機、進入電腦的密碼設置等,設置文件下載打印限制。(三)與員工簽訂保密。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目前企業比較通用的保密措施。企業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與本單位的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秘密、商業經營信息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一般來說,與企業簽訂保密合同的員工包括: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一般技術支持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市場計劃、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人員、保安人員等。保密協議中應當載明商業秘密的內容、保密范圍、保密期限等。保密協議不僅可以約束員工保守商業秘密,還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的證據之一。使權利人更易獲得相應的賠償。(四)關于商業秘密歸屬協議的簽訂,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包括商業秘密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當商業秘密遭到侵犯的時候,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擔法律責任。商業秘密包括經營秘密和技術秘密,經營秘密的歸屬問題容易確定屬于經營者所有,而技術秘密的歸屬確定情況比較復雜,它包括雇傭關系、委托開發關系和合作開發關系中商業秘密的歸屬問題,所有這些都應當在相關協議中加以約定。(五)在對外簽訂的合同中注重保密條款的約定,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這樣的商務合同中應當考慮約定保密的范圍: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信息;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信息。再如期限:商業秘密的保護期不是法定的,取決于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對此項秘密的公開。一項技術秘密可能由于權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延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受保護的期限

近年來,隨著人才流動的日益頻繁,侵犯商業秘密的糾紛時有發生,競業禁止—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已成為一種流行的商業秘密保護方式并為許多國家的法律所確認。簽訂競業限制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離職人員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與企業進行競爭。企業一般在錄用員工或該員工開始掌握企業商業秘密時就應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商業秘密泄露。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作出如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這種約定的重點在于:保密義務人、相關的保密事項、限制期限、每月的經濟補償金標準和違約金。雇傭雙方自愿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作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既能有效地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又不侵犯勞動者的勞動權。

此外,還應當借鑒許多大型企業成功經驗1)人才保密法應當是企業發展的長久之計。從保護商業秘密的角度而言,留住了人才,實際上就是在保護企業商業秘密。2)簽訂長期勞動關系合同,有利于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而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可以實現保護商業秘密的作用。3)通過讓商業秘密的發明人,接觸、掌握商業秘密的關鍵員工擁有企業部分股權,成為企業的股東,使之與企業形成榮辱與共、休戚相關的命運共同體。(作者單位:上海市大明律師事務所)

參考文獻:

[1]鄭成思 1996年《中國法學》知識產權若干問題再析

商業秘密保護范文第4篇

關鍵詞:選煤廠 商業秘密 保護 對策

中圖分類號:P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2-272-02

選煤廠一般不直接面對市場,而是隸屬于上一級煤業公司或集團,接受上一級公司的考核與管理,煤業公司或集團對選煤廠的管理模式是把選煤廠作為成本中心和利潤中心來管理。這種管理模式就要求選煤廠有較好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選煤廠商業秘密也是煤業公司或集團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是煤業公司或集團參與競爭的秘密武器。選煤廠商業秘密一旦泄露或被他人盜用,就會給煤業公司或集團帶來無法估量的損失。如何守住選煤廠的商業秘密,以保持煤業公司或集團的競爭優勢,已成為選煤廠發展歷程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

一、什么是商業秘密

我國1993年9月2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币簿褪钦f商業秘密具有“三性”,即: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中從規范性角度列舉了商業秘密包含的項目有: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決策、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等方面。以上這些只要它們符合商業秘密的“三性”,都有可能成為企業的商業秘密。所以說商業秘密存在于企業的方方面面,存在于它的產供銷各個環節。

二、選煤廠商業秘密保護現狀及分析

選煤廠商業秘密保護現狀歸結為以下五個方面;

(一)目前導致選煤廠商業秘密流失的幾種主要形式

1.科技人員、核心崗位技術工人跳槽帶走原單位的科技成果、技術信息和先進工藝為新單位服務。

2.本單位工作人員在職期間私下從事“第二職業”,利用的卻是本工作單位的技術資源和信息資源。

3.掌握單位核心秘密的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辭職、離退病休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另起爐灶與原單位展開競爭。

(二)選煤廠管理者對商業秘密的認識不到位

很多選煤廠都認識到了商業秘密的重要性,也主動采取一些自我保護措施,但大部分選煤廠對商業秘密的認識還很不到位,特別是對構成要件不了解。

1.對商業秘密的法律定義認識不清楚,沒有充分認識商業秘密的“三性”原則,存在我的工廠無秘密、我的工廠商業秘密在哪里的疑惑。所以,只把工廠的技術資料作為商業秘密,對技術資料和圖紙進行保管,沒有認識到選煤廠的客戶信息、各種文件報表及不公開的財務信息等也可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客體。

2.選煤廠管理層對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認識不夠,普遍地把商業秘密等同于員工掌握的技能,進而把員工退休和跳槽都一概而論_她認為帶走了工廠的商業秘密,給工廠造成了損失,過寬地界定商業秘密范圍,如遇到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則會使行政機兼和司法部門確認侵權行為的過程更加困難。

(三)采取的保護措施缺乏系統有效的保護

1.保護范圍沒有系統化。僅將工廠的商業秘密的保護局限于技術信息類。忽視了對經營信息商業秘密的保護。與之對應的是在人員上對技術開發人員有保密要求,對非技術開發人員卻放任自流。

2.缺乏系統有效的保護。對于商業秘密普遍存在不能按分區域、分層次、分范圍、分部門,點面結合地給予保護。

3.缺乏嚴格約束力的內部規章制度。(1)沒有獨立的管理機構,更沒有設立專門的法務部門或者由法律顧問解決涉及商業秘密的問題。(2)一些選煤廠雖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不競爭協議),但約定的內容基本上是要求員工有保密的義務,沒有相應地給予員工權利。而且霸王條款、無法制約的條款較多,如有的選煤廠規定只要是管理人員都必須簽訂保密協議,連基層車間的黨支部書記、工會主席也要簽訂,而且約定,只要調出企業必須交200萬元,失去了保密協議的嚴肅性。(3)一些選煤廠也建立文件圖紙的管理制度,從申請、審查到審核,都要求有專人負責。但在實際運作中,缺乏嚴格的監督和考核,造成應歸檔的資料仍保存在個人手中,長期下去,造成商業秘密的外泄。(4)外委加工缺乏保密約定。大多數選煤廠的特殊設備易損件需要外委加工定作,而承攬人直接進入廠房量尺寸再加工定作,雙方根本不簽訂加工定作的保密約定,由此造成商業秘密外泄。

(四)缺少對員工進行商業秘密的系統培訓

一些選煤廠將經營的重點主要放在發展上,不夠重視商業秘密的保護,對員工這方面的培訓很少,有的甚至不培訓,員工不僅沒有基本的保密觀念,而且對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性質、可能帶來的違法后果及法律責任等沒有足夠的認識。如一些選煤廠員工跳槽和到民營選煤廠兼職,帶走相關工藝技術方面的資料,在侵犯選煤廠商業秘密時顯得草率,沒想到相關的責任意識。

(五)事后責任追究手段不多,效果不明顯

由于各種原因,選煤廠要杜絕商業秘密泄露的難度很大,一旦商業秘密受到了侵犯,就很難真正追究侵權人的責任,使損失得到相應的賠償。目前,選煤廠追究侵權人責任的方式為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從實際效果看,二者都不是很理想,取證難、執行難是很多選煤廠最深的體會,也是導致侵權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三、選煤廠保護商業秘密的對策

(一)選煤廠管理層要充分認識和重視商業秘密保護

選煤廠管理層包括決策管理者、中層管理人員、一般管理人員,要讓這些管理者對商業秘密有充分的認識,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同屬商業秘密,要一并予以保護。要對選煤廠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進行分類分析,適當地界定商業秘密保護的范圍及對象,采取針對性的保護措施。

(二)制定系統有效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

商業秘密保護范文第5篇

關鍵詞:商業秘密;商業秘密保護;競業禁止

中圖分類號:F27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7)12-0248-02

1 商業秘密的概念、特征

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10 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通過以上可以看出各國雖然對商業秘密的概念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對其基本屬性方面規定大體一致。即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秘密性。即不被公眾所知悉。商業秘密首先必須是處于秘密狀態的信息,不特定人不可能從公開的渠道所獲悉,不為公眾所知悉,這是商業秘密的首要構成要件和核心特征。

(2)價值性。即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預期的、潛在的經濟利益,使得商業秘密的權

利人因掌握商業秘密而保持競爭優勢。

(3)實用性。即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使用價值。就是說商業秘密必須是一種現在或者將來能夠應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對生產經營有用的具體的技術方案和經營策略。

(4)管理性。須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上述四個法律特征,是商業秘密缺一不可的構成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都會喪失商業秘密的所有權利。

2 商業秘密的性質

商業秘密的法律性質,又稱商業秘密的權屬性質,指的是商業秘密是否是一種權利,是一種什么樣的權利。對這一問題的認識歷來眾說紛紜,至今尚無定論。主要有以下幾種說法。

(1)無形財產論。這一觀點認為,商業秘密是無形財產,它既不同于有形財產,又不屬于知識產權范疇。我國有學者持這一觀點。

(2)財產論。英美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承認商業秘密是一種財產權,曾多次判定商業秘密的持有人從轉讓該項商業秘密的合同中所取得的使用報酬,按財產所得納稅。

(3)債權說。這種觀點將商業秘密視為一種債權,認為當事人圍繞商業秘密建立的是一種保密關系,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如果違反保密義務就應當向商業秘密所有人承擔法律責任。

筆者認為商業秘密是一種既具有無形資產的性質,也有別于傳統的知識產權的特殊知識產權。

2.1 商業秘密財產性具有無形財產權的性質

商業秘密是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是人類智力活動的產物,具有無形財產權的性質,即商業秘密權利人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在內的完整權利。

商業秘密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作為一種智力成果,商業秘密具有明顯的財產價值,它能夠為權利人帶來實際的或潛在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商業秘密一旦被他人非法竊取或公開,會直接給權利人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另外,商業秘密還可以作為標的進行轉讓。

2.2 商業秘密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

(1)商業秘密是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其腦力勞動所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在于: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具有創造性無形的智力成果。商業秘密與專利、商標權、著作權等傳統的知識產權有相同之外,即都是人類智力活動的產物,其標的都是智力成果,都是無體的,都能夠產生和創造出經濟價值。

(2)商業秘密又與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傳統的知識產權有不同之處,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但商業秘密沒有時間限制,存續時間取決于權利人的保密狀況,法律無法預先決定;只要未曾泄密,就由權利人享有,受法律保護,

因此,商業秘密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

3 現行法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盡管我國商業秘密立法起步較晚,但速度很快,至今已基本建立了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制度,為企業保護商業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

3.1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1993年9月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目前保護商業秘密最具有操作手段的法律。該法對商業秘密的范圍和侵犯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都作了較完整的界定。

我國1993 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范圍規定為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秘密,是指產品在生產、制造過程中的技術訣竅或秘密技術、非專利成果、專有技術。實踐中,這種技術信息的范圍很廣泛,諸如各種產品的生產方案、產品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術知識等。只要這種技術信息未公開,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并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均應屬技術秘密。

經營信息秘密,是指未公開的與生產經營、銷售有關的保密資料、情報、計劃、方案、方法、程序、客戶名單、進貨渠道、銷售網絡、產品價格等。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第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第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存在上述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3.2 《勞動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當前我國在人員流動中侵犯商業秘密的現象較為普遍,主要是“跳槽”者將原單位的商業秘密作為重新擇業的砝碼。為此于1994年7月5日頒布的《勞動法》第22條和第102條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將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作為勞動合同條款之一。事實上就是由法律直接規定了合理競業禁止制度。所謂競業禁止是指在勞動關系中或曾經存在的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負有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兼職從事與用人單位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競爭。競業禁止作為一項禁止性規則,其主要的價值是保護商業秘密。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1997年3月14日修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和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民法通則》第118條關于侵害其他科技成果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

3.5 《律師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律師法》第33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由此可見,我國上述單行法律,均從不同側面對商業秘密保護作了有關規定。

4 完善我國商業秘密立法的建議

4.1 我國現行商業秘密保護法存在的問題

我國雖已建立了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為標志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體系,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與之配套的法律還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主要存在的問題有:

(1)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范圍狹窄。

《反不正當競爭法》只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限于“經營者”,對于非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不屬該法調整的范圍,實際上員工恰恰是侵害商業秘密的最主要主體,主體范圍狹窄,不能有效地保護商業秘密。

(2)缺乏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賠償損失為“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而不是以被侵權人所遭受的損失為依據。損失應當包括權利人開發商業秘密的成本,因被侵權造成的利潤的減少,調查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為訴訟付出的合理費用。這遠遠大于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潤。

(3)商業秘密的權屬性質不明確。

商業秘密是何種權屬?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定位。

(4)缺乏程序法的保障。

商業秘密主要靠權利人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維護其權利。商業秘密一旦公開,權利人則喪失其占有。如何保證商業秘密在訴訟中不致二度傷害,如舉證責任問題,商業秘密的保密審理、保全等基本制度均缺乏明確的規定。

4.2 完善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立法的建議

(1)增設懲罰性賠償責任。

關于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問題?!斗床徽敻偁幏ā返?0條規定不論侵權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情節如何,侵權人均只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這是單一的補償性賠償金制度。在商業秘密立法方面世界各國多采用補償性賠償金與懲罰性賠償金相結合的制度。在補償性懲罰金制度下,加害人的賠償責任范圍,只限于補償受害者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在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下,加害人除賠償受害方的實際損失外還要對其實施處罰,向受害人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其積極作用在于它大大加重了對過錯加害人的經濟制裁,使加害方體會到實施商業秘密的侵權成本遠遠高于其所得的經濟效益,從而增強其在競爭中嚴格按市場標準進行商業活動的自覺性,盡可能減少侵權糾紛。

(2)完善相關配套法律。

在《民事訴訟法》中增加以下條款:(1)對涉及商業秘密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參加訴訟的人員對訴訟中了解到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擴大知悉范圍。(2)關于商業秘密保全問題可規定:在商業秘密侵權行為將給權利人造成不可挽回損失的緊急情勢下,權利人應采取查封、扣押商業秘密附著物、頒布禁令、禁止侵權人披露、使用商業秘密等保全措施,并在前或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但權利人須為此提供擔保。

在《勞動法》中規定,員工不得在同類企業兼職,離職后也不得在合同限制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使用原企業的商業秘密從事競爭性業務活動。

(3)明確商業秘密的權屬性質。

綜前所述,把商業秘密作為一種知識產權、一種民事權利來保護。

除通過立法來保護商業秘密外,筆者還認為作為企業而言也要提高其自身保護商業秘密的意識。商業秘密的保護問題雖為一些企業所重視,但許多企事業單位仍沒有將這個問題擺到重要的位置上去。尤其是在保密措施方面很薄弱。要加強宣傳力度,指導企業規范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

參考文獻

[1]李春華,王合新.論我國商業秘密的立法完善[J].河北法學,2006,(2).

[2]閆慧峰.我國對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規定[J].經濟與法,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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