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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重大決策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根據《××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實施細則》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貫徹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實施意見》的規定,結合××工商系統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重大決策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客觀、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依法不能公開聽證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條
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制機構負責重大決策聽證制度的推進和聽證的組織實施,并會同監察部門對聽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作出下列重大決策前應當舉行聽證:
(一)起草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以及規范性文件草案,制定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名義的規范性文件;
(二)制定或者調整本轄區市場監管重大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三)制定與調整涉及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重大行政措施;
_、制定與調整涉及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重大行政措施;
_、制定與調整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行政執法的重大行政措施;
_、其他涉及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決策事項;
_、其他需要進一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的重大事項。
(四)作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前,作出該許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或者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
(五)擬作出以下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經當事人申請的:
_、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營業、責令停止廣告業務;
_、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經營許可證;
_、對公民處以一千元,對個體工商戶處以一萬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
_、對公民、個體工商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達到本項第_款所列數額的處罰。
(六)重大、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的;
第五條擬作出重大決策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聽證機關,負責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決策事項的聽證工作。
第六條實施本細則第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所指的聽證,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制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七條
實施本細則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所指的聽證,由負責該行政許可審查的機構按照《××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許可聽證實施辦法》組織實施。
第八條
實施本細則第四條第(五)項規定所指的聽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和《××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九條
實施本細則第四條第(六)項規定所指的聽證,由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行政復議機構按照《××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復議聽證實施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條
重大決策聽證會結束后,聽證組織機關應及時研究聽證意見,形成聽證報告,對聽證會上的各種意見、建議作出全面、客觀、真實的反映。對沒有采納的重要意見,應及時反饋,并說明情況。
第十一條
對半數以上聽證代表持反對意見的重大決策事項,決策不得通過,決策機關應當調整決策方案,并按照《××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重新舉行聽證。
第十二條
重大決策聽證會結束后_個工作日內,聽證組織機關應當將聽證報告分別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負責審查的機關應在_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同意的聽證報告作為實施重大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按照本細則第四條規定應舉行聽證而未聽證的;按照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組織實施聽證,但聽證報告未報經審查通過而作為重大決策依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一條為規范和指導糧食流通監督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省行政區域內對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省級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制和省、州(地、市)、縣分級負責制。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財政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的工作。
各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條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全省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
(二)監督檢查全省糧食流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各項政策的執行情況;
(三)負責對下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工作的指導和層級監督;
(四)負責全省范圍內重大、復雜監督檢查事項的督查;
(五)執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監督檢查任務;
(六)負責對州(地、市)、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的培訓、考核,糧食監督檢查證件的核發、管理和持證上崗工作。
第五條州(地、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職責是:
(一)負責轄區內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
(二)執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任務;
(三)負責轄區內重大、復雜監督檢查事項的督查;
(四)負責對下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工作的指導和層級監督。
第六條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職責是:
(一)負責轄區內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
(二)負責轄區內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具體工作;
(三)執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任務。
第七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應形成省、州(地、市)、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分級負責、上下配合、統一協調的工作體系。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內設機構中應設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機構,暫時無法設立工作機構的,要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建設,充實加強監督檢查人員隊伍,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和相關業務知識,并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
第九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持證檢查制度。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任務時要出示《糧食監督檢查證》。《糧食監督檢查證》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州(地、市)、縣監督檢查人員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核發,并依照國家糧食局《糧食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執行糧食監督檢查任務時,也必須按有關規定出示有法定效力的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對糧食經營者違規行為的罰沒收入應納入預算管理并根據《省罰款和沒收財物管理條例》、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所需經費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申請、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十一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糧食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糧食收購者是否依法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和辦理經營范圍含“糧食收購”的工商營業執照;有無偽造材料申報糧食收購資格的行為;《糧食收購許可證》所登記的內容有無重大變化;有無涂改、倒買、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的行為;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糧食收購政策。
(二)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是否按規定執行了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國家有關糧食倉儲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其收購、儲存的原糧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五)糧食儲存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了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六)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是否執行了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規定。
(七)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
(八)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機構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是否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各項規章制度、標準與規范執行情況,以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承儲資格情況。
(九)從事軍糧供應、水庫移民糧食供應、救災糧供應等政策性用糧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十)糧食經營者是否建立了糧食經營臺賬,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十一)糧食經營者是否依照糧食應急預案規定,承擔了相應義務,執行了相關規定。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活動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無食品生產許可證進行加工銷售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負責對糧食加工環節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設置并取得授權。承擔糧食質量檢驗鑒定的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取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定的基礎上,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的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衛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糧食加工、銷售單位的衛生許可及與許可相關的監督檢查,對成品糧儲存中造成腐敗變質、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或添加劑超過允許限量等危害群眾健康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告知、公示糧食收購價格,或采取壓級壓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壟斷或者操縱價格,或不按照規定執行最低收購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等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上級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對下級部門的監督檢查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章監督檢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可以采取定期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抽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監督檢查的對象、內容和工作方案。
(二)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三)提出監督檢查報告,內容應包括:被檢查對象名稱、檢查日期、檢查的原因、項目、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意見等。
(四)發現違法行為,應立案,依照規定程序組織調查。
(五)對違反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糧食經營者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建議或處罰決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職能分工移交有關司法機關、部門、單位處理。
(六)將監督檢查結果、處理意見或建議通知被檢查對象;需要進行處罰的,執行處罰決定;被檢查對象對監督檢查結果或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但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跟蹤監督處理意見、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八)將監督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歸檔。
第二十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糧食收購者的收購資格進行核查。
(二)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檢查糧食的庫存量和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
(三)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查閱糧食經營者有關資料、憑證。
(五)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不少于兩人,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對象簽字或蓋章。被檢查對象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其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行為和理由記錄備查;被檢查對象不在場的,由見證人簽字或蓋章。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促進糧食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被檢查對象對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按規定應獲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而未獲得許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糧食收購者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行為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糧食流通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及未向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公示收購的糧食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對企業法人和經濟組織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1千元以下罰款;對造成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對企業法人和經濟組織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1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違規數量較大的,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七條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農民和糧食生產者支付售糧款,經售糧者舉報并查實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3日以下,可以對企業法人和經濟組織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1千元以下的罰款;欠付3日以上1個月以下的,可以對企業法人和經濟組織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1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2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3個月以上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八條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未改正,可以并處代扣代繳稅費款項一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的20萬元。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九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有下列情形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一)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未改正,可以對企業法人和經濟組織并處5萬元以下、對個體工商戶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依照規定報送糧食經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未改正,可以對企業法人和經濟組織并處2萬元以下、對個體工商戶并處1千元以下的罰款;蓄意虛報、瞞報、拒報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三十條接受委托從事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違規經營額一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向委托單位建議取消該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委托業務,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三十一條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發現出庫未經檢驗的糧食中有陳化糧的,處出庫糧食價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明知是陳化糧仍未按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出庫的,處出庫糧食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糧食經營者罰款的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倒賣陳化糧或者不依照規定使用陳化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倒賣的糧食,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20%以下的罰款,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陳化糧購買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糧食經營者違反規定的最低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不足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糧食經營者違反規定的最高糧食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超出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糧食經營者最低庫存量和最高庫存量,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共同確定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
第三十三條糧食經營者未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衛生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糧食污染的,被污染的糧食不得非法加工、銷售。非法銷售、加工被污染糧食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四條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發現監督檢查部門有違反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督檢查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非法干預糧食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阻礙糧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履行有關義務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中涉及“以上”的含本數、涉及“以下”的不含本數。涉及糧食價值的,已達成交易的按交易價計算,其他按庫存成本價計算。
第三十九條對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適用本細則除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以外的規定。
第四十條糧食正常儲存年限依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糧食進出口的監督檢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對中央儲備糧的監督檢查,依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該積極推行糧食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糧食經營者信用檔案等糧食流通信用體系,除事項外,定期向社會公布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和經營者經營信譽情況。對監督檢查中模范執行國家糧食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做出突出成績的執法單位、經營者和個人給予表揚或表彰。
1.獨立學院行政管理人員設置分析。近年來獨立學院行政管理機構建設以“一人多崗”的節約型組織機構為主,這些配備方式可提供更多經費支持學院的教學和科研工作的有效運行和快速發展。但由于管理人員配備不足,這導致在各項規章制度建設、機構設置等方面存在了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行政管理人員的服務意識薄弱、整體素質降低及行政管理內部部門職能混亂等相關問題。而且獨立學院管理隊伍人才也存在結構不合理現象,形成了年輕和年老干部多。中年干部少“兩頭大、中間小”的不合理的年齡結構。由于獨立學院行政管理對學院的辦學規模及綜合實力起決定性作用,所以這些問題的解決是獨立學院將來能否穩定長久發展的關鍵。
2.獨立學院的行政管理制度分析。目前,獨立學院發展的時間段,不如公辦高校那樣有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和豐富的辦學經驗,所以在行政管理制度上存在很多的問題和不足。大部分獨立學院采用的是年度考核制度。每年末或者學年末,從“德、能、勤、紀、廉”五大方面對行政管理人員進行自我評價與領導評價。這種籠統的考評體系往往只是走形式,很難做到全面、公平地對行政管理人員進行考核。長此以往,會使行政管理人員對年終考評看成走過場,對其重視程度不高。沒有一套量化的考評機制,學校高層行政管理人員很難全面了解底層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狀態以及工作情況。長此以往,獨立院校行政管理的辦公效率將會受到嚴重的制約,造成教育資源的浪費。
3.獨立學院行政管理人員素質。行政管理的制度在獨立學院占據了及其重要的位置,同樣關系著獨立學院的教學水平和綜合實力的強弱。我們的獨立學院行政管理中每一名行政管理人員職責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要求行政人員素質一定要很高,但是由于社會風氣等眾多因素的影響,很多獨立學院往往忽視了行政人員的行政素質,致使其經常隨意的安排崗位,就此下去,勢必導致很多行政管理人員所學的專業與他們從事的崗位不一樣甚至不相關,從而造成行政管理人員在其崗位上難以充分展示他們的才能,導致行政管理工作效率每日低下。制約了整個獨立學院行業的教育水平和綜合實力的平穩發展。所以,獨立學院必須要重視行政管理人員素質的培養和提升,只有這樣才能促進獨立學院行政管理效率不斷提高,為獨立學院未來的發展做出一份努力。
二、對獨立學院行政管理規范性建設的幾點思考
1.科學用人,優化崗位設置,完善崗位職責。高校間的競爭最終是人才的競爭,人才是學院發展的第一資源。學院不僅注重教師人才的培養,更要注重行政人才的培養。科學的將每個人放到合適的位置,為學院的行政效率加速發展所努力。再一方面,我們的獨立學院要做到精簡機構,對行政管理崗位進行合理的配置,就必須從源頭做起,制定從招聘到優化組織架構的一整套細則。獨立學院行政隊伍中存在著專業、年齡、性別等結構不合理的現象,很大學院都有女多男少,年輕和年老干部多,中年干部少“兩頭大、中間小”的不合理的年齡結構。存在有其歷史和現實的原因。
2.設立健全科學的管理考評制度。對行政管理人員管理的制度化、現代化是要全面調動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創新性及發揮全體人員的整體意識。第一,完善監督機制。完善各等級行政管理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制定有效可行的措施和制度,對管理人員進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采用量變相結合,將工作績效與晉級制度掛鉤,做到獎懲分明,有理有據;堅持“責任清楚、任務明確、團結合作、有條不紊”的原則,把職責落實到實際崗位上去,從而保障獨立學院行政管理工作的高效運轉。第二,要積極充分發揮獨立學院民辦合作機制的靈活性,引入完備的競爭機制,堅持“公開選拔”、“競聘上崗”、“優勝劣汰”、“擇優錄取”等一系列制度,不因人設崗,為行政管理隊伍創造一個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環境。
3.加強獨立學院行政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大多數獨立學院的行政管理人員非管理專業出身,他們在掌握管理方面的知識,特別是現代管理知識、理念和技能方面存在不足,因此定期有針對性地對行政管理人員進行綜合素質、業務能力的培訓,是提高管理隊伍水平的重要手段。對此,學院領導要根據本校行政管理隊伍建設的實際情況,切實制定可行的行政管理隊伍培訓方案,組織和開展行政管理人員參加各類管理培訓、不僅在專業知識方面而且在個人素養、服務意識、電子軟件操作能力、交流溝通能力等方面得到提升。鼓勵管理干部通過自學、函授、本校培訓、區域培訓及攻讀更高學歷,掌握專業管理知識,改善知識結構。隊伍培訓本著機會均等、高效實用、有針對性的原則,讓管理人員真正學習到能在工作當中運用的知識和技能。
4.合理制定激勵政策,提升行政管理人員的主人翁意識。要想能真正提高行政人員的主人翁意識,作為學院的領導者,要意識到:學院的真正財富,不是學院一年到底能做多少工作,也不是企業在同行中有多大的影響力,而是愿意和學院一起同舟共濟的人。建立合理的薪酬分配體系,做到有獎有懲,獎懲分明,這樣提高行政管理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及危機意識。另外,優化學院辦公條件,活躍工會組織,營造良好的校園文化及工作氛圍。最后,對教師與行政管理人員的對待要平等,使行政管理人員有得到重視與尊重的感覺。根據馬斯諾需求原理,人的比較高層次的需要就是尊重與自我實現的需要。
三、結語
關鍵詞:職業院校;行政管理;有效策略
中圖分類號: G71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1069(2017)05-31-2
0 引言
職業院校不同于普通高等院校的管理模式,不僅要擔負教育培訓的服務性任務同時要像一個企業一樣確保運行,一方面向社會輸送人才,一方面服務于學生工作。在院校機構設置系統中,行政管理部門是教學的基礎、科研的基礎、運營的基礎。換言之,有效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在滿足自我企業存在價值的同時,以特色的教學理念,為社會培養專項人才。如何保證院校的正常工作、如何提高教育理念,都是在行政管理部門下發揮作用的。本文根據目前的行政管理工作中所包括的幾項制度內容,確定有效的管理辦法改進方案。有效的行政管理工作可以加強教師的創新意識、提高管理團隊的戰斗力、凝結院校師生間的團隊意識。只有管理工作多點溫暖、服務、微笑的人性化關懷,才可能建立和諧的精神家園,才符合我國職業院校建校的初衷。
1 目標管理績效制度
目前的績效考核工作,存在著許多不合理因素。采集工作量太大,不同工作部門之間差異性大,不同的學科標準跨度也大,很難以整齊劃一的方法統一量化標準,多部門的考核方式為績效管理制度的開展帶來了不小工作量;其次,教育工作是一個長期的培訓過程,要經過很長的時間才可以看到成效,所以及時性差,增加了績效考核的時長追溯;再次,考核負責人的考核過程很難達到全面客觀,或是因為對考核對象工作性質的不了解,或是因為與考核對象有熟知關系而造成情感加分的現象。
針對此類情況,所能采取的方法是“從土中來,還土中去”,即每個工作部門的考核標準下放到每個部門中,進行信息采集。讓熟知本部門業務的老師自行給本部門的工作進行績效標準總結,收回標準后,再由制定部門進行相關指標體系的改進;如何轉移時效性問題,可以采取及時檢測原則,即隨機抽取某一時刻教師或其他考核對象的職責情況。從以前的考核結果向現在的考核過程轉變;為避免考核中出現“情感打分”問題,可以指定相關的反饋制度,透明考核結果,讓考核者和被考核者相互監督,達成一致看法。這不僅可以提高考核者的自我認知也可以使考核結果公平公正無疑義。
2 分工明確制
一個成功教育院校的確立,是以其高效的教育團隊、科學的管理保障制度組建而成。科學的管理保障制度是對職工的不同特點進行的不同崗位分工,只有深刻調研每個教育工作者的特點個性才能在相應的崗位上各司其職。人員閑置、責任推卸的不良現象在以往的職業院校管理中屢見不鮮。尤其是當學生出現重大問題時,相互之間責任推諉,不僅對學生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同時也打擊了學生家長對院校的就讀信心。
出臺分工明確的管理制度,落實到手冊,在學校醒目的位置做好管理流程圖的公示。不僅能讓家長看到學校制度的完善,也能夠做到相應問題相應解決。這種行政管理辦法的實施是對職教學校服務理念的提升。從分析崗位特征到了解崗位人員特點都是經過深刻資源整合的,以一人一崗或一人多崗的機構方式確定崗位功能。制度的確立不是為了獎賞與懲處,而是通過明確分工崗位制度落實各個方面,做到凡事有制度可循,有規章可查。對問題的解決方式有具體的明文細則,定位準確。不僅是對在崗人員責任意識的加強也是對問題解決的有效途徑。讓管理制度發揮其原有的保障作用,讓規章制度保護被管理者的權益,使得二者相輔相成。
3 體現全方面素養
行政管理工作是對整個職業院校起服務導向的工作,在工作中的人員素養是滿足服務工作的基礎性具備條件。在職業院校管理工作中,所要服務的對象是教師、家長和學生,無論是哪個群體,都要考量其服務方式。作為行政管理工作者,如果沒有耐心的服務精神,過硬的專業能力很難解決院校里的教師問題和學生問題。我國很多職業院校管理工作者不能區分學生問題還是教師問題,眉毛胡子一把抓。造成學生問題被擱置,教師問題處理不明。好多行政辦公人員往往以協調工作事物的實權自居,沒有真實理解自身應該具有的服務意識。面對學生時居高臨下,能拖就拖,不把學生的小問題當做問題來分析解決,等到學生出了大問題,為時已晚;面對本校教師時態度強硬,總是拿出現有的明文條款搪塞新問題,很多教師在教學、科研過程中的新問題不能解決,對教學質量帶來很大困擾。面對學生家長時,行政管理者總是以訓斥說教的口吻,一味指責家長不能配合學校工作,讓家長有苦難言,甚至產生轉校的念頭。
這些情況都是擺在現實的問題,主要是因為行政管理者的服務意識還不夠深刻。應該多組織一些交流會議,讓不同的職業院校、普通高校間的行政人員討論本校的行政工作,相互取長補短,不斷提高管理能力。甚至可以面向社會聘用一些具有成功管理項目的人員對院校行政工作者傳授經驗。通過熱情的講述方式調動行政人員的積極工作態度。加大管理學習意識,讓管理者從理論上熟知自身的管理業務工作,只有理論上的充分解讀才能創新本校的管理條例。
4 校園民主性管理
常規的校園管理是單向直線式的,只有管理的一言堂,沒有學生權益的交流互動。這種管理方式,是由管理部門站在自己立場去考慮學生需要什么、老師需要什么、家長需要什么,而不是真正從作用者身上找尋實際需求。這種管理方式為的是便于統領管理。但是這種狹隘封閉的管理方式給學生生活帶來很大不便,對老師的教育、科研產生很大阻礙,不利于提高學生就業率,這在教育口碑上會產生很大影響,久而久之,給學校的名譽帶來很大影響,也就影響了學校的正常招生工作。
健全高效的民主管理制是對學生、教師、家長的解放,學校管理決策的權利不要一味用處罰的方式警懾,應該下放給學生、家長,“有問題,自己解決”,充分相信教師、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當然這種權利的放寬是在符合學校管理制度的大環境下進行的。
5 適時創新行政管理工作的靈活性
院校的行政工作不同于一般企業的管理,可以三年、五年保持行政管理的不變化,但是職業院校面對的是不斷更新的學生,每個時間段的學生,素養思想觀念都會不同,這對行政管理措施的開展提出了考驗。沒有一成不變的制度規范,要根據不同學生群的特點調整管理理念,只有對管理要素深刻分析才能深化組合管理辦法。以往也提出要創新理念的口號,但口頭上的突破先前與行動很多,真正深化創新的職教院校并不多見。這是對教育資源的一種浪費。在新時期下的職業院校,應該具備實時創新的思想,推進學校管理制度的完善。要時常分析、總結管理中不切合實際的地方,多聽取被管理者的反饋意見。使學校真正成為尊重學生、尊重家長、尊重教師的人文價值校園。
6 結語
隨著職業院校在我國不斷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院校之間日趨激烈的搶“學苗”。這里的學苗不是以往普遍意義的成績好的學生,而是打算進入高職教育的每個學生。有的學生在猶豫要不要繼續讀,有的學生在猶豫讀哪一所更有專業前景。而不同職業院校所樹立的口碑、品牌、主打優勢都是通過合理的行政監管為后盾才能夠實現的。科學合理、公開有效的管理機制是提升教育系統人員服務意識、加強對學生培育態度的激勵和約束,是保障我國職業技能型人才高素質培養的重要保證。職業院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從此時起應該轉變思想,堅持以制度塑造科學的管理方式,以科學的管理方式調動各有所長的人員素質,以專業的人員素質提升學校的情感凝聚力。
參 考 文 獻
[1] 蘇效圣.提升職業院校行政管理工作有效性的策略分析[J].高職高教研究,2015(05).
「案情原告:宿天樞,男,53歲,成都市僑聯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邵文庫,局長。
1988年5月20日,宿天樞被成都市僑聯聘任為成都市僑聯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總經理。1990年3月6日,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宿天樞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1990年8月13日,市僑聯決定免去宿天樞總經理職務,改聘羅玉文為總經理。同日,市僑聯和僑聯房地產公司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書。1990年9月7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核準同意市僑聯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宿天樞變更為羅玉文。宿天樞不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準變更行為,以市僑聯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的名義,于1990年10月5日,向成都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訴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擅自核準變更其法定代表人資格,故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條之規定。這一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該公司的經營自主權,請求撤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該具體行政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辯稱:該局是根據成都市僑聯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提供的變更法人代表的申請報告和該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成都市僑聯提供的關于宿天樞的免職文件,經核準后作出變更宿天樞的法定代表人的決定,變更登記程序合法,依據充分,請求人民法院維持其核準變更該法定代表人的決定。
「審判成都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接到起訴書后,經審查查明:宿天樞提起訴訟的起訴書上所蓋的市僑聯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的印章是私自刻制的,遂將原告確定為宿天樞個人,以工商行政案由立案受理。經審理認為:市工商局變更市僑聯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決定,是在該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市僑聯免去宿天樞總經理職務和聘任羅玉文為總經理后,才予以核準的。其核準變更登記的程序合法,依據充分。據此,于1991年2月13日作出判決,維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變更宿天樞法定代表人的決定。宿天樞不服,以原審法院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為理由,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原答辯理由提出答辯。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行為,雖然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對這一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原審人民法院以行政爭議立案受理,并作出了判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成都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重審認為:該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裁定駁回宿天樞提起的行政訴訟。宿天樞不服重審裁定,以重審法院的裁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裁定駁回起訴是錯誤的,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宿天樞因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變更登記其法定代表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其所訴事項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圍,依法應當不予受理,重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正確。據此,該院于1991年9月3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評析本案是一件不應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在本案中,宿天樞用成都市僑聯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的名義,訴稱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侵犯了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原審法院接到起訴書后,查明宿天樞提交的起訴書上所加蓋的公章,是私自刻制的,并不能代表成都市僑聯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該公司系集體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是屬于企業或企業全體職工的權利,并非屬于公民個人或某個職工的權利,只有企業的全體職工或者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才能行使這種權利,宿天樞已非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因而也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對其認為行政機關侵犯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經營自主權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二、根據國務院1983年4月4日的《關于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若干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在人事勞資權方面享有的自主權利,包括:“根據實際需要,經過考核,聘用或錄用職工;決定對職工的獎懲、解聘或辭退。”從這個規定中可以看出,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人事勞資自主權只限于企業內部的人事安排,并不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因此,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準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與成都市僑聯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的經營自主權根本沒有聯系。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變更宿天樞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作出的。在這兩個單項法規中,只規定了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不服才能提起訴訟,并沒有賦予管理相對人對核準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不服的訴權。四、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侵犯其它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是依附于企業、法人的,是由該企業或其上級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只是依法對其進行核準登記,而變更法定代表人,也純屬該企業或其上級單位的內部管理行為。因此,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變更宿天樞的法定代表人資格,與侵犯宿天樞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沒有直接聯系。基于上述理由,二審、重審人民法院駁回宿天樞的起訴的裁定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