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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經歷了:全面計劃控制階段、資源控制階段和在保持一定的政府控制下向市場化轉化的階段等三個階段的發展,已逐漸形成了以銀行法為核心、以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為原則的監管模式。具體的表現為:建立了分業監管的金融管理體制,保證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三會的明確分工和相互協調;逐步建立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法》為核心的金融法制體系,保證了金融監管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構建了金融安全網,通過存款風險制度等措施能切實防范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市場的秩序;在監管內容上,強化了對合規性等方面的監管;在具體的監管業務上,長期依據強制性行政命令進行監管。
二、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盡管,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取得了很大的發展,逐步實現了現代化、市場化和國際化,化和國際化,成績斐然。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問題需要我們進行研究,如:
1、金融監管的相應法規還不完善雖然,我國已有不少與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但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還是缺乏規范性和靈活性,相應的透明度也不高,仍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2、缺乏對金融風險的監管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是監管銀行審批和經營的合規性,而對銀行日常經營中的風險監督卻不規范,相應的管理辦法也不夠完善,通常會忽視對銀行的經營能力、盈利能力等指標的考核。
3、監管方式過于單一銀行通常只注重重點監管和非現場監管,而不重視日常監管和現場監管。但是,非現場監管只對數據、資料的收集和匯總,缺乏深入的分析,并不能得到對實際情況的深刻認識;重點監管只有以日常監管為基礎才有意義。
4、金融監管的透明度不夠透明度是金融監管的基礎,也是金融規范化的重要標志和主要內容。然而,目前我國許多金融機構對信息披露的意識較為淡薄,甚至存在不規范和編造虛假信息的現象,這些都給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帶來了危害。同時,金融監管機構的執法透明度也有待加強。針對以上問題,為了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保持金融市場的穩定,我們應采取以下措施來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5、完善關于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為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發展和運行,必須保證監管法律先于金融業的發展,這樣才能減少不必要的浪費。因此,立法部門應根據金融市場的發展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及配套實施細則,切實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6、鼓勵金融創新,加強金融監管對金融衍生產品進行創新會帶來很多積極的作用,如分散和降低金融機構的風險、提高工作效率等。但是如果相應的監管措施沒有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增多而增加,金融衍生產品就會產生極大的消極作用,其分散風險的鏈條也可能會轉變成傳遞風險的途徑,從而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因此,要想保證金融市場的健康和穩定發展,必須在鼓勵金融創新的同時加強金融監管,從而將金融風險置于可操控范圍內。
7、構建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體制金融創新的發展和金融市場的開放,使得分業監管體制中的空白區域逐漸增大。為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效果,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增加各方的合作,實現各方信息的共享,并注重對監管資料的整合。
8、在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時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和對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保證金融市場穩定和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因此,要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效益,我國應盡快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三、結語
關鍵詞:網絡金融;金融監管
隨著2013年云技術的發展,大數據對社會的影響已愈來愈明顯。其中金融行業早已浸信息技術已久,由此衍生出網絡金融在這個趨勢中發展愈加迅速。如以支付寶為首的各種寶寶的熱捧,都顯示出,與傳統金融相對應,網絡金融主要進入的是三個領域:網上銀行、網上證券和網上保險。其中網上銀行在網絡金融中處于主體的地位,而網上證券的風險成因與類型與網上銀行相似。因此下文討論網絡金融的監管問題時,主要是以網上銀行行業為例。
一、我國網絡金融監管難點
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發展帶來金融服務業的效率提高,同時也增加了金融服務的風險以及監管的難度。從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這一對矛盾統一體來看,金融創新總是走在金融監管的前面,金融監管總是滯后于金融創新。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而金融創新總是先高的那個。而我國的特殊國情,如金融監管法規不健全,信息化產業發展迅速等特點,使得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監管和創新的差距就更為巨大。因此,我國網絡金融的監管難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計算機技術的系統性問題造成監管難點
網絡金融的兩個基石,一個是計算機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和大數據處理技術;另一個是金融服務現代化。而計算機技術的系統性問題一直為業內人士所詬病。由于計算機系統是一個整體,在硬件層級中,任何一個配件的故障都會影響整個系統的運行。如網絡金融十分依賴的數據信息服務器,硬盤長期運行造成的損壞,CPU過熱造成的停機等都會造成整個服務系統的癱瘓,甚至信息(數據)的丟失。雖然各個金融企業通過增加備份硬盤、鏡像系統,改善機房環境等措施降低故障發生的概率,但仍無法杜絕故障,隨著系統運行時間的增加,故障必然會發生。另一方面,是大家耳熟能詳的網絡安全問題造成的風險,黑客利用系統漏洞,安裝木馬等方式盜取客戶甚至服務器信息,利用這些信息轉移資金,虛假信息來賺取利潤。最后,由于網絡技術為信息的傳播提供了方便,因此網絡金融的服務的連接范圍和速度迅速提高,甚至擴大到整個國際市場。而監管方卻無法與境外監管機構進行操作協調和信息共享,造成了監管上的困難和漏洞。
(二)網絡金融創新造成金融監管的進一步滯后
網絡技術的發展加快了金融服務創新的步伐,使得本來滯后于金融創新的金融監管進一步滯后。這種滯后主要體現在金融創新的層出不窮使得監管部門措手不及,制定合理有效的新型措施;另外傳統金融監管部門在網絡金融的新興領域的監管合法性也受到了一定的質疑。同時,由于我國網絡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處于起步階段。比如對網上交易的規定,直到2014年5月才有了7天無條件退貨等規定。而在此之前,網上交易都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因此,加快網絡金融的法規建設,制定一系列既符合客觀情況,又具有前瞻性的監管法律法規,為網絡金融活動和監管提供法律依據,是目前最重要的事情。
二、我國網絡金融監管對策
我國網絡金融活動存在了許多技術上和法律上的難點和漏洞,但網絡金融的規模和社會影響力正在迅速擴大,金融監管正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和技術革命。如何做到在網絡金融領域分類管理,公開監管的原則,在網絡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的今天,對網絡金融活動實施強而有力、行之有效的保障。確保網絡金融對原有金融秩序的沖擊不會造成負面影響,維護銀行業的正常業務的開展和公平競爭,確保央行貨幣政策的有效推行。具體來說,網絡金融的監管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強金融監管法規建設
網絡金融安全是網絡金融活動得以健康規范發展的前提和保證,而網絡金融法律體系是保證國家隊網絡金融進行監管的保障。雖然網絡金融具有虛擬化、實時性等特征,但有關部門仍需認真調研各項具體方案,如電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個人隱私的保護措施等。而且,還需在此之外讓法律與社會歡迎的發展相匹配,不能讓法律由保護社會發展變為阻礙社會發展。為促進網絡金融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強網絡安全技術的開發
所謂安全雖然是相對的,也就是說世界上沒有絕對安全的技術和系統。但不代表網絡金融行業可以不在安全技術上加大投入力度。因為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黑客技術也在日新月異,所以,與之對應的安全技術的研發也要加大力度。同時,與之配套的安全措施要制度化和規范化。同時,其他保密制度、維護制度、備份制度等制度也需進一步加強。
(三)借鑒歐美經驗,建立非現場監管為主的監管體系
網絡金融的發展中一大特征就是金融交易的虛擬化,使得交易對象種類繁多,跨多個領域,難以像傳統金融領域那樣有明確的交易對象,同時,交易的時期較短,速度較快,對這個領域的監管已無法像傳統金融領域那樣進行現場檢查。但同時,計算機技術的發展也為金融監管提供了新的技術支持。如一些歐美國家已建立了較完備的非現場監管體系。所謂非現場監管是按照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全面、持續地收集、監測和分析被監管機構的風險信息,針對被監管機構的主要風險隱患制定監管計劃,并結合被監管機構風險水平的高低和對金融體系穩定的影響程度,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實施一系列分類監管措施的周而復始的過程。而我國監管機構一直沒有重視非現場監管體系的建設,在以后的工作中需得到加強。
(四)加強監管領域的國際合作
網絡金融的發展促進了金融市場的全球一體化,近十年來,網絡金融活動的跨國性越來越強。這就要求各國的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合作,而好的合作方式就需要建立統一的監管標準。在此基礎上,全面開放技術信息和交易準則,確保跨國網絡金融交易既安全又高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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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第三方支付;金融風險;監管措施
一、背景
第三方支付又稱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指以互聯網為基礎,通過非銀行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經營的網上支付平臺,在消費者、商家和銀行間建立連接,起到信用擔保和技術保障的作用,實現資金從消費者到商家的轉移。目前,獲得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第三方支付企業有101家,其中規模較大的近10家,它們的年處理交易量在億元到幾十億元不等。根據艾瑞數據顯示,2010年我國第三方網上支付交易規模達到10105億元,同比2009年增長100.1%,實現全年翻番。第三方網上支付市場集中度高,支付寶以50.02 %的市場份額排名第一,財付通、快錢和匯付天下分列第二位、第三位和第四位[1]。
實踐證明,非金融機構進行的一系列支付服務創新,拓展了銀行支付服務的廣度和深度,填補了銀行支付服務可能存在的空白,有效緩解了銀行業務排隊、現金找零等難題。同時,非金融機構的支付服務創新打破了銀行支付服務同質化的傾向,帶動和促進了整個支付服務市場的創新,提高了支付服務效率,增加了消費者福利。此外,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多樣化、差異化、個性化等特點較好地滿足了電子商務企業和居民個人的支付需求,促進了電子商務和信息經濟的發展,在刺激消費、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2]。
二、第三方支付行業的運行機制
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引發了單筆數額小、交易頻率高的支付清算需求。盡管國內現有的中央銀行為主導的支付體系也能滿足這種小額支付的需要,但在單位處理成本較高。如果沒有第三方支付平臺,商戶需要與各家商業銀行分別簽訂合作協議,由商業銀行網銀專用接口向商戶提供客戶資金到賬信息和訂單信息,跨行支付通過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支付清算系統進行結算,這種模式下商戶的系統開發成本高昂,且資金分散不便管理。當第三方支付平臺介入商業銀行和商戶之間提供清算服務之后,其支付平臺通過多點連接商業銀行,一點連接商戶,簡化商戶在線收款方式,容易形成規模效應,降低單筆業務支付清算的成本。
第三方支付公司與各家商業銀行之間簽訂有關協議,使得其與商業銀行間可以進行某種形式的數據交換和相關信息確認。從而,第三方支付平臺就能實現在持卡人或消費者與各個銀行,以及最終的收款人或者是商家之間建立一個支付的流程,并提供擔保。第三方支付服務的具體運行流程如下,第三方機構在各商業銀行開立中間賬戶,當買家向賣家付款時,第三方支付機構通知A行將買房賬戶上的貨款扣除并在其中間賬戶上增加同樣金額,然后通知B銀行講其中間賬戶扣除同樣金額并在賣家賬戶上增加同樣金額。最后,第三方支付機構在不同銀行開立的中間賬戶對大量交易資金實現軋差,再通過少量的跨行支付完成大量小額資金的支付清算。
雖然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參與,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支付瓶頸問題,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但同時也為新的市場秩序構建和業務規范帶來了新的課題。
三、第三方支付服務體系的金融風險
目前,大多數第三方支付公司都采用了二次清算的模式,從而形成了客戶資金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賬戶中的沉淀,隨著用戶數量的急劇增長,這個資金沉淀量將會非常巨大,如果第三方支付公司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項,這就可能出現超越監管而越權調用交易資金的風險。一旦出現違約事件,給商家和消費者帶來的損失將難以估量。而且由于網上支付的特殊性,使信用卡套現和洗錢活動變得更加容易,給金融體系增加了許多不穩定的因素。第三方支付體系存在的金融風險主要集中在沉淀資金信用風險,信用卡套現風險,洗錢和非法交易的風險等。
(1)沉淀資金信用風險。目前第三方支付平臺使用的都是延遲凈額結算(DNS),支付與結算之間有一定的時滯,造成了大量沉淀資金的產生。根據目前的交易規則,客戶備付金可以在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上停留3至7天,形成大量沉淀資金。如果不對沉淀資金進行監管,而由第三方支付機構自行管理,會造成巨大的信用風險。目前,央行頒布的相關法規已經明確規定,客戶備付金的所有者是客戶,不屬于第三方支付機構,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將備付金和自有資金分開存放于商業銀行,且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2)信用卡套現的風險
網上套現行為指的是通過虛假交易,使用信用卡支付后,錢款進入了支付平臺的賬戶,通過賬戶轉移到銀行,然后從銀行取現,整個過程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第三方支付體系的出現,使得信用卡套現行為變得更加容易,某些通過第三方網上支付進行的交易支付,并不是以真實交易為基礎,這就為信用卡套現提供了非法通道,使得相應的實施監管變得更困難。
(3)洗錢和非法交易活動的風險
第三方支付大都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交易,支付公司和客戶很少見面,交易的真實性難以保證。同時,第三方支付平臺并無權限監督網上交易者的款項用途,這給非法資金流動提供了可能。而且,第三方支付系統是游離在銀行系統之外的,難以跟蹤其內部資金流向。這就給監管部門對資金流向的控制帶來困難,也給犯罪分子的洗錢行為帶來可乘之機。目前國內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注冊用戶已突破七億,日交易額也超過了30億元。其中,僅支付寶一家公司的注冊用戶就達到5.5億元左右,日交易額超過25億元,交易數目與數額的龐大為有效監控可疑交易帶來困難。洗錢分子可利用虛構交易或轉移定價等方式并利用網絡交易方便快捷的特點實施一系列復雜的往來交易與資金轉移以混淆資金來源。
【關鍵詞】金融監管 混業經營 審慎監管 信息披露
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一行三會”(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分業監管的金融格局的正式確立,這對于金融監管的專業化、技術化,提高各部門的獨立性,更好地防范金融風險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事實卻與初衷有所偏離,以人民銀行與銀監會為例,便可略知一二。銀監會的成立是為了實現金融宏觀調控與金融微觀監管的分離,但實際上這種分離卻很不徹底,反而加大了監管的難度。央行僅對宏觀金融進行監管但不涉及具體的金融個體是很困難的,如對商業銀行設置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或貸款限制等,都與每一個銀行主體緊密相連,另外,央行對這些條款的限制也早已進入銀監會的監管范圍,如此一來,央行與銀監會的沖突是在所難免的,而這些都是以監管效率的下降和效果的損失為代價的。
金融的混業經營是未來金融業發展的一個大趨勢,從分業到混業的轉變會帶來金融創新、規模經濟、分散風險的好處,但同時也帶來了由于金融內部交易而產生的信息不透明從而加大監管難度的問題。而現今的金融監管是難以適應這種金融混業經營的,所以監管當局應未雨綢繆,做好準備以迎接挑戰。我國實行混業經營的機構主要采取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組織模式,其特點主要是集團混業,經營分業,各控股子公司存在適當的分離機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關聯交易使得風險在各個子公司的傳遞變得更為容易,并且這種大型控股公司的復雜性也導致信息的不透明程度加大。目前我國對于這方面的法律僅限于規范集團內部交易的關聯交易準則,而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實際資本構成、投資范圍、商業性子公司與金融性子公司的交叉持股現象等沒有明確規定,進一步加大了監管的真空。
金融監管始終是人們長久以來爭論的話題,金融業是否能穩定發展乃至一國經濟能否健康成長在很大程度上離不開金融監管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應對金融業發展中出現的以上種種問題絕不意味著再次回到金融監管的“大一統”模式,至少現在的條件還很不成熟;更不代表應該簡單地加大或減少政府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而是應當在宏觀審慎監管的框架下,進一步協調各監管部門的職能,在不妨礙金融穩定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市場規律進行監管,對此,提出以下改進策略。
一、金融監管重點應從合規性向審慎性監管轉變
對金融業的合規性監管側重于現場檢查和對事后違規的懲罰,但這種監管方式無疑會漏掉對過程違規的監督,從而縱容了相關人員的違法操作,此外,監管法規的制定落后于金融創新會導致經濟效率的損失等。建立審慎性監管不僅保證了從過程到結果的全程監督,而且由于更加注重事前的風險防范從而減少了違規事件的發生。具體內容包括:1.嚴格市場準入。對金融機構的成立實行更為系統全面的審查,對于當地是否需要此類金融機構要進行反復論證,并根據需要對金融機構的功能和業務范圍做出明確規定,防止金融機構盲目擴大經營規模而發生惡性競爭。2.重點檢查監督金融機構的內部風險控制系統。內部風控系統是否完善、有效,關鍵在于度量和管理風險的能力,必須與每個金融機構的具體情況相適應,而不是檢查其是否符合事先確定的標準。監管規章應明確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機制中應健全的事項,要求金融機構構建合理的組織結構、內部程序等;要求金融機構在內部建立獨立的監管機制;要求金融機構建立迅速的危機處理機制等。
二、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監管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消除信息不對稱,事實證明,在一個信息高度透明化的市場,市場的各種行為能夠得到有效的糾正,因此,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機制是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基礎。根據新巴塞爾協議的精神,監管機構應樹立全面監管的理念:不僅要披露內部關聯交易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風險評估和管理的過程、資本構成及投資結構的信息;不僅要定期披露,而且在發生任何有實質性影響的變化后應立即披露;不僅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核心信息。
三、進一步完善各金融監管當局的協調機制
為應對混業經營的趨勢及已出現的混業經營的事實,目前的分業金融監管模式必須加強各部門的協調合作,從而避免重復監管或監管真空的問題。金融監管需要的不僅僅是技術更需要監管者的調控藝術。法律雖規定了各部門的職責,但其內容僵硬,劃分不清晰,所以無法實現協調的作用。因此,建議成立一個金融穩定協調局,其成員由各部門人員擔任,定期召開會議以加強溝通,為協調各方利益,必須確立一個總方針,即以金融穩定為基本目的,確定人民銀行為主要協調人的核心組織機構。
四、加強各監管部門的獨立性
以我國央行為例,各分支行受地方政府的干預比較嚴重,往往與地方政府站在同一戰線,很多時候沒有考慮到經濟發展的全局規劃。為做好應對混業經營趨勢的金融監管工作,各監管部門必須保持一定的獨立性。這種獨立絕非完全脫離政府,而是在一定范圍內擁有自主監管的權力,從而避免因政府的短視行為而給經濟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這一點在以后的金融發展中顯得尤為重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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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控股公司 外部監管 關聯交易
為應對日益加劇的市場競爭,滿足客戶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求,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創新的推動下,金融綜合化經營的趨勢愈來愈明顯。自1999年美國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以來,歐美等發達國家的金融體系逐步實現了混業經營和混業監管的模式,大型金融機構大多選擇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形式。金融控股公司雖然能獲得綜合經營中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好處,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業務涉及銀行、證券、保險等多個領域,內部復雜的股權關系、組織結構、關聯交易等使其存在的金融風險積聚、金融脆弱性的特點更加明顯。在當前我國金融業仍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對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法律基本空白,監管重疊或監管缺失的現象不可避免。因此,全面分析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研究與之相適應的監管模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現狀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呈現出非規范化及復雜化的特點。從類型上看,目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可概括為五大類。
1、純粹的金融控股公司。這類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經營具體業務,而是全資擁有或絕對控股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或工商企業。如中信控股公司、中國光大集團、平安保險(集團)公司、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等。
2、實業控股公司。隨著我國企業投融資體制逐步市場化,只要企業符合對金融企業的投資入股要求,《公司法》不管制對金融企業的投資。隨著我國金融機構增資擴股,產業資本控股金融機構形成實業控股公司的現象逐漸增多。如山東電力集團投資形成的鑫源控股公司、海爾集團控股青島商業銀行、東方集團投資包括金融保險在內的六大產業等。
3、以金融機構為主體的金融控股公司。這類公司的母公司是經營某種金融業務的銀行、信托、證券或保險公司,通過子公司直接參與另一種或多種金融業務,這類機構最典型的是銀行控股公司。如三大國有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獨資或合資投資銀行,向金融控股集團轉變。
4、政策性金融控股公司。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是以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長城、信達、華融和東方)為主體設立或控股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二是2003年國務院出資成立的中央匯金公司,代表國家行使對國有商業銀行等重點金融企業的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證國家注資的安全和獲得合理投資回報,不從事日常商業性經營活動;三是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一般以一家地方性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主體,設立涵蓋多種金融領域的金融控股公司。
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監管的困境
1、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法律缺失。目前我國的金融法律主要是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組成的法律群,其對金融控股公司既無明文規定,也無明文禁止。這為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空間,也導致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監管的法律缺失。
2、金融分業監管體制造成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缺失、重疊。在當前一行三會金融監管體制下,各監管機構分工明確,但監管文化、監管重點、監管方法各不相同,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尚屬交叉地帶,存在監管缺位問題。我國各監管機構除了監督行業的規范經營、防范金融風險外,還肩負著促進該行業國內金融機構發展的重要職責。監管機構一方面通過完善制度來規范業內經營行為,另一方面盡量創造比較寬松的環境,鼓勵被監管對象積極創新業務,拓展業務范圍。監管單位競相出臺有利于本行業發展的管理辦法,客觀上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監管競爭,容易導致相同業務監管規則各異,有悖于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一方面存在著監管競爭,另一方面分業監管導致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監督存在諸多空白,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又極不充分,極易導致關聯交易、違規越權操作等。
3、現行金融分業監管體制難以有效監管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金融控股公司通過關聯交易,有利于各種協同效應的發揮,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關聯交易的諸多操作手法使金融控股公司各成員的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存在疑問。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管理架構與內部交易構造復雜,而集團與各子公司、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信息交流的程度及準確性缺乏統一的標準,相關業務的財務處理口徑存在差異,合并報表很難完整、準確地反映集團財務狀況。在分業監管下,國內對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監管空白,缺乏強制按時報送財務信息、資本狀況的制度安排,各監管單位僅掌握集團內相應行業子公司的相關數據,缺乏對集團整體風險的把握。外部債權人、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很難準確評價集團的經營業績,及時把握整體風險狀況。
關聯交易使相關風險在集團內部轉移,不當的關聯交易往往導致金融機構的風險總量進一步聚集,并通過風險傳遞效應損害集團的穩定。內部機構間的資金融通是關聯交易中最常見的問題:控股公司成員或關聯股東通常以低于市場利率水平的優惠條件從銀行調度資金,相關貸款手續不齊備,無擔保或風險評估不充分。通過不當關聯交易所融資金在運用上常常存在問題,例如:用于集團成員(包括股東)房地產業務或其他長期投資,流動性風險增大;向集團證券子公司提供資金,為其客戶在股票市場安排過橋貸款或高比例杠桿融資;基金公司動用資金,維系集團內證券公司所發行證券的二級市場價格;資金被集團內其他金融機構用于他途。如果一個部門出現影響償付能力的財務危機,集團其他成員將被迫救助,從而產生更多的資金往來,風險傳遞將會給集團帶來嚴重影響。
4、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金重復計算與監管缺位。我國銀行、證券、保險業監管單位對行業內的資本充足率有一定的要求,并有相應措施促使其達到資本標準。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成員間相互持股,股權結構復雜,資本金常被重復計算,根據單個資本衡量辦法計算的集團整體資本常常被高估。主要表現在:同一筆資金作為資本金被母、子公司多次出資,導致集團賬面合并資本大于實際償付能力;控股公司股本存在少數股東權益,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若將報表全部合并而不是按照投資比例部分合并,資本重復計算將掩蓋集團資本不足的實質;如果集團財務杠桿率高,相當部分的股本是集團以債務形式轉移至子公司,相關風險進一步加入;如果集團內部未接受監管的機構持有金融子公司的股份,出資不實或資本金轉移現象將導致資本不足的問題更加嚴重。資本不足作為控股公司潛在的金融風險并不為各外部監管機構監控。
國內金融領域實行分業監管,各監管部門缺乏有效機制協調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核實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金的監管責任未落實,無法準確判斷或監控金融控股公司整體資本充足狀況,更無法對資本金不足的控股公司采取強制措施。盡管單個監管部門可以做到對監管單位的資本金進行有效監管,但對集團公司資本金的風險監控仍相當不足。2008年2月18日銀監會《銀行并表監管指引(試行)》,對銀行控股公司的資本重復計算問題做了十分有益的嘗試。
5、產業資本控股金融機構的監管缺失。產業資本投資甚至控股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的速度呈現加快態勢,但當前我國對這類公司沒有監管,也沒有法律約束,極易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德隆系、農凱系等經營風險的暴露就是危險的信號。
三、加強與完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監管的建議
1、逐步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法律體系。只有具備框架清晰的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監管法律體系,才能保證其在預定的法律框架下穩健運行。雖然有關機構在三年前就醞釀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但金融控股公司的單獨立法涉及金融基本法和分業經營制度的重大調整,出臺《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時機還不成熟。可借鑒日本的經驗,先行修改所有與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有沖突的經濟、金融法條款,然后匯總成《金融控股公司整備法》,待時機成熟再推出《金融控股公司法》。
2、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在分業監管的情況下,為避免監管真空,應注重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高效率溝通協調機制,特別要注意對金融控股集團內部核心公司的監管。對于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出現的緊急性金融風險,不同的監管機構事前應做出預警性的恰當安排。如果監管機構缺乏及時有效的溝通合作,那么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過各種手段以負債資金投資子公司,可以通過各種手段以被銀行審查合格的公司為載體從銀行融通大量資金,也可以通過各種手段以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進行市場的投機,極易引發金融市場投機泡沫。應由國務院牽頭使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信息溝通和聯席會議制度具有制度性約束。
3、要關注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充足水平及其波動狀況。資本是保護債權人免受金融機構經營失敗和償付能力風險的緩沖器,也是盈利能力的象征。在金融控股公司體制下,母公司與子公司間的資本容易出現重復計算的情況,特別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和下屬公司之間復雜的互相持股,可能會在資本充足問題上隱藏風險。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內部可能會形成一系列復雜的投資、借款、擔保等信用鏈條,只要有一子公司經營不慎,其風險就可能迅速傳播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因此,確立適合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度量方法,科學計量資本充足率,準確評價其總體健全程度很重要。目前可行的辦法是參考銀監會制定《銀行并表監管指引(試行)》的做法,證券、保險監管部門出臺類似的規定,對各自監管領域的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提出資本金要求。
4、建立及時有效的信息披露機制。應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對組織結構和重大的內部交易進行披露,特別是那些將對集團財務健康帶來不利影響的內部交易,并監測這些內部交易的規模和水平。另外,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不同行業從事不同的業務,適用的會計準則、會計年度存在很大差別,不利于及時、準確地掌握集團的會計財務信息,因此,應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會計并表準則和稅法方面制定清晰的規則,增強內部交易的透明度。
5、加強對產業資本控股金融機構的監管。對同時控股兩類不同金融機構的企業集團,應以設立控股公司的方式進行整合;對于控股存款類金融機構的非金融企業,應由監管機構視同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對于非控股類的金融投資,應由監管機構視不同情況對投資主體提出相應的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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