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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推進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過程自動控制,逐步實現企業本質安全化,有效防范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以下簡稱《目錄》)和省局《轉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的有關要求,現就規范我市危險化學品企業自動控制技術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
以科技進步為支撐,以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為手段,按照“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推進危險化學品企業自動控制技術改造工作。2010年底前,生產過程涉及列入《目錄》中危險工藝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完成自動控制技術改造,對到時未完成技術改造的,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實施改造。對按期完成改造且符合要求的,方可頒發或延期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改造范圍
主要是對生產過程涉及列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的十五種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
三、改造要求
涉及改造范圍內的生產裝置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根據工藝特點、裝置規模和可控程度等,設置相應的安全聯鎖,溫度、壓力、液位的超限報警,可燃、有毒氣體濃度檢測信號的聲光報警,自動泄壓、緊急切斷、緊急聯鎖停車等自動控制方式,或采用智能自動化儀表、緊急停車系統(ESD)、安全儀表系統(SIS)等自動控制系統,盡可能減少現場人工操作,提高企業的安全自動控制水平。
1.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項目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必須裝備自動控制系統,選用安全可靠的自動控制儀表、聯鎖保護系統,配備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和火災報警系統。有高度危險(裂解、加氫、聚合、氟化、硝化、過氧化工藝等,下同)的生產裝置,要在實現自動控制的基礎上裝備緊急停車系統。
2.現有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要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自動控制技術改造,實現工藝過程的自動控制和溫度、壓力等主要參數指標的自動報警。有高度危險或有條件的要裝備集散控制系統和緊急停車系統,實現遠程操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在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前完成改造。
四、基本操作程序
1.改造內容的確認。各縣市區要在前段時間危險化工工藝摸底的基礎上,對本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裝置是否涉及自動控制技術改造內容進一步進行摸排。摸清需要進行技術改造的企業底數,并由企業對本單位涉及自動控制技術改造內容進行確認。由給企業最后一次進行評價的安全評價機構在原評價報告的基礎上列出專門章節或單獨對生產裝置自動控制情況進行專項評價,確認企業改造范圍內的生產裝置,并對宜采用的控制方式提出詳細的、針對性的參考意見。
2.改造方案的制定。經評價確認需要進行自動控制技術改造的,企業應組織內部技術人員并邀請化工設計單位、自動控制技術改造實施單位、安全評價機構和有關專家等,對相關的生產裝置進行危險性分析評估,按照《目錄》要求確定關鍵控制點,并委托化工設計單位或自動控制技術改造實施單位,根據危險性評價編制自動控制技術改造方案。方案編制完成后,企業要組織有關專家和化工設計單位、自動控制技術改造實施單位、安全評價機構對方案進行論證。
3.改造工程的實施。企業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自動控制技術改造實施單位進行自動控制技術改造施工,并選擇安全可靠、經過認證的安全儀表產品。自動控制技術改造實施單位應按照經論證通過的改造方案進行安全儀表的安裝、測試及安裝、測試后自動控制系統的試運行,同時負責培訓企業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和有關操作人員。自動控制系統的試運行,企業要會同自動控制技術改造實施單位編制完善的試運行前后的停、開車方案,落實好各項安全生產措施,保障停、開車安全。涉及安全儀表的檢測、檢驗,屬法定檢測、檢驗的,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其他的可委托自動控制技術改造實施單位承擔。
4.改造工程的驗收。自動控制系統試運行結束后,企業應組織有關專家和化工設計單位、自動控制技術改造實施單位和安全評價機構,按照《目錄》要求,對自動控制技術改造工程進行驗收,并形成書面驗收意見。驗收完成后書面報告縣安監局,并抄報市安監局。
五、工作要求
1.各縣市區安全監管局、市直有關企業要按照本意見要求,進一步摸清轄區內涉及自動控制技術改造范圍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底數,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加快推進改造工作。要督促涉及自動控制技術改造的企業抓緊制定改造方案,并根據實際采用適宜的自動控制方式或自動控制系統。
2.各縣市區安全監管局要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自動控制技術改造列出工作進度表,對企業安裝改造的時限做出具體規定,分期分批組織實施,確保2010年底前,危險化學品企業全部按要求完成自動控制技術改造工作。
一、總體目標
圍繞全區安全生產工作目標,進一步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以危化品生產企業為整治重點,以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為契機,加大關閉違法違規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力度,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斷提高企業安全保障水平,努力減少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起數,杜絕發生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死亡事故,保證全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二、整治工作重點
專項整治的重點: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存在重大隱患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較高危險反應工藝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周邊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企業。
三、整治工作措施
1.加大力度,繼續關閉不符全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根據省、市、區總體部署,按照責任不變、目標不變、任務不變、力度不減的原則,繼續抓好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為重點的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確保完成工作目標。
一是對已列入關閉名單的企業,積極配合區政府做好企業關閉、轉產等的相關工作,督促企業安全關閉;對逾期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未按期換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不得生產,對由于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難以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提請政府予以關閉。已經關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及時協助辦理許可證注銷、吊銷手續。
二是按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各項要求,對存在重大隱患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對整改不合格、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依法暫扣、吊銷相關許可證,提請政府予以關閉。
三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換證過程中,嚴把換證條件,對不再具備領證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一律不予換證;對企業隱患整改承諾仍未兌現的,一律不予換證;對政府已決定關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一律不予換證。
2.突出重點,促進化工生產企業改造提升。
引導企業積極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提高企業安全保障水平。
一是對涉及硝化、氟化、氯化、重氮化、加氫、高溫、高壓等高危工藝反應單元的企業,督促企業加強對工藝安全、設備設施、自動控制、應急處置、人員資質等關鍵環節的安全管理,實施嚴格的安全監管措施。
二是推動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在涉及高危工藝的反應單元,改變傳統的手工操作,實現溫度、壓力的自動控制,加裝報警聯鎖裝置、緊急泄壓裝置、緊急停車系統,有條件的采用DCS等自動控制系統。
三是抓好液氯、液氨、劇毒、易燃易爆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等重點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綜合安全監管;繼續開展化工企業清凈下水防污染設施的專項檢查。
3.統籌安排,推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中區建設。
按照全市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的統一安排,進一步推動企業搬遷和入園進區。
一是督促列入搬遷計劃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按照搬遷計劃和搬遷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并確保搬遷前后的安全生產。
二是對位于化工集中區外的予以保留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進行改變種類、擴大規模等形式的新建、改建、擴建。
三是嚴格新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批,凡不符合專項整治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一律不予審批。
4.嚴格監管,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督促和指導危險化學品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指導企業完善安全管理體系,加強生產過程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是推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定期實施專家檢查。以采用硝化、氟化、氯化、重氮化、加氫等高危工藝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劇毒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為重點,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建立專家檢查制度,由企業聘請專家,定期對企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幫助企業查找和治理在生產工藝、單元操作、重點反應裝置、應急救援預案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隱患。
二是提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危險作業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具備基本的專業學歷層次。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加快對相關崗位從業人員的調整,提高企業關鍵崗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三是建立危險化學品從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履職報告制度。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企業定期向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隱患排查治理、新改擴建項目情況等,并把企業安全生產定期報告制度執行情況,作為對企業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之一。
四、整治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鎮、街道、園區辦、*工業園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專項整治工作的目標和責任,將專項整治工作的開展情況作為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保證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2.突出重點、依法整治。各鎮、街道、園區辦、*工業園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要按照全區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的要求,結合實際,研究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明確專項整治的重點內容,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狠抓落實,確保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穩步推進。
3.主動探索,創新工作。各鎮、街道、園區辦、*工業園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要及時發現、了解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創新工作思路,研究制定相應對策措施,主動探索進一步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方法和途徑,以求真務實的工作態度,不斷促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深入開展。
4.跟蹤督查,狠抓落實。各鎮、街道、園區辦、*工業園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要加強對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的督促和指導,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各級安監部門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推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扎實開展。
五、工作進度要求
5月份,各鎮、街道、園區辦、*工業園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完成專項整治工作部署,組織所屬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7月底,完成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自查自糾工作;
9月底,完成事故隱患整改工作;
一、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嚴格安全許可條件
1、合理規劃化工產業布局。按照“產業集聚”、“集約用地”的原則,由市安監局牽頭,會同市發改委、工信委、規劃局、環保局以及相關縣區政府,在年12月底前制定完善市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規劃至年),確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專門區域,并制定相應的進區入園政策。市中心城區(東湖區、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紅谷灘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及灣里風景區域內不再批準設立新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市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在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的基礎上,于年底前完成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確定化工集中區域或化工園區,明確產業定位,完善水電氣、污水處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設施。從年3月起,對沒有劃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專門區域的縣(區)、開發區,城鄉規劃部門原則上不再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一書兩證”(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許可,安全監管部門原則上不再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申請,投資主管部門原則上不再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立項申請,公安消防部門不再受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新建化工項目必須進入產業集中區或化工園區。在化工集中區域和化工園區,要合理整合資源,集聚關聯產品,形成產業鏈,優化園區布局,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風險。
各縣(區)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要根據具體情況,通過財政、稅收、差別水電價等經濟手段,引導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推動現有園區外化工企業限時遷入化工園區;對工藝落后、設備設施簡陋、安全防護距離不夠、化工裝置自動化控制水平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重大危險源監控不到位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對在規定期限內未落實整改或無法整改到位的企業,依法吊銷相關證照并予以關閉。
2、推進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的專業化。要借鑒上海、江蘇等地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的成功經驗,推進集倉儲、配送、物流、銷售和商品展示為一體的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建設,指導企業完善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統一管理、指定儲存、專業配送、信息服務。繼續督促指導化工大市場加強安全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危險化學品交易過程中的安全運行功能。各縣(區)、開發區(新區)對從事油漆、農藥、工業氣體交易的市場要本著便民、安全的原則,劃定專門區域,用于油漆、農藥、工業氣體等乙類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和儲存。
3、嚴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設立審批。要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納入建設項目立項審批程序,建立由投資主管部門牽頭,安監、環保等部門參加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會審制度。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通過安監部門安全審查的,投資主管部門不予批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設立安全審查,擅自開工建設的,要依法予以查處。投資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要堅決貫徹省政府“三個堅決不搞”、“七個嚴禁”等有關規定,對不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的新、改、擴建化工項目,對安全衛生防護距離達不到國家標準要求的項目,對危險程度較大、安全控制水平不高的項目,堅決不予立項和安全許可。從嚴審批液氯、氰化物、三氯化磷、三氯氧磷等劇毒化學品以及易燃易爆、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合成氨、煉油、高純度一氧化碳和涉及危險工藝的建設項目,嚴格限制涉及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的建設項目。
4、嚴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安監部門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要嚴格審查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險工藝的新建化工裝置是否設計裝備自動控制系統,大型和高度危險的化工裝置是否設計裝備緊急停車系統;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投入使用情況與裝置自動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的安裝投入使用情況。
5、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要求,認真審核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對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且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要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核;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申請換證的一級或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企業,可直接為其辦理延期換證手續。嚴格執行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安全控制要求,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應等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自動控制、安全檢測報警等,納入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庫房、罐區等,要嚴格審查安全距離、庫房標準、安全設施和監控系統等安全條件,積極推廣檢測報警、閉路監控、電子巡查等硬件系統建設,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6、堅決關閉淘汰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監管部門一旦檢查發現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整改的,以及使用淘汰工藝和設備、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依法吊銷許可證并提請企業所在地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7、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人員從業條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化工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主要技術崗位工人、帶班班長應具備中等化工職業技術學校以上學歷或培訓,其他人員應具備初中以上(或同等)學歷;危險化學品經營(帶儲存)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負責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化工專業專科以上學歷。逐步把從業人員是否達到從業條件納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行政許可條件。
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8、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認真執行國家、省、市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措施,建立并完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保障安全投入,確保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嚴格作業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原化工部41條禁令,同時結合企業自身實際,制定完善相關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規范操作崗位、動火作業和壓力容器等安全管理,并將有關內容在相應的作業場所張貼、懸掛,在職工中認真組織學習,促進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
9、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企業要加強建設項目特別是改擴建項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確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藝技術和裝備,確保建設項目工藝可靠、安全設施齊全有效、自動化控制水平滿足安全生產需要。企業要嚴格遵守設計規范、標準和有關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設計、施工、監理。對涉及危險工藝的項目設計,原則上要委托具有甲級化工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建設項目試生產前,要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建設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進行“三查四定”(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查工程隱患,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整改措施),制定試車方案,嚴格按試車方案和有關規范、標準組織試生產。操作人員經上崗考核合格,方可參加試生產操作。工程項目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
10、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企業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規范安全生產管理。要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與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相結合,并將其納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計劃和目標考核,通過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強化企業安全生產“雙基”工作,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年底前,使用危險工藝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化學制藥企業,涉及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等企業(以下統稱重點危險化學品企業)要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以上水平。年底前,重點危險化學品企業要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水平,其他危險化學品企業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以上水平。
11、健全落實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把隱患排查治理納入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蓋、全員參與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要根據生產特點和季節變化,組織開展綜合性檢查、季節性檢查、專業性檢查、節假日檢查以及操作工和生產班組的日常檢查,主要負責人要組織相關人員對檢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制定整改方案,研究對策措施,明確責任人,落實資金,確定時限,并及時整改,使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態化。
12、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重點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經營單位要書面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企業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報告;發生傷亡事故時,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試生產(使用),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號)有關規定,向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監部門和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申報試生產(使用)備案手續。企業進行新生產工藝的小試、中試和工業化試驗、生產儲存裝置的開停車、關鍵裝置的檢維修作業、廢棄危險物料處理和廢舊裝置拆除等與安全生產有關的重要活動,要在實施前將有關情況書面報所在地安監部門備案。
13、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的要求,向省安監局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提交登記材料,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年6月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登記率要達到100%,年底,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一書一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14、嚴格執行易制毒化學品、劇、危險化學品備案制度。經營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單位應向市安監局申報經營許可,生產第二類、第三類和經營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應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市安監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應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分別向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使用劇的單位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向市級安監部門備案。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向市、縣兩級公安、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15、切實加強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要求,健全并落實各類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制度,建立安全培訓檔案,實行全員培訓,嚴格持證上崗;企業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內部全員安全培訓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員工教育培訓檔案。
16、提高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能力。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編制操作性較強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救援培訓,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器材;定期開展事故應急演練,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并適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規模較小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與所屬縣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急救援機構及隊伍建立聯系機制,并就近與大中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簽定應急服務協議,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必須將應急救援管理納入園區規劃要求,滿足應急救援基本需要,依托消防或大中型企業專業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裝備,為園區事故應急處置提供保障。
三、保障安全科技投入,不斷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17、完善企業安全投入保障機制。要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執行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478號)以及省、市的貫徹意見,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保證用于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和有效實施。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安監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設施技術改造的通知》(安監管辦字號)要求,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技術的投入力度,通過技術改造,不斷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18、積極推行企業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要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按照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號)和《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和危險程度預先足額存入資金,專項用于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大力推進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參加責任保險
19、加強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認真對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定期開展危險源識別、檢查、評估工作,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重大危險源備案工作。要建立并嚴格執行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責任制,定期檢大危險源壓力容器及附件、應急預案修訂及演練、應急器材準備等情況,重大危險源涉及的壓力、溫度、液位、泄漏報警等要有遠傳和連續記錄,液化氣體、劇毒和易燃易爆化學品等儲罐區、庫區要設置安全檢測報警系統、緊急切斷裝置和監控裝備,實施24小時實時監控和管理。
20、積極推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高安全控制水平。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積極采用新技術改造提升現有裝置以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工藝技術自動控制水平低的重點企業要制定技術改造計劃,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對涉及危險工藝的化工生產企業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要按照省和市關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危險性工藝安全聯鎖專項整治方案的要求,督促企業開展安全聯鎖自動化技術改造工作。年底前,全市所有涉及危險工藝的化工生產裝置,必須實現生產過程中危險環節關鍵操作的自動化控制、工藝指標的超限報警、生產裝置的安全聯鎖停產;在實現自動化控制的基礎上裝備緊急停產系統(ESD)或安全儀表系統(SIS)。新建的涉及危險工藝和高溫高壓的化工裝置必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要選用安全可靠的儀表、聯鎖控制系統,配備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和火災報警系統,提高裝置安全可靠性。
21、不斷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和成果應用。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有關企業開發化工安全生產技術和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使用安全技術。要大力推廣應用加油(氣)站阻隔防爆和油氣回收技術,年底完成安全距離不符合條件的、市區范圍內人口密度大、車流量集中地段的加油(氣)站阻隔防爆技術改造,引導鼓勵新建加油站采用油氣回收技術。進一步改善液化氣體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充裝條件,危險化學品槽車充裝環節,推廣使用萬向充裝管道系統代替充裝軟管,逐步禁止使用軟管充裝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等液化危險化學品。積極推廣應用液氯死瓶、泄露瓶處理技術裝置,引導自來水廠逐步淘汰直接使用氯氣消毒工藝。
四、落實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不斷完善聯合執法機制
22、落實各級政府及其監管部門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責任。危險化學品行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點,一旦發生事故,將嚴重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引發社會公共事件。各級政府要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政府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負責人,要從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在黨委領導下,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定期研究、解決危險化學品發展規劃、監管機構、安全投入、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對轄區內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上級部門掛牌督辦的企業,要高度重視,嚴格落實督辦措施,確保安全生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職責分工,分兵把關,各司其職,強化協調,形成合力,特別要針對我市當前實際,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政府出臺的招商引資優惠條件不得超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規的范圍,杜絕安全生產監管的死角和盲區,切實做好對園區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監管和指導服務。
23、建立和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涉及部門多、環節多,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責任的單位參加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進一步加強對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分析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通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研究解決涉及多部門、具有普遍性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問題,協調各相關部門相互配合,密切協作,提高聯合執法檢查效果。各有關部門要通過構建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網絡,建立安全先進、高效透明的危險化學品管理平臺,切實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實現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能
24、加強危險化學品的道路運輸監管。推進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聯合執法和協查機制,針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活動跨行政區的特點,建立有關部門的協查機制,公安、交通、安監、質監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大監管力度,強化協調溝通,形成執法合力,認真查處危險化學品違法違規運輸活動和道路運輸事故。生產、儲存、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要設置專門崗位、落實人員,負責對購買單位、運輸承運企業、人員及車輛資質進行認真審核,不得違規銷售和托運危險化學品貨物。要在我市危險化學品主要運輸道路沿線建立重點危險化學品超載車輛卸載基地,完善卸載條件,提高卸載能力,到年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都要安裝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車載監控終端(載重1噸以下在城區內直接為群眾生活服務的配送車暫不要求),并充分發揮其監控作用。
25、嚴格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和廢棄物處置。要督促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相應許可,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定期進行安全評價,保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劇毒化學品、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流向的監管,督促從業單位落實購買、儲存和使用環節的公共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意外流失。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要加強對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避免發生事故和丟失。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處置工作,督促企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環保部門要及時明確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單位并進行公告,加強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積極協調做好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工作。
26、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法制建設。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修訂)》的施行為契機,結合實際,做好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制訂工作,提高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準入條件,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機制。
27、高度重視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各級政府要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和監管隊伍建設,加強園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要結合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數量和分布情況,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裝備;要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和執法水平。
28、充分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作用。各級安監部門要進一步發揮中介組織和化工專家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技術支撐作用,指導安全生產專業協會、安全評價機構等中介組織嚴格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要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家數據庫,為專家參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創造條件。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安全生產許可和帶儲存設施的經營安全許可要聘請專家參與審查;事故應急救援、重大問題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實施前,要充分咨詢專家意見;鼓勵和督促中小化工企業聘請專家(注冊安全工程師)進行技術指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五、加大執法力度,推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29、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各縣(區)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要繼續開展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建設等環節的非法行為,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秩序。通過相關部門聯合執法,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采取鼓勵轉產、關閉、搬遷、部門托管或企業兼并等多種措施,進一步淘汰不符合產業規劃、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產沒有保障的化工企業。制定化工企業搬遷政策,對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區的化工企業搬遷給予政策扶持。
30、規范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各級安監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實際,按照省、市安監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常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及隱患排查工作的指導意見,制定年度執法檢查工作計劃,明確程序、內容、標準、要求。重點檢查: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并監督執行的情況,企業員工安全教育培訓、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安全費用提取與有效使用、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等情況。執法檢查工作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范,保證執法檢查的嚴格、規范和公正,充分發揮技術專家的作用,提高執法的權威性,加大對嚴重違法違規企業處罰的力度,特別是發現企業存在重大隱患而沒有報告或隱瞞事故隱患的,要從嚴處罰,推動企業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1號)、《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和《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匯總如下:
第一條 企業選址布局、規劃設計以及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及省有關的產業政策、行業規劃和布局;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布局和安全發展規劃;新設立企業和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建在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與《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八類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廠址選擇、總體布局及周邊安全間距等依照適用范圍分別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及有關專業設計規范等標準的要求。
第二條 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建設和監理,有關的設備、設施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制造,項目的建設和試生產應當依法通過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取得試生產備案意見書,確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現有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裝置和設施未經設計或者承擔設計的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安全診斷,整改存在的安全問題和隱患。
(三)不得采用國家及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應當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不得生產、使用國家禁止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違反國家對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或者省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四)生產區與非生產區分開設置,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距離。
(五)廠區內建(構)筑物、裝置、設施間的安全距離,廠房、倉庫等建(構)筑物的結構形式、耐火等級、防火分區,廠區道路設置等,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六)新建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備案等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的規定;現有廠區內消防設施的配備、使用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七)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及省有關規定,根據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在作業場所和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如:
按照《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等標準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區域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報警設施,報警信號應傳輸到相關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并與工藝報警區分。按照《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50351)等標準要求,在可燃液體罐區設置防火堤,在酸、堿罐區設置圍堤并進行防腐處理。按照《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SH3097)等標準要求,在輸送易燃物料的設備、管道安裝防靜電設施。按照《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等標準要求,在廠區安裝防雷設施。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等標準要求,配置消防設施與器材。按照《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等標準要求,設置電力裝置。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11651)等標準要求,配備個體防護設施。廠房、庫房等建(構)筑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等標準的要求。按照《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安全色》(GB2893)等標準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符合規定的安全標志,等等。
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應根據工藝安全要求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應根據工藝安全要求裝設緊急停車系統。在容易引起火災、爆炸的工藝裝置部位,應根據工藝安全要求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聲和/或光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新建大型和危險程度高的化工裝置,在設計階段要進行儀表系統安全完整性等級評估,選用安全可靠的儀表、聯鎖控制系統,提高工藝裝置的安全可靠性。
嚴格執行安全設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設施臺賬,各種安全設施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及省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查和經常性維護、保養,安全設施應編入設備檢維修計劃,定期檢維修,保證正常使用。
(八)根據設備設施的使用維護要求,制定設備設施日常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實施預防性維修程序,及早識別工藝設備存在的缺陷,及時進行修復或替換,確保設備設施的完整性和運行可靠,防止小缺陷和故障演變成災難性的物料泄漏或安全事故。對監視和測量設備進行規范管理,依法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對風險較高的系統或裝置,加強在線檢測或功能測試,保證設備、設施的完整性和生產裝置的長周期安全穩定運行。
加強公用工程系統管理,制定并落實公用工程系統維修計劃,定期進行維護、檢查,供電、供熱、供水、供氣及污水處理等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使用外部公用工程的企業應與供應單位建立規范的聯系制度,明確檢修維護、信息傳遞、應急處置等方面的程序和責任,保證公用工程的安全、穩定運行。
(九)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的規定,對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的安裝、維修、使用、檢驗檢測等進行規范管理,建立特種設備臺賬和檔案。
(十)依據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對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按照《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3號),對廠區外公共區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實施安全管理。
(十一)按照國家及省有關法規規定和《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AQ/T3034)的要求,全面加強工藝安全信息管理,從工藝、設備、儀表、控制、應急響應等方面開展系統的工藝過程風險分析,針對工藝操作中的風險制定安全措施及應急處置措施,按規定對操作規程進行審核修訂和培訓,對工藝參數運行出現的偏離情況及時分析,保證工藝參數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時得到糾正。加強生產裝置緊急情況的報告、處置和緊急停車以及泄壓系統或排空系統有效運行的管理。
按照《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范(試行)》和《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十個嚴禁(試行)》(魯安監發[2009]63號)的規定,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和化工裝置開停車環節的安全管理。
(十二)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的規定,結合企業實際,確定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建立檔案。對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實行廠級領導干部聯系點管理機制,聯系人應每月至少到聯系點進行一次安全活動,建立企業、管理部門、基層單位和班組的監控機制,制定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加強安全管理。
(十三)危險化學品的包裝以及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應當符合《條例》第十七、第十八條的相關要求,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十四)危險化學品包括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以及儲存所用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應當符合《條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要求,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及省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有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一)按照國家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7號)和《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衛法監發[2002]63號)的規定,辨識、申報本單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依據《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檢測,在檢測點設置告知牌告知檢測結果,并將結果存入職業衛生檔案。
(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HG20571)等標準的要求設置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定期檢查、記錄并確保完好適用。
(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T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號),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的管理。
第四條 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對本企業的生產、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對已確定為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和儲存設施,應當執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0號)。
第五條 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設置具備相對獨立職能、與生產調度分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部門)。
(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人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規規定,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三)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1號)的規定要求,配備符合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比例的注冊安全工程師,且至少有一名具有3年化工安全生產經歷,或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服務。
(四)設置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主任或組長、分管負責人、有關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安全生產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從安全生產委員會或者領導小組到各職能部門、車間、基層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網絡中的每一個單位要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的人員。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至少半年組織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委員會或領導小組會議,聽取企業安全生產情況的匯報,研究、決策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六條 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
(一)建立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或者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各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內容與其職能相匹配。
(二)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負責人、各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內容與其職務、崗位相匹配,做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一崗一責”。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其安全生產職責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關于印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的通知》(魯政辦發〔2007〕54號)等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的職責,并符合企業實際。
(四)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機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級管理部門和基層單位、管理人員及全體從業人員安全職責的履行情況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現情況進行定期考核,予以獎懲,保證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
(五)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制定符合本企業實際、文件化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根據安全生產目標制定量化的指標和年度工作計劃,將企業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層層分解到各級組織(包括各個管理部門、車間、班組等),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并定期考核,保證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有效完成。
第七條 根據企業的化工工藝、裝置、設施等實際情況,制定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1、安全生產責任制;2、安全生產例會等安全生產會議管理;3、安全投入保障;4、安全生產獎懲;5、安全培訓教育;6、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7、特種作業人員管理;8、管理部門、基層班組安全活動;9、風險評價;10、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11、重大危險源評估和安全管理;12、變更管理;13、應急管理;14、開停車管理;15、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16、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包括消防管理;17、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安全設施、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監視和測量設備、倉庫、罐區、建(構)筑物安全管理等;18、關鍵裝置與重點部位管理;19、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20、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21、檢維修管理;22、安全作業管理,包括動火、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吊裝、破土、斷路、設備檢維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險作業管理等;2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包括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及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運輸、裝卸等;24、職業健康相關管理;25、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管理;26、承包商管理;27、供應商管理;28、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29、廠區交通安全管理;30、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31、文件、檔案管理;32、自評。
(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標準規定,符合企業實際,具有可操作性,明確責任部門、職責、工作要求,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安全負責人組織審定并簽發,并發放到有關的工作崗位。
(三)主動識別和獲取與本企業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企業安全生產特點,將有關規定轉化為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規范全體員工的行為。
(四)明確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時機和頻次,定期組織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和工會代表進行評審和修訂,注明生效日期。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每3年評審和修訂一次,若發生重大變更應及時修訂。
(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修訂完善后,要及時組織相關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培訓學習,保證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確保有效貫徹執行。
第八條 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
(一)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應當涵蓋企業所有操作崗位,各項規程的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標準規定,符合企業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技術負責人審定并簽發,并發放到相關崗位。
(二)主動識別和獲取與本企業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企業安全生產特點,將有關規定轉化為崗位操作安全規程的具體內容,規范崗位操作人員的行為。
(三)明確評審和修訂崗位操作安全規程的時機和頻次,定期組織進行評審和修訂,注明生效日期。崗位操作安全規程至少每3年評審和修訂一次,若發生重大變更應及時修訂。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或投用前,應組織編制新的操作規程。
(四)崗位操作安全規程修訂完善后,要及時組織相關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培訓學習,保證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崗位操作安全規程,確保有效貫徹執行。
第九條 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和安全生產培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格執行國家及省有關法規規定和企業的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依據國家、地方及行業規定和崗位需要,明確安全培訓教育目標和要求,制定并實施全員安全培訓教育計劃,保證安全培訓教育所需人員、資金和設施,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檔案,對培訓教育效果進行評價和改進。
確立終身教育的觀念和全員培訓的目標,實施持續不斷的安全培訓教育,制定月度安全活動計劃,定期組織開展管理部門、班組的安全活動、基本功訓練,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教育。
(二)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并按規定參加每年再培訓。
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生產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相應的專業學歷,至少有一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學化工類本科以上學歷,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化學化工或者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等相關專業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備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有從事化工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歷。
(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0號),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并定期復審。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等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和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四)其他從業人員應當依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4號),經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除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培訓外,還應當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2個月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五)對承包商的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和進入現場前安全培訓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入廠和進入現場作業,并保存記錄;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的培訓教育,并保存記錄。
第十條 按照財政部、國家安監總局聯合制定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提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十一條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二條 依法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企業應當對安全評價過程中查出的問題或隱患進行原因分析,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時間、責任人,及時進行整改和對整改情況進行驗證,保存相應記錄;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依法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按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GB/T16483)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15258),編制產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為用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對所有危險化學品包括產品、原料和中間產品進行普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危險性鑒別與分類,建立危險化學品檔案,并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危害告知。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采購危險化學品時,應索取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不得采購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設立應急咨詢服務電話或委托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機構,向社會提供本企業生產危險化學品的24小時應急咨詢服務。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應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參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安監管危化字[2004]43號),編制企業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并及時進行評審修訂。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備案,并通報當地應急協作單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二)建立應急指揮系統和應急救援隊伍,實行分級(廠級、車間級)管理,明確各級應急指揮系統和救援隊伍的職責。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足夠的應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設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并保持暢通;建立應急通訊網絡,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暢通;為有毒有害崗位配備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護救護器材,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記錄,保證其處于完好狀態。
生產、儲存和使用氯氣、氨氣、光氣、硫化氫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
(三)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企業的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主管部門報告。
(四)應當向與本企業有關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十五條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一)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和《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AQ/T3034)的要求,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全面的危險有害因素辨識,采用相應的評價方法進行風險評估(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制訂和落實有針對性的風險控制措施,預防事故發生。
(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符合《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山東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三)制定并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對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管理(法規標準、人員、機構等)方面的變更,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規定的變更程序加強管理。任何未履行變更程序的變更,不得實施。任何超出變更批準范圍和時限的變更必須重新履行變更程序。
(四)化工裝置的檢維修管理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吊裝、破土、斷路、設備檢維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險作業的許可管理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關于加強化工裝置檢維修作業環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11]186號)和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的規定。
(五)生產廠區、操作工、動火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等,應嚴格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禁令(魯安監發[2007]115號)的規定。
(六)加強對承擔工程建設、檢維修、維護保養的承包商的管理,對承包商的資格預審、選擇、開工前準備、作業過程監督、表現評價、續用等過程加強管理,建立合格的承包商名錄和檔案,與選用的承包商簽訂安全協議書。承包商作業時要執行與企業完全一致的安全作業標準。
嚴格執行供應商管理制度,對供應商資格預審、選用和續用等過程進行管理,并定期識別與采購有關的風險。
(七)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依法查驗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八)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1號)、《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等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
加強安全事件管理,對涉險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產事故征兆、非計劃停工、異常工況、泄漏等),按照重大、較大、一般等級別,進行分級管理,建立事故檔案和事故管理臺帳,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建立安全事故事件報告激勵機制,鼓勵員工和基層單位報告安全事件,強化事故事前控制,關口前移,消除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九)安全檢查的形式、內容、頻次、職責分工以及檢查發現的問題整改、驗證、記錄等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的要求。
一、工作目標
在20****年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認真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立足于治大隱患、防大事故,狠抓危險化學品領域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進一步深化對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運輸、經營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各個環節進行全面整治,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落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基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堅決遏制重特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努力實現我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整治范圍和組織實施部門
整治范圍包括涉及生產、使用、儲存、運輸、經營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各個環節的企業和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賦予各監管部門的職責,由主要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相關監管部門積極配合。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和醫藥生產企業:涉氯、合成氨、電石、劇毒、涉及有毒氣體和易燃易爆化學品的企業;使用危險工藝的企業;小化工(100人以下)企業;近3年發生較大以上事故和20****年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二)其他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企業:使用氯、氨、劇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三)專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和單位。(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四)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和單位:承運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毒性物質和強腐蝕性化學品等運輸企業和單位。(由省交通廳負責組織實施)
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由省公安廳負責組織實施)
(五)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交通運輸工具用加油(氣)站。(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實施)
(六)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處置易燃易爆、有毒廢棄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由省環保局負責組織實施)
三、整治工作主要內容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和醫藥生產企業
1.重要生產車間、原料和產品庫區、公用工程(供電、供水、供汽、供風)等單元和重點部位的安全生產狀況。
2.工藝技術管理制度、儀表聯鎖管理制度、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變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重要機組、反應器、分餾塔、專用設備、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重要設備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工藝技術是否合規,操作條件是否合理,主要聯鎖自動保護裝置是否正常。
3.生產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制定與執行情況;開車前和停車后確認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4.檢修、維修作業時,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生產和施工作業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特別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和防中毒、窒息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5.防雷電、防汛、防構筑物倒塌、防靜電、防粉塵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
6.企業是否建立了應急救援隊伍,是否儲備了必要的應急器材,或與當地大型企業、與地方建立了應急救援合作關系;化工企業事故狀態下防止“清凈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實情況,是否設立了污水儲存池及具備污水處理的能力。
7.崗位操作人員熟練掌握本崗位職責、工藝流程、危險及有害因素、工藝技術指標、操作規程、設備儀表使用、應急處置方法的情況;嚴格執行企業巡回檢查制度的情況。
8.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生產的化工和醫藥生產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情況;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情況;正在試車投料和試生產項目試車方案備案、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試車和投料過程是否嚴格按照設備管道試壓、吹掃、氣密、單機試車、儀表調校、聯動試車、化工投料試生產的程序進行;新建項目使用的工藝是否安全,自動化控制水平是否能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9.廢舊化工裝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拆除施工單位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二)其他使用氯、氨、劇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企業
1.使用液氯、液氨、劇毒化學品的自來水廠、造紙企業、大型冷凍庫房、電鍍和電子企業、游泳場館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建立和執行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
2.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的情況。
3.危險化學品氣瓶定期檢查、檢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氣瓶連接軟管定期檢查、試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4.使用氯、氨、劇毒和易燃易爆化學品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定期演練情況;應急器材的準備情況。
(三)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和單位
危險化學品、尤其是劇毒化學品儲存設施的安全防護距離、安全設施、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儲罐罐體定期檢查制度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儲罐是否裝備高、低液位和超溫超壓報警,儀表、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防超壓、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
(四)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和單位
1.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是否取得運輸資質,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是否取得上崗資格證;運輸車輛、罐車罐體和配載容器是否取得檢測檢驗合格證明,車輛二級維護制度和定期檢驗制度執行的情況。
2.運輸車輛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情況,安裝的安全監控車載終端、標志燈、標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載現象。
3.承運的劇毒化學品是否通過隨車攜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包裝物加貼安全標簽等方法載明化學品的品名、種類、施救方法等內容;是否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行駛。
(五)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
1.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是否存在超許可經營范圍現象,是否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制度。
2.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是否查驗、登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標示牌。
3.加油(氣)站的設計、設施和周邊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人員是否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后上崗;卸油、加油、檢修等重要環節是否建立了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認真執行;是否編制了科學的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是否配備了必要的應急器材。
4.銷售氯酸鉀的企業和單位是否建立并嚴格執行流向登記制度。
5.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充裝單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充裝車輛資質、安全狀況查驗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嚴禁超量裝載規定執行情況;操作人員取得上崗證的情況。
6.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充裝設備管道靜電接地、裝卸軟管每半年進行壓力試驗情況以及充裝設備的儀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液化氣體充裝站是否采取防超裝措施;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充裝站配備有毒介質洗消裝置的情況;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7.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證明資料不齊全、檢驗檢查不合格、罐體內殘留介質不詳和存在其他可疑情況的罐車禁止充裝危險化學品規定的落實情況。是否向駕駛員和押運員說明充裝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生產企業的聯系方式等內容,是否向押運員提供所押運的危險化學品信息聯絡卡。
(六)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
1.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裝置、作業場所和儲存設施安全生產狀況。
2.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開車前和停車后確認制度建立與執行情況。
3.在檢修、維修作業中,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4.廢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安全防護距離、安全設施、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轉移和處置等情況的臺帳是否記錄齊全;儀表、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防超壓、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
四、整治工作步驟
專項整治工作從2008年5月開始,分3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安排部署和排查階段(5月)
明確相關監管部門的工作職責和任務。督促企業按照本次整治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對20****年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中查出的重大隱患,經整改并通過驗收后,方可恢復生產。重點抓好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加大路面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檢查力度,消除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疲勞駕駛、超速、超載行駛等違規行為,防范交通事故引發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
第二階段:實施和督查階段(6月—9月)
對排查出來的隱患,制定整改措施,由相關監管部門督促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計劃地進行整改。廣泛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和反“三違”活動。圍繞確保北京“奧運會”安全和汛期防范自然災害引發安全事故等重點工作深入推進隱患排查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結合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級監管部門各司其職,加強對重點企業、重要裝置、重大危險源等進行安全督查檢查。由省級相關監管部門組成聯合督查組,對各地整治工作情況進行督查,主要檢查各州、市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和整治效果等,并抽查部分重點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專項整治情況。
第三階段:“回頭看”和總結階段(10月—12月)
組織整治工作“回頭看”活動,對隱患排查治理再檢查、再督查,進一步鞏固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的成果。以防凍、防凝、防靜電、防粉塵爆炸、防年底搶進度、搶產量為重點,加強化工企業安全管理,防止四季度出現“三超”和“三違”抬頭、事故“翹尾”現象。同時,做好專項整治工作總結。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州、市要建立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時溝通信息,研究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等規定,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切實加強本地區、本行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形成分工明確、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確保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突出重點,加強監管。要在按要求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全面整治的基礎上,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作為工作的重點。要加大對超裝超載車輛的治理力度,堅決打擊和取締“大噸小標”、“大罐小車”現象;嚴格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運輸工具和人員的資質管理;嚴格審批劇毒危險化學品準購、準運;加強對易燃易爆化學品和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時間、路線和速度的管控;嚴厲查處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防止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的發生,努力實現全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狀況明顯好轉。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的要求,結合本地區、本行業實際,研究確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要按照專項整治的重點內容,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狠抓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