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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飛速發展,只有建立完善的民商法信用體系才能夠保障市場經濟的平穩運行,民商法作為與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發展聯系緊密的法律之一,能夠更好的保障國民經濟的發展。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以誠實守信作為基本原則,通過不斷完善民商法的信用體系構建,才能夠滿足新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要求,并且有效改善經濟社會中誠信缺失的現狀。基于此,本文對于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進行了探索。
關鍵詞: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思考
法律是社會行為的準繩,信用是經濟社會的生存原則,基于法律視角下,誠信和信用也是民商法得以立法的重要原則。民商法作為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礎條件,構建完善的信用體系,對于構建科學的民商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民商法也是與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緊密相連的法律之一,通過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能夠有效推動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為了更好的滿足當下社會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探究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中出現的問題,并且對問題進行不斷的完善和優化使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更加完善,這樣才能更好的運用民商法信用體系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穩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成果。
一、關于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概述
民商法是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和諧發展的重要法律,因此,民商法的制定是結合市場經濟運行的發展特點進行制定的,在實施的過程中,通過對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并且根據當事人對義務履行的實際情況對其信用的優劣進行總結和判斷。總體上來說,民商法信用體系通過相應的手段合理評價當事人的行為和履行誠信的能力,從而保障民事經濟的和諧發展。[1]民商法的信用體系有四個基本特征,分別是進入市場的前提、具有評估性,信息可量化以及雙重功能。當前,我國的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中尚未形成統一標準,對于標準的建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一些人認為民商法信用體系是經濟能力和社會經濟價值共同組成的信用行為;也有一些人認為民商法信用體系是為了規避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風險,并且從民事主體角度判斷經濟能力和社會評價的情況。具體來說,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的過程中,主要要從民事行為的當事人償還能力,以及通過當事人的間接聯系人的評價評估當事人的償還能力兩個方面進行。在當前的經濟社會環境下,采取合理的方式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更需要當事人在定下合同或者從事某項經濟活動時,積極承擔自身應當履行的義務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民事主體的償還能力進行行為評估的分析,通過專業的評估確定授信的程度。總體上來說,在建立民商法信用體系的過程中,應當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通過加強溝通與了解,避免信用風險的出現。在參與各種市場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只有當事人具備良好的信用才能夠為企業和個人帶來更多的價值。在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的過程中,也應當深刻認識到信用體系構建是一個復雜而長期的過程,需要在長期實施的過程中不斷進行經驗總結,才能使民商法的信用體系構建更加完善。
二、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的意義
(一)約束企業規范市場行為。在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的過程中,要遵循民商法強調的誠信原則進行細化,確保市場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行。在當前的經濟社會時代下,一些企業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缺失基本的誠信,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僅影響了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也導致企業的信用體系不斷降低,為企業的發展帶來了不良影響。因此,完善的民商法信用體系能夠規范經濟行為,并且合理的規避可能產生的不良因素,確保市場良性運行。
(二)有利于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規定每一年的3月15日是全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在3.15晚會上對于各類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案件進行披露并且做出了相應的懲罰。例如今年3.15查出的山東養殖戶用農藥喂養海產品,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也影響了市場的良性運行。因此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能夠通過法律的意志對企業的行為做出懲罰,同時通過信用體系的評級使消費者最值得信賴的企業建立良好印象,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優化了市場的環境。
(三)有利于維護企業的形象。當前的社會經濟背景下,企業的競爭越發激烈,只有企業不斷提高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中立足,因此,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能夠利用法律的強制性,為企業建立良好的行為準則,通過民商法信用體系的評估,使企業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獲得良好的社會聲譽,利用這樣的方式提高企業影響力,維護企業的市場形象,達到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目的,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四)有利于推動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進一步促進了我國法律法規的完善,作為我國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民商法對于穩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著重要意義。例如民商法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保護,能夠有效維護企業的知識產權,保障企業的聲譽。[2]在不斷完善民商法信用體系的過程中以法律為準繩能夠幫助企業維護自身權益,也是我國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的重要體現。
三、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的時間較短,相關的理論研究較少,信用體系的評價標準也不夠完善,因此,在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問題,對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總體上來說,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的理論薄弱,是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的主要問題。因此,在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的過程中首先要不斷完善信用理論體系建設。具體來說,存在的主要問題還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新時期,我國的社會經濟不斷發生變化,因此對于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加具體的目標,但由于民商法信用體系的不完善,以及構建方式的不全面,加之民商法對信用原則界定不夠準確等多種因素直接導致了信用體系不完善。另一方面,民商法在構建的過程中對于信用原則重視程度不高,導致信用原則較為落后,缺乏相應的構建意識,忽略了信用危機事件的預防,大多數情況下,出現信用危機之后,相關主體成立時受到信用體系缺失帶來的各種影響。[3]其次,民商法信用體系缺乏統一的評價標準。在信用體系評級的過程中存在著一些隱患,導致經濟活動中信用體系的建設較為復雜,由于缺失獨立的信用評價體系,導致信用評價體系的構建受到較大的影響。同時,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導致民商法信用體系社會認可程度較低,個人信用體系缺失也加劇了信任危機,因此,要結合新時期社會經濟的新變化對民商法的信用體系職能加以完善,發揮出民商法信用體系在社會主義經濟市場運行中的重要作用。
四、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的策略
(一)不斷強化信用原則的建設。正如上文所說,信用原則為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提供了基礎和依據,提高對信用原則的重視程度,加強信用原則的建設才能構建出較為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在實際的建設過程中,要發揮出法律的操作性和有效性,通過法律的手段確保市場經濟能夠合理運行,在發展市場經濟的基礎上,確定民商法中信用原則的內涵,即民商法適用的范圍,進一步發揮法律的約束作用,使民商法能夠從根本上轉變信用原則內涵混亂的問題。誠信歷來是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美德,也是司法領域的行為準則,民事活動都應當遵循誠信原則,通過法律法規約束道德體系,才能夠有效確保市場經濟的各項活動。
(二)不斷提高民商法中的信用權。在民商法體系構建的過程中,加強信用權立法才能夠有效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在具體操作的過程中,首先要構建專門的法律法規對信用權進行規定,從根本上確保信用權的有效建設。其次,要確保信用權的獨立性,在確保信用傳統類型的基礎上形成新的人格權。人作為社會的主體,其享受的權利體現在市場經濟的各項活動中。在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中,對信用權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這樣的規定為信用權建立提供了基礎和前提。最后,對于信用權的構建,要通過信用權的建立運用法律手段約束人的信用以及企業的行為準則,人和企業都是信用權的受益主體,只有確保各方主體的利益才能夠確保經濟的發展秩序,體現出信用權獨立性的重要意義。
(三)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的過程中,政府要不斷發揮自身的職能,通過政府的引導機制確保社會經濟發展向合理方向前進。在此過程中政府還要通過合理有效的法律體系建設,對社會經濟進行有效引導,平衡市場經濟中的權益競爭,進一步確保社會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在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企業的評價是社會評價價值的主要標準。因此,政府要充分運用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對參與市場經濟的各項主體進行科學合理的評價,通過建設和維護信用體系,進一步加強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
(四)不斷完善市場信用體系。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的過程中,重點環節是加強對市場信用體系的建設,在構建市場信用體系的過程中應當以市場的實際發展情況作為基礎,首先加強企業的信用體系建設,優化企業的資產信用保證企業的利益均衡。其次,還要加強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確保個人能夠履行信用義務,規范自身行為。政府在此過程中,通過引導,應當認識到信用的價值,并且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維護市場經濟活動的秩序,確保社會主義經濟市場的平穩運行。五、結語在社會不斷發展的過程中信用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同時,誠信也是傳統的美德。在當前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下,加強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當前,我國在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問題,需要進行深入研究。因此,不斷完善民商法信用體系,不僅是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改善社會誠信缺失的重要方式,進一步確保社會的穩定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賈蕊.新時期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研究[J].中國商論,2019(8):241-242.
[2]張箐.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的思考[J].法制博覽,2019(9):264.
[3]鐘君.關于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的思考[J].法制與經濟,2016(7):132-134.
作者:劉凌 單位:內蒙古科技大學包頭醫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