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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較法的層次和方法論
1比較法的層次比較法第一個層次是敘述的比較法,這是比較法研究的基礎,將本專業知識敘述清楚明白,既有條理、有深度,又能完整地表達主題思想。第二個層次是評價的比較法即橫向比較法,將自有知識體系與平行的各科體系相比較,研究同樣的課題在不同行業體系下的不同表現,評價本學科的優劣。第三個層次是沿革的比較法即縱向比較法,從歷史到現在以至將來的發展趨勢進行比較,找出事物發展規律,對將來進行合理預測。第三個層次建立在敘述的比較法和評價的比較法之上,建立在歷史上和現實中不同行業環境下,在移植和借鑒中所形成的實際關系為研究對象,是比較法研究的較高層次。
2比較法的方法論(1)研究出發點。首先是按照知識原樣“復制”,從知識概念、定義用語、適用范圍、理論層次、框架結構,到沿革釋義,做到清晰可辨,理解透徹。(2)收集可信且可用的信息。在本知識點的熟練掌握之后,收集與之相關知識領域內容,加以甄別整理,逐條歸類重組。要求資料全面詳盡、來源廣泛、具有可比性。(3)進行橫向和縱向比較。這一過程要求我們在吸取他方知識的過程中不要離開原知識點,要圍繞知識源點進行比較鑒別,比較優劣,判別哪些屬于過時的,哪些屬于共同帶有普遍性的,哪些屬于行業特殊的。(4)歸納與創新。完成比較之后進行列表歸納整理其概念及其產生背景、沿革變遷過程,解答如何運用本知識點,找出運用本知識點應注意事項,預測發展趨勢方向。
二、比較法的可比性
我們關注比較法就在于比較是有現實意義的,就在于其可比性。比較法實踐中,要關注比較的實質內容相似性和差異性,在平行行業上、地域上、歷史上、規則上、表達上、應用領域上、適用范圍上等是否具有共同性和差異性,是否可以相互比較,這些都是在運用比較法進行比較的首要任務。從知識點的概念、規則、描述、釋義、適用范圍、界限、深度上判別可比性,從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從知識點的內涵到外延上判別可比性。
三、比較法在水利工程監理規范上的運用
1選取研究對象我們選取水利部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03)作為研究對象,按照比較法特點,逐步逐層進行研究。
2收集相關監理規范現有水利監理行業關聯緊密的同類的《監理規范》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03)(以下簡稱《水利規范》),住建部《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13)(以下簡稱《建設規范》),還有一個是能源部《水電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DL/T5111-2000)(以下簡稱《電力規范》)。
3分析監理規范的可比性三者都是監理規范,建設部的規范起著綱領性的作用,水利部和能源部的監理規范行業性特點比較明顯,但都是在建設領域對建筑設計、建造、施工等的規范性指導,都是對監理的行為、監理的權利和義務的規范和約束,不論是規范上還是功能上都具有較大的同一性,能夠進行相互比較。
4熟練掌握《水利規范》知識水利規范主要從監理人員組織及監理人員,施工監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施工準備階段的施工監理工作,施工實施階段的施工監理工作,保修期的監理工作等方面闡述水利工程監理的權利、義務、工作范圍、工作內容和程序。監理階段側重點是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階段,分別對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報告編寫的要點及主要內容提出了要求,規范監理工作程序,統一了施工監理工作常用表格,并對規范條文予以說明。教學中我們按照了解、熟悉、掌握三個層次讓學生懂得監理工程師應具備的知識能力,按照這三個層次設置知識檢驗點。熟練掌握水利規范文本本身是對知識源的有效辨別,為以后的具體的知識點的比較創造了必要條件。
5橫向比較三規范主要講述從施工準備到保修期的“三控制兩管理一協調”監理工作,監理機構設置、人員職責分工、質量進度投資控制、合同與信息管理、協調工作及保修期監理工作大致相同,重點突出的內容又各不相同,而且責任、工作范圍略有區別。《建設規范》增加并詳述了設備采購監理與設備監造監理工作,《電力規范》監理工作擴展到從協助施工招投標至缺陷責任期,把施工安全與環境保護專門明確,而且還設章節專門對監理賠償、獎勵、考核作了規定,管理上更加縝密。
6縱向比較監理概念引進到我們國內后被發展到了強制性監理。經過這么多年來的應用實踐,我們不僅僅熟練掌握了監理工作的理論精髓,而且做到了靈活運用,在不同行業又有其更進一步的理解。從《水利規范》講述施工準備到保修期結束的監理工作,到《建設規范》增加設備采購監理與設備監造任務,《電力規范》再加進施工安全與環境保護內容。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三條和第三章就專門規定了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監理工作是在國家法制條件下的監理,是不斷更新發展的,不是一成不變的。通過縱向比較,我們更加全面清醒的認識到水利工程監理的職責范圍,便于更加全面的履行自己的歷史使命。
7相似比較不同監理規范對同一概念的解釋和范圍界定有細微區別。比如,國家施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不論哪個行業要求都一樣,但對其具體工作又有細微差別。例如對待工地第一次會議,《水利規范》由總監主持第一次工地會議,《建設規范》表述為:“監理人員應參加由建設單位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工地會議”。《電力規范》對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不進行細化,用一句話概括表述為:“總監理工程師作為監理機構的全面負責人按照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及監理合同規定,行使業主授予的監理權力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盡管表述不同不同,對于總監理工程師的全面監理責任的界定卻是相同的。通過相似比較,我們能夠發現盡管是同一概念,各行業對此概念的內涵和外延要求是不一樣的。
8綜合比較(1)監理規范內涵和外延的綜合比較。《建設規范》中花大量篇幅闡述設備采購監理與設備監造的監理工作,做到設備采購監理與設備監造的監理工作有據可查有法可依。沒有提到安全文明建設監理工作,沒有提到環境保護方面的內容,但是國務院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卻有著方面內容,在國家法律框架內已經為監理工作擴充了內涵和外延。《水利規范》中沒有設備監造方面的論述,但在實際工作中卻正在實施運用,將來難免步入常態化工作。安全文明建設、環境保護等都是同樣被納入工作范圍。《電力規范》同樣沒有關于設備采購監理與設備監造的監理工作內容的表述,明確了安全文明和環境保護的內容,而且增加了監理工作考核,實行獎懲制度,有效地調動了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積極性,以考核促管理、以獎懲觀實效,更重要的是考核制度實際上是將監理機構和人員納入了業主方內部的管理體系。通過監理內容內涵與外延的綜合比較,借鑒同行的經驗,提供規范性的補充作用,互相促進,共同提高。(2)監理規范知識點的綜合比較。對于監理規范知識點的綜合比較,我們以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授權來舉例說明。《水利規范》可設置副總監理工程師進行實際管理。總監理工程師是項目監理機構的全權負責人,其職責范圍由第3.3.4條用九條否定條文加以限制。《建設規范》可設總監代表,履行總監理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工作,同樣用第3.4條用五條否定條文簡明扼要地加以限制。《電力規范》只能在工作必要時臨時授權。而且限制授權范圍,對總監的要求就更嚴格,要求總監對監理機構的現場管理更加細致。
作者:汪文萍戴德新單位:湖南水利水電職業技術學院五凌電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