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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百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樹種珍貴稀有、樹形奇特、國內外罕見以及具有歷史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或者在風景點、城市景觀中起重點點綴作用的樹木。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福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四條福州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轄區范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林業、文物管理、旅游、公安、城建監察等有關部門,協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對于損害、損壞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保護古樹名木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經費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渠道籌集為輔,并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經費專項用于古樹名木的搶救、復壯和養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樹齡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特別重要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定為一級;其余的定為二級。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古樹名木進行鑒定分級和價值評估,并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建立檔案、設置標志,并加強管護技術指導和監督,每半年至少一次對古樹名木生長和管護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和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學研究成果,提高保護管理水平,促進古樹名木資源的開發利用。
第十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主管部門制定古樹名木的保護規劃,確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做到樹體、生長環境、景觀同步保護。
第十一條一級古樹名木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專業隊伍負責管護。
二級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按下列原則劃分:
(一)機關、學校、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園、風景名勝區、寺廟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鐵路、公路、水庫、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水庫和河道管理單位負責;
(三)居民院落、住宅小區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四)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地的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五)單戶住宅院內的古樹名木,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責。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應當確定專人管護。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發生變更,原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管護責任單位發出古樹名木受損害、衰萎,應當及時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并配合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進行復壯和養護。古樹名木死亡的,應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查明原因和責任后作出處理;其保護范圍內的綠化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三條對損害嚴重或者瀕危的古樹名木,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制定搶救、復壯和養護的計劃和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對現有圍困古樹名木或者破壞古樹名木景觀的建筑物、構筑物及污染源,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建設、園林綠化、環境保護等部門進行清理,限期拆除或者搬遷。
第十四條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景外側五米以內的空間范圍為古樹名木保護范圍。樹冠偏斜的,還應按根系生長的實施,設置相應的保護范圍。
禁止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有礙樹木正常生長的其他設施。
第十五條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保護范圍內設架空線、堆物、傾倒污水廢渣、排放廢氣、動用明火;
(二)在保護范圍內封砌、封固和開挖地面,損壞表水層和改變地表高度;
(三)折枝摘葉、剝損樹皮、損傷枝干樹根和刻劃樹干;
(四)借樹木搭蓋、作業、拴繩掛物;
(五)栽植纏繞樹體的藤木植物;
(六)損壞古樹名木附屬設施;
(七)其他損害行為。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選址定點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保護方案,經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后,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方可辦理有關規劃手續。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保護方案施工;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主動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七條嚴禁砍伐、毀壞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無法避讓確需移植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申請,經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審查;同意移植(移植后能夠保活)的,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因市級以上重點工程確需修剪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申請,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答復。
古樹名木正常生長過程中為避免損害需要修剪的,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罰。
經批準移植或者修剪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綠化施工單位按照批準的方案和時限實施,其施工費用、樹木損失費、三年內的管護費及其他與移植、修剪有關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管護責任單位變更,原管護責任單位未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樹木受損害或衰萎、死亡,管護責任單位未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處理死亡古樹名木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的罰款;擅自占用死亡古樹名木原保護范圍內綠化用地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并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十元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有礙樹木正常生長的其他設施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屬二級古樹名木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處以五千至七千元罰款,屬一級古樹名木的,處以八千至一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之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至五千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規劃審批文件無效;造成損失的,由審批單位負責賠償;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按保護方案和時限進行施工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屬二級古樹名木的,處以五萬至七萬元罰款,屬一級古樹名木的,處以八萬至十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砍伐、毀壞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或者因損害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應當按其價值賠償損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可以處以等額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因保護、整治措施不力,不按時檢查指導,或者,致使古樹名木損害嚴重或者死亡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除對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外,可同時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的園林管理部門和林業管理部門,分別是城市(含縣、市、區的城區)和農村保護管理古樹名木的主管機關。
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園林管理部門和林業管理部門,分別對城區和農村的古樹名木負責保護管理、監督檢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百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樹種珍貴、樹形奇特、在國內外及本市稀有的以及具有歷史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或在風景點起重要點綴作用的樹木。
第四條凡樹齡在三百年以上,以及特別珍貴、稀有,或具有特殊科研價值、歷史紀念意義和點綴作用的,為一級古樹名木;其余的,為二級古樹名木。
第五條古樹名木由市園林、林業管理部門按統一標準進行鑒定、定級,并登記、編號、建立檔案、設立標志。
市園林、林業管理部門對確定列為保護的古樹名木,應按實際情況,分株制定養護、管理方案,落實到管理部門和養護單位或個人,并進行檢查、指導。
第六條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買賣或轉讓,捐獻給國家的,給予適當獎勵。
第七條在機關、部隊、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及寺廟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養護;
在鐵路、公路、水庫以及公園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各該單位負責養護;
在私人宅院的古樹名木,由指定的具體宅院使用者負責養護;
在上述范圍以外的古樹名木,分別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養護。
第八條負責養護古樹名木的單位和個人,須按照市園林、林業管理部門制定的技術規范和具體養護方案進行養護、管理,確保古樹名木的正常生長。
古樹名木受害或長勢衰弱,養護單位和個人須立即報告所在縣(市)、區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進行治理、復壯。
對已死亡的古樹名木,須經市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確認,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予以注銷登記后,方可進行處理。
第九條嚴禁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劃、張貼或懸掛物品;
(二)借樹木做施工及其他支撐物;
(三)攀樹、折枝、挖根或剝損樹皮;
(四)在樹冠垂直投影以外三米的范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性建筑、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動用明火或排放煙氣;
(五)砍伐或擅自移植。
第十條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報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否則規劃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建筑執照。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須經市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生產、生活設施等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環境保護部門和園林、林業管理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二條古樹名木的養護費用,由養護單位或個人承擔。個人養護古樹名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所在縣(市)、區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申請專項補助。
古樹名木的治理、復壯、搶救費用,按一、二級古樹名木分別在市和縣(市)、區財政列支。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控告。
各級人民政府對保護管理古樹名木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四條古樹名木已受害或衰萎,其養護單位或個人未報告,導致死亡的,對單位罰款一千元至二千元;對個人罰款一百元至二百元。
擅自處理已死亡古樹名木的,罰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和縣(市)、區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視不同情節,予以處罰:
(一)未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給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已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對單位罰款五百元至二千元;對個人罰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三)致古樹名木死亡的,除責令其按一般樹木價值的十五倍至二十倍賠償損失外,并對單位罰款五千元至一萬元;對個人罰款一千元至二千元。
第十六條破壞古樹名木及其標志、保護設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園林、林業管理部門因保護、整治措施不力,或工作人員,不按時檢查指導,致古樹名木損傷或死亡的,除對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及直接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外,可同時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園林、林業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十天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成立**縣古樹名木建檔掛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縣古樹名木建檔掛牌管理工作。
領導小組組成如下:
**各鄉鎮政府、各部門、中省駐**單位行政領導。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林業局,由**同志任辦公室主任,抽調林業局生產科、縣林業站、林業勘察設計隊、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的技術人員組成,具體負責協調組織古樹名木掛牌管理和建檔工作。
二、古樹名木的范圍。根據傘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加強保護古樹名木工作的實施方案》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為古樹名木:
(一)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
(二)樹齡在百年以上的;
(三)樹種珍貴,國內外稀有的;
(四)樹形奇特,國內外罕見的;
(五)國家規定的重點保護樹種。
三、掛牌管理工作時間。分三個階段:
3月10日——4月10日,為調查摸底階段具體工作任務是弄清全縣古樹名木家底。
4月10日——5月10日,樹種鑒定和檔案整理階段。主要完成古樹名木品種鑒別、攝影、建檔工作。
5月10日——5月31日,掛牌階段。由縣政府統一編號、制牌、掛牌保護。
四、調查摸底及掛牌管理工作程序。根據古樹名木的范圍標準,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鄉鎮組織人力,對所轄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的生長狀況、檔案資料及掛牌情況進行一次徹底摸底自查。
(一)通過走訪群眾、調查了解,:對古樹名木進行初步的鑒別和登記。
(二)對資料不全,沒有建檔、掛牌的,要樹立明顯標志,加強培育和管護,同時將資料補充完整。
(三)對樹勢衰弱、有枯死跡象的古樹名木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搶救。
各鄉鎮負責轄區范圍內駐**單位古樹名木資料收集工作,并以鄉鎮為單位在4月10日前將調查資料報**縣古樹名木建檔掛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鄉鎮、各單位的調查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匯總,然后組織專家、學者以及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共同對每株古樹名木分別進行鑒定、定級、登記、編號,劃定保護范圍,設立標志,并建立檔案(包括文本檔案和數碼影像檔案)。同時,統一編號掛牌,標明樹名、學名、科屬、等級、樹齡、樹木編號及管護單位等內容;對有特殊歷史、文化、科研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應當有文字說明。
五、明確管護職責。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古樹名木的管理機構。按照規定,古樹名木必須落實管護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一)生長在城市主次干道、公共綠地、鐵路、公路、水庫和河道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其管理部門負責管護。
(二)生長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等單位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其所在單位進行管護。
(三)生長在小街小巷、居住區、居民院落、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管護。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各單位、各鄉鎮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進一步提高保護和管理古樹名木的認識水平,將保護古樹名木作為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我縣雙創工作的重要措施來抓。
(二)要加強宣傳工作力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和促進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古樹名木保護科研成果,對保護古樹名木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對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有舉報的權利。
關鍵詞:園林;古樹名木;養護管理
中圖分類號:TU986文獻標識碼: A
1 引言
在加快綠化建設,增加城鄉綠量,改善人居環境的同時,保護古樹名木是打造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味的重要途徑。古樹名木是指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保存下來的年代久遠的樹木。古樹名木是一個地方珍貴的植物資源,是具有生命力的綠色文物和化石,是歷史文化的象征。保護古樹名木,不僅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而且有重大的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1]。
古樹名木多為本地鄉土樹種,具有樹體粗壯、根系發達、抗逆性強等特點,但由于樹齡較長,在不良因素影響下,與一般樹木相比,古樹名木的生命力較脆弱,其養護管理具有特殊性[2]。
古樹名木的養護管理有很多問題值得業內人員思考,例如有哪些因素制約了古樹名木的生長、今后的養護行業發展情況如何。文章綜述了古樹名木的特點,分析生長制約因素,總結了古樹名木養護管理的現狀,最后展望了古樹名木管理在園林綠化建設中的前景,以期為園林古樹名木養護管理提供參考。
2 古樹名木生長的制約因素
2.1 內因
古樹名木樹齡較大,但生物都是有一定生命期限的,古樹長期在不利條件下常常會表現為腐朽空洞、冠形殘缺、頂梢枯萎、枝葉凋零、病蟲害嚴重、根系生長不良等,生命力降低,過早衰敗[3,6]。
2.2 自然災害
2.2.1 氣候
古樹名木在惡劣氣候條件下,諸如嚴寒酷暑、大澇大旱等,也會有皮開干裂,根裸枝殘等現象,影響其后期生長。古樹一般樹冠高大,如遇雷擊,輕則樹體燒傷、斷枝、折干,重則焚毀,造成樹體嚴重損壞[4]。
2.2.2 地下水位的升降
由于各種原因引起古樹名木周圍地下水位的改變,使根系長期浸于水中,導致根系腐爛;或長期干涸,導致枯萎。
2.2.3 病蟲害
雖然古樹名木的先天抗病蟲害能力較強,但因其過于衰老,也易遭病蟲危害,例如松樹線蟲、美國白蛾等,此外,很多野生動物鑿樹開辟自己的洞穴,其葉、花、果經常會引來昆蟲咬啄。總之,樹體遭受蟲蛀獸咬,日積月累,可能殘缺不全[5]。
2.3 人為因素
2.3.1 生長條件的人為破壞
在公園、名勝古跡等游人密集的地方,往往有古樹名木分布,地面受踐踏后,土壤緊實度增高,透氣性降低。路基石或硬質鋪裝過厚過多也會導致土壤的氣體交換能力下降,影響根系活動[5,7]。此外,盲目地刻字留念、晨練攀拉等行為也會導致古樹名木樹體受損。
2.3.2各種污染的影響
古樹名木周圍的污染,如化工、印染廠等排放的廢水廢氣,不僅污染空氣,也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更有甚者在古樹名木根部傾倒工業廢料,樹體周圍土壤pH值和EC值增加,超出植物的理想生長范圍[4]。此外,近年來,融雪劑的大量施用在緩解雪后交通壓力的同時,帶來的次生鹽害也使古樹名木的生長受到嚴重損害。
2.3.3工程建設的影響
當前社會上很多規劃者在城區改造、修路、架橋等各類工程建設中,不知或不顧古樹的重要性,盲目移栽古樹,對其斷根過粗、過多或修剪過重,造成其衰敗,直至死亡[5,8-10]。全國各地移植的古樹名木中,有超過半數死亡。2006年初,南京因地鐵二號線建設需要移植了很多梧桐樹,5年后調查發現移入一處苗圃的83棵樹中有68棵死亡,死亡率高達80%左右。俗話說,“人挪活,樹挪死”,古樹名木具有不可遷移性,規劃者或決策者只認準一時利益或政績,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古樹名木在劫難逃。
2.3.4 養護技術匱乏
有時,基層的園林養護人員基礎知識功底薄弱,缺乏專業的理念和經驗,不了解古樹名木的生長習性,當作一般的樹木對待,修剪過重,超過了樹的再生能力,施藥濃度過大造成藥害,肥料濃度把握不當造成燒根,這些不當的養護管理手段也是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重要人為原因。
3 古樹名木養護管理現狀
3.1 政策指導與宣傳教育
為規范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國家及地方政府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古樹名木的界定、移植、保護監督管理等都作了明確規定。通過立法,將古樹名木的保護與管理納入法制軌道,明確責任。同時,加強對保護古樹名木的宣傳,增強人們保護古樹名木的意識,減少人為破壞,并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的養護。這些舉措有利于對稀有、珍貴樹木及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進行分級保護管理。
3.2 科學研究與建立檔案
我國園林行業的專家技術人員針對古樹名木的養護進行了多年探索,調查其生長立地環境,針對地上與地下部分的具體情況分別提出了保護措施。同時每隔3-5年對古樹名木進行分級,統一掛牌編號、填寫《古樹名木調查表》、登記造冊建成古樹名木檔案,并將所有古樹名木的樹齡、樹形、生長情況、周邊環境等內容全部輸入網絡管理系統,建立古樹名木電子檔案,有利于掌握古樹名木信息。目前,很多研究成果已通過園林養護和工程實施單位推廣應用。
3.3 養護管理措施
古樹名木的養護管理分地下和地上兩部分進行。地下主要是通過土肥管理和嫁接新根促進根系生長,如深耕松土、地面鋪植草磚、草皮保障通氣,施用生根粉增加根系生長量等。地上復壯是指通過支架支撐、合理修剪、設置避雷針等對古樹名木樹干、枝葉等的保護,地上與地下應結合在一起兼顧考慮[4]。
4 結論與展望
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綠化美化被逐漸提上日程,如何做好園林養護工作成為園林管理部門關注的重點,尤其是其中古樹名木的養護工作日益受到重視。古樹是生物,不易移遷,更不可復制仿造,保護好古樹名木,使其延年益壽應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
當前,很多園林管理單位都成立了專門的養護機構,承擔古樹名木養護工程的企業也越來越多,并在復壯方案設計、施工、促成活、樹洞修補、樹體支撐等方面獲得業內一致好評。
但是,古樹名木養護的理論和應用研究還有待加強,例如:(1)古樹名木移植與養護規程的制定;(2)古樹名木的生態習性與樹齡的關系;(3)環境條件對古樹名木生長的影響;(4)瀕臨死亡古樹的搶救等。有關部門在規劃中應重視古樹名木的價值,科學有序地引導開展園林養護工作,保護珍貴植物資源,提升城市文化底蘊,推動園林綠化事業的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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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園林綠地,包括以下五類:
(一)公園綠地,指城市規劃區內向公眾開放的,以游憩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設施和服務設施,同時兼有健全生態、美化景觀、防災減災等綜合作用的綠化用地。
(二)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種子的苗圃等綠化用地。
(三)防護綠地,指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
(四)附屬綠地,指城市建設用地中除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
(五)其他綠地,指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閉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
第四條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分期實施、各負其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政府應當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城市建設資金中安排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養護資金。
第五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組織開展園林科研和學術活動等工作。
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具體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的實施、在建園林綠化項目的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已建城市園林綠化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市發改、財政、規劃和建設、國土、林業、交通、水利、環保等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能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旅游、宗教、文化等風景名勝地及各種自然景觀的園林綠化工作,在其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接受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
第八條**城市重要景觀區、城市主干道、大型公共建筑門前、小區院內的居住區綠化應體現城市園林藝術性,并突出地方特色。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具備條件的單位都應進行垂直綠化,提倡在工程建設中利用地形進行護坡綠化。
第十條**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城市綠化的義務。
鼓勵單位、公民栽植紀念樹和紀念林,認養綠地,并掛牌或冠名。
第十一條加強園林綠化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綠化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與維護必須按科學化、專業化、規范化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按程序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經依法批準后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化用地性質和城市綠化規劃,確需改變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需要臨時占用的,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占用期滿或占用期間城市綠化需要時,占用單位、個人必須騰退占用的綠化用地。
第十五條積極引導社會資金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凡生態公益型園林和社會資金建設的綠化項目,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后依法減免各種費用。
第十六條城市綠化用地面積占新建、擴建、改建用地總面積的規劃指標為:
(一)舊居住區改造、城市商業區內的大中型商業和服務設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舊居住區改造、工礦企業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城市新建居住小區綠化面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機關、團體、文教、科研單位及部隊營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新建學校、醫療機構和公共文化設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六)產生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嚴重的企業、事業單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七)城市風貌保護區、風景區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八)其他建設項目,新建的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改建的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十七條城市園林綠化要逐步實現園林綠化資源的全社會共享。大力推進城郊大環境綠化,城市規劃區內的公路、鐵路旁的防護林帶寬度一般按每側30—50米進行綠化建設。
第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地工程的設計方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由財政資金建設的綠化工程和公園綠地的新建、改造等工程,應當按照招投標的有關規定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并接受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條城市各類建設項目,按批準的園林綠化規劃,與整體工程同時設計,配套施工。基建工程竣工后,最遲不超過六個月完成綠化工程。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完工的第一個植樹季節內,必須完成綠化種植任務,對未完成任務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對限期內不能完成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單位組織綠化專業隊伍進行綠化,并對責任單位按規定收取綠化費。
第二十二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所有建設項目,必須按本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比例建設附屬綠地。
第二十三條城市綠化建設、管護資金來源:
(一)由財政資金建設的公園綠地和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負責建設、管護的防護綠地等城市園林綠地,由同級財政從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及其他綠化資金中撥付。
(二)屬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綜合開發工程配套的綠化項目,由改造和開發單位負責,并根據有關園林綠化的規劃和工程定額標準,在基本建設總投資中列支所需的園林綠化建設費。
(三)屬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附屬綠地內的綠化項目,由該單位自行負責。
(四)屬本條(一)(二)(三)項外的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等綠化項目由權屬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實行以下分工:
(一)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其他綠地,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建設。
(二)附屬綠地由產權單位負責建設。
(三)舊城改造區、新開發區的綠地,由土地使用權單位或開發單位負責建設。
(四)江河兩岸管護區、湖泊周圍的綠化,屬于河道、湖泊主管機關管理范圍的由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屬于城市公共綠地、市政道路的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統一規劃、統一建設,江河、湖泊所在的鎮、街道辦事處協助實施。
(五)風景名勝旅游區的綠化,由主管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規劃和綠化建設的需要,組織生產綠地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建設城市園林綠化苗木生產基地。生產綠地面積占城市建設區總面積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
城市綠化如需引進種苗,種苗必須按規定經植物檢疫部門檢疫合格后,方可引進。
第二十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城市規劃投資興建或捐資、助資興建營利性的或非營利性的城市公園綠化。
第二十七條城市園林綠地的養護和管理實行以下分工:
(一)已移交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的城市園林綠地,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負責養護和管理;未移交的由各產權單位或開發建設單位負責養護和管理。
(二)各單位的附屬綠地,由責任單位負責日常養護管理。
(三)居民小區內的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養護;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組織居住區內的居民負責日常維護。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五)開發區按規劃已建成的綠地由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八條城市綠地養護單位應按照城市綠地養護規范,做好其責任范圍內城市綠地的澆水、施肥、除草、防寒、修剪、病(害)蟲防治等養護工作和保潔工作。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釘、拴、刻劃、攀折樹木,穿越綠籬。
(二)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種籽、果實、割草等。
(三)堆放、晾曬、拋撒物品。
(四)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搭棚建房,拴牲畜,圈圍樹木,停放車輛。
(六)焚燒物品,燃放鞭炮,放火等。
(七)隨意取土、挖砂、采石、筑墳等。
(八)其他損壞樹木、損害景觀、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條城市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建冊、建檔、編號、掛牌。在單位管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城市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個人負責養護,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負責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三十一條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損毀、砍伐、移栽城市古樹名木,因城市古樹名木危及安全確需遷移時,按下列規定進行報批。
(一)三百年以上和特別珍貴稀有或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由各相關單位、部門向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現場查勘審核后,送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其它古樹名木由各相關單位、部門送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政府批準。
第三十二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樹木。因建設和樹木撫育更新需砍伐或移植樹木的,須按規定報批后方可進行。工程建設在規劃設計前,必須核實原有植被狀態予以保護,確需砍伐或移植樹木的,應當在報審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時一并報批。
第三十三條下列樹木嚴格控制砍伐:
(一)城市風貌保護區、風景區及防護綠地的樹木。
(二)城市干道行道樹。
(三)具有景觀價值的樹木。
(四)胸徑在三十厘米以上的樹木。
第三十四條因生產、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損毀的責任單位或個人,需按規定賠償綠地權屬單位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五條樹木自然生長影響管線安全使用時,管線主管單位應向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由樹木的養護單位按照兼顧樹木正常生長和管線安全使用的原則限期修剪、處理,修剪費用由線路主管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因不可抗力或生產、交通事故致使樹木傾倒的,養護單位應及時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七條嚴禁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改變城市綠地性質的,必須經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占用城市公園綠地的,占用單位和個人應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