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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樹立系統調整觀念
民商法從其根本看,包含商法與民法。民商法是對存在社會中的彼此間的關系進行處理,通過對法律的劃分,民商法總結為私法,與公法沒有聯系,民商法對經濟的調整過程中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卻局限于對事情發生以后再做處理。民商法對經濟調節過程中,有著其缺點,由于社會經濟在生成關系的歷程中不在民商法的處理范圍之中,民商法之中,民法和商法其作用是不同的,而在社會經濟活動的調整過程中,是以經濟法來體現的,經濟法的調節是經濟發展有理有據,展現出其所具有的系統調整觀念。對于民商法,傳統的法律是由傳統的環境所決定的,根據傳統的環境,傳統的民商法是十分有效的,對于現代的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觀念,并且取得良好的作用。在其由傳統民商法到現代民商法轉變的過程中,受到很多條件的限制,面對現在民商法的進化過程中,社會經濟關系也在不斷地發展,而現代民商法對于社會經濟關系的處理表現的不足,對此認識已經得到了關注,因此正在對民商法進行革新,樹立系統調整觀念。
二、民商法調整觀念的表現
物權法對于物權法,關于物權的保護有了明確的方式,避免了損害和隱患。有關法律規定,當物權被損害時,擁有物權的人能夠申請避免損害;民事責任在有關危險的消除過程中,重視程度是十分重要的,主體在受到危害之前便可以消除有可能存在的危害,避免不必要的危險發生。物權法對相關規定進行了明確的指示,對一些不必要的矛盾進行及時的處理。民法民法在對經濟關系調整的建立了相關機制,民法對民事行為能力做了統一的介紹,限制民事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經濟關系中,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排除,是各個主體之間凸顯的安全。民法在相關規定中,對訴訟期間、時效,采取相應的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提前有所防范。與此同時,誠信也應用到民法之中,經濟和民事的規范離不開誠信,需要其進行合理的處理,成功的將傳統民法轉變為現代民法。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得到改善,侵權責任法的立法之初是保護權利不被侵犯,在承擔責任的同時將危險進行消除,保護主體的權益是合法的,正確的認識侵權責任,防止責任被侵犯。民商法樹立系統觀念在立法的工程中有了加強。
三、結語
現階段,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觀念雖然不夠完善,沒有完全達到標準,現階段對無法讓大眾完全正確的對傳統民商法認識,現代民商法樹立的系統調整觀念卻給人們帶來了活力,其完善程度雖然仍然不夠完美,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仍然在不斷的進步不斷的發展,通過對其的不斷完善,以及其他法律的相輔相成,將民商法系統調整觀念的作用最大化,為社會經濟的發展做出貢獻。民商法系統調整觀念的樹立會不斷促進民商法的發展與進步。
作者:宋薇單位: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